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輕微事故快速處理需填寫快速處理協議書:應將事故的時間、地點、雙方車輛車牌號、駕駛者姓名、駕駛證號、保險公司、電話、保險公司報案號、事故情形、車輛損失情況、責任認定等所有數據完整填寫,然后由雙方簽字確認方可。
1、檢查對方駕照及車輛手續(xù),其中車輛手續(xù)包括:車牌、年檢、行駛本及交強險等。在核對完上述信息后方可挪車,不然之后會有麻煩,建議最好在雙方認可和拍照之后,互換下駕駛本再挪車,防止逃逸事件發(fā)生。
2、拍照。照片是快速處理中非常重要的證據,照片要求有一張能說明事故現場情況的照片,一張可以說明事故發(fā)生地點的全景照片以及若干張車輛發(fā)生接觸部分的特寫照片,最好把當事司機與車輛的合影也拍攝下來。
3、在核對完上述信息后,迅速將車挪到不影響交通的地方停好,之后打開雙閃、在適當的距離設置安全警告裝置。如果可快速處理但未及時挪車、未設立安全警告裝置等,警察到現場后會進行相應處罰。
4、在完成上述步驟后,給保險公司打電話保險,之后填寫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這里很多人都不清楚的一點是,在雙方都認可并且填寫快速處理單的情況下,是不需要打電話報警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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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報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后,按照管轄范圍予以立案。. 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應當記錄下列內容:(一)報警方式、報警時間、報警人姓名、聯系方式,電話報警的,還應當記錄報警電話; (二)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時間、地點; (三)人員傷亡情況; (四)車輛類型、車輛牌號,是否載有危險物品、危險物品的種類等;(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詢問并記錄肇事車輛的車型、顏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駕駛人的體貌特征等有關情況。報警人不報姓名的,應當記錄在案。報警人不愿意公開姓名的,應當為其保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或者出警指令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交通警察接到處警指令后,白天應當在5分鐘內出警,夜間應當在十分鐘內出警。有人員傷亡或者其他緊急情況的,應當及時通知急救、醫(yī)療、消防等有關部門。發(fā)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響的道路交通事故,應當立即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并通過所屬公安機關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涉及營運車輛的,通知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的,應當立即通過所屬公安機關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應當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第十條的規(guī)定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并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二、現場處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后,應當立即進行下列工作:(一)劃定警戒區(qū)域,在安全距離位置放置發(fā)光或者反光錐筒和警告標志,確定專人負責現場交通指揮和疏導,維護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交通中斷或者現場處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閉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還應當在事故現場來車方向提前組織分流,放置繞行提示標志,避免發(fā)生交通堵塞。(二)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三)指揮勘查、救護等車輛停放在便于搶救和勘查的位置,開啟警燈,夜間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示廓燈;(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控制肇事嫌疑人。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應當經急救、醫(yī)療人員確認,并由醫(yī)療機構出具死亡證明。尸體應當存放在殯葬服務單位或者有停尸條件的醫(yī)療機構。交通警察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調查,做好下列工作:(一)勘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系和事故發(fā)生時的天氣情況;(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三)查找當事人、證人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四)其他調查工作。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當按照有關法規(guī)和標準的規(guī)定,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提取痕跡、物證,制作現場勘查筆錄。發(fā)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進行現場攝像。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應當由參加勘查的交通警察、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以及無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痕跡或者證據可能因時間、地點、氣象等原因導致滅失的,交通警察應當及時固定、提取或者保全。車輛駕駛人有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嫌疑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抽血或者提取尿樣,送交有檢驗資格的機構進行檢驗;車輛駕駛人當場死亡的,應當及時抽血檢驗。交通警察應當檢查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志等;對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交通警察勘查事故現場完畢后,應當清點并登記現場遺留物品,迅速組織清理現場,盡快恢復交通。現場遺留物品能夠現場發(fā)還的,應當現場發(fā)還并做記錄;現場無法確定所有人的,應當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確定后,及時發(fā)還。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六條 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fā)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并共同簽名后,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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