事故分為四大類:
一、安全事故
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 6441—1986)將企業工傷事故分為20類。分別為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藥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以及其他傷害等。
二、傷害程度分類
根據<企業職工事故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 6441-86)規定,按傷害程度分類為:
1、輕傷:指損失1個工作日至105個工作日以下的失能傷害;
2、重傷:指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個工作日的失能傷害,重傷損失工作日最多不超過6000工作日;
3、死亡:指損失工作日超過6000工作日,這是根據我國職工的平均退休年齡和平均壽命計算出來的。
三、受傷性質分類
受傷性質是指人體受傷的類型,實質上從醫學角度給予創傷的具體名稱,常見的有:電傷,挫傷,割傷,擦傷,刺傷,撕脫傷、扭傷、倒塌壓埋傷、沖擊傷等。
四、事故損失分類
事故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本等級劃分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p>
擴展資料:
相關《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一章
1、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2、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3、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事故 (安全術語)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安全事故
1.行走時發生交通事故。大學生余暇空閑時購物、觀光、訪友要到市區活動,這些地方車流量大,行人多,各種交通標志眼花繚亂,與校園相比交通狀況更加復雜,若缺乏通行經驗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很高。難怪上海一所著名大學的校長說:“在各個大學中普遍存在這樣一種情況,少數學生書讀得越多,越不會走路,遵守交通規則的意識越淡薄,不僅在校園里亂騎車、亂停車,在馬路上違反交通規則也時有發生?!?/p>
2008年10月,南京某重點大學一位男生丁某,雙休日與幾個同學上街。街上車輛川流不息,行人熙熙攘攘,不一會兒丁某與同學掉了隊。正當他著急四處張望時,同學在馬路對面大聲叫丁某的名字,他就慌忙朝馬路對面跑過去,此時一輛大卡車正飛馳而來,將其撞倒并從他身上碾壓過去,為此丁某付出了生命的代價。
2.乘坐交通工具時發生交通事故。大學生離校、返校,外出旅游、社會實踐,尋找工作等都要乘坐各種長途或短途的交通工具。全國各地高校大學生因乘坐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時有發生,有時甚至造成群體性傷亡,教訓十分慘重。
2005年6月25日,衡陽、長沙的5名大學生聯合包乘一輛出租車由衡陽市區駛往南岳,想趕在第二天清晨在衡陽觀日出。當車由南向北行至G107線某路段時,遇前方兩行人往公路右邊行走,因出租汽車司機駕車超速行駛,處置不當,盲目向左打方向駛入對方車道,與相對方向行駛,裝載7.66噸酒精的重型廂式奧鈴貨車相撞,貨車向前將出租客運轎車推擠51.85米后停下來,造成出租客運轎車上的5名大學生當場死亡。
一、按照后果分類
1、輕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中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二、按照原因分類
1、主觀原因
指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本身內在的原因,即主觀故意或過失,主要包括:違反規定、疏忽大意、操作技術等方面的錯誤行為。
2、客觀原因
指由于車輛、道路、環境條件(包括氣候、水文、環境等)不利因素而引發的交通事故。
三、按照交通工具分類
1、機動車事故
指在事故當事方中機動車負主要以上責任的事故;但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行人發生的事故中,機動車負同等責任的,也應視為機動車事故。
2、非機動車事故
指畜力車、三輪車、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輛負主要以上責任的事故。
3、行人事故
指事故當事方中行人負主要以上責任的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的判定
行車事故責任按程度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一定責任。按責任關系分為直接責任、間接責任。行車事故中承擔的責任分配關系如下:全部責任100%,主要責任75%,同等責任50%,次要責任30%,一定責任10%。
事故責任判定具體方法如下:
一、行車事故責任按責任程度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一定責任;按責任關系分為直接責任、間接責任。
1、事故全部由一方原因造成,則承擔全部責任。
2、當事故由兩方以上原因造成,相關單位不能提供事故的原因,造成難以分清責任時,可裁定相關單位均衡承擔責任。
3、當事故南兩方原因造成,主要原因一方則承擔主要責任;非主要原因一方則承擔次要責任。
4、當事故由三方以上原因造成,則視各方責任依次承擔主要責任、次要責任、一定責任,或具有非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但與事故發生有一定的關系時,則負有一定責任。
二、因不可抗拒的外因造成的事故,不計事故指標。若因處理不當造成的次生事故,將按上述條款追究有關部門和個人的責任。
三、當一起事故同時符合兩類以上事故的定性條件時,按最重的性質定性。
四、新線系統設備在質保期內,由于產品質量問題造成事故時,可對專業管理責任單位降級定責。
五、相關部門委托地鐵外部單位施工發生事故追究相關單位的委托管理責任,負一定責任。
六、對事故責任者,應根據事故性質和情節,予以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交通事故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行車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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