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6分。超速20%以上(含20%)未滿5 0%的,記6分;超速未滿20%的記3分;超速50%以上的,記12分。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第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
(一)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四)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五)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
(六)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七)駕駛營運客車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八)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占用應急車道行駛的;
(九)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十)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明顯標志的;
(十一)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
(十三)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十四)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的。
車輛超速百分之二十罰款處以50元罰款,記6分。
普通車輛高速公路外罰款扣分標準如下:
1、超速處罰超過規定時速10%以內,暫不處罰;
2、超過規定時速10%以上未達20%的,處以50元罰款,記3分;
3、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30%的,處以50元罰款,記6分;
4、超過規定時速30%以上未達50%的,處以200元罰款,記6分;
5、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未達70%的,處以1000元罰款,記12分,可以并處吊銷駕駛證;
6、超過規定時速70%的,處以2000元罰款,記12分,可以并處吊銷駕駛證。
其中在限速低于60公里的道路上超速未達50%的,處警告。
擴展資料∶
處罰新規,從2013年元旦起,小車超過規定時速50%的,一次性扣12分,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
處罰新規: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超速危害巨大,超速車輛方向盤發飄、行駛習慣加強、車距判斷失誤、駕駛視覺誤差、隱藏安全問題、制動距離延長、造成心理緊張、加劇駕駛疲勞、操作穩定性差、司機視力下降。超速行駛極易發生交通事故,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造成威脅。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超速(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扣十二分。 具體的高速 超速扣分 情況有: 1、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記12分。 2、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記6分。 3、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記6分。
法律客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 (一)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百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的; (七)駕駛機動車運輸危險化學品,未經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的; (八)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 (九)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或者扣留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十)造成致人 輕微傷 或者財產損失的 交通事故 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十一)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占用應急車道行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規 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 管制 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超速百分之二十扣分法規如下:
機動車超速超過10%不到20%的,根據不同情況處以不同的處罰;
1、機動車在限速為50公里以下的道路,時速超過限定時速10%以上不到20%的,處50元罰款,記3分;
2、機動車在限速為50公里以上80公里以下的道路,時速超過限定時速10%以上不到20%的,處100元罰款,記3分;
3、機動車在限速為80公里以上100公里以下的道路,時速超過限定時速10%以上不到20%的,處150元罰款,記3分;
4、機動車在限速為100公里以上的道路,時速超過限定時速10%以上不到50%的,處200元罰款,記3分。
超速百分之二十扣3分,罰款200元。通常來說,高速或國道上超速10%以下是處以警告,不扣分和罰款的;超過10%~20%,那就要扣3分,罰款200元;超速20%~50%,要被扣6分,罰款200元;超速50%以上的,要一次性被扣12分,罰款500元,然后按照超速速度的增加,逐漸翻倍增加罰款額度,直至超速100%以上,罰款額度封頂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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