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費,是指交通事故傷殘者確有必要到外地就醫、配置殘具,參加事故處理人員等所需的住宿費。在計算住宿費的范圍時,應注意以下幾點:(1)受害人到外地就醫就診等待檢查結果、需等待床位等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2)受害人需要轉院治療的,往返途中受害人及陪護人員的住宿費應予賠償。(3)住宿天數應當結合在外地治療的情況或者處理事故的情況來計算,受害人不能以在外地就醫或者家屬以處理事故為由長期在外地居住。(4)受害人還應提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的證據,例如當地沒有足夠的治療條件或者當地治療水平不能滿足要求。
伙食費包括受害人的住院伙食費、補助費和受害人及其陪護人員在外地就醫花費的伙食費。其中,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損害后,在住院期間支出的合理的伙食費用。在計算伙食費的范圍時,應注意以下幾點:(1)住院伙食補助費補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對于陪護人員來說,因為在賠償金額中已經計算了其護理費,所以陪護人員的伙食費應當包含在護理費中,不能重復要求賠償。(2)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3)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的,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就標準來說可以按照住院補助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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