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標準 是: 在醫院的出院診斷證明書上有出院后需加強營養的說明的前提下,營養費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比例計算,也可以按照不超過 醫療費 的百分之二十計算。 營養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損害后,為輔助治療或使身體盡快康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出的費用。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損害 的,應當賠償醫療費、 護理費 、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 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 喪葬費 和 死亡賠償金 。
在人身損害賠償項目中,對營養費的認定最富有彈性,法官沒有具體標準可參照,又不能從醫學角度進行闡明。在目前審判實踐中,往往只要受害人住院治療,法官就支持營養費,不住院治療就基本上不考慮營養費。
營養費認定的根據是受害人傷情及傷殘的具體情況確定,下面是一些常見的需要增加營養的情況:
(1)外傷或手術時出血較多者(一般要400毫升以上);
(2)年老體弱受傷較重者;
(3)消化系統功能障礙者,如胃腸部分或全部切除、肝臟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
(4)其他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礙者;
(5)不能正常進食,需要鼻飼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6)較大面積燒傷者。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題目的詮釋》第二十四條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的規定,包括以下項目: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或護理誤工費、社保補繳費、重新入職損失費、重新找工作短期生活費、暫時失業費。住院生活或采購費、返鄉跨省交通費、縣內交通費、跨縣交通費、護理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跑腿費、起訴取證跑腿費、差旅費、因傷服藥輸液對人體產生的危害或縫合傷疼費、各類復印費、衣物報廢或財產損失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后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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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費用計算標準有以下幾個: 1、應該要以身體的受損程度為標準,可以通過醫療機構的傷殘鑒定報告來進行相應的計算; 2、應該要以醫院開的診療單據為標準。 3、如醫院要求當事人購買藥品的費用等。同時,需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當地的經濟的發展狀況,計算 交通事故營養費 。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損害 的,應當賠償醫療費、 護理費 、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 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 喪葬費 和 死亡賠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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