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車禍一般發生以后,需要通知交警部門到場,但是很多人為了快速的解決交通事故,節省自己的時間,會選擇私自協商解決這種方式,那么如果私自協商解決以后,他還能不能報警呢。一、車禍私了后還能報警嗎“私了”后又請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在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后,應當立案進行處理。公安機關應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線索,盡量收集證據,盡可能準確地認定事故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不報案或者沒有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無法認定的,應負同等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公安機關作出責任認定并經兩次調解無效后,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車禍賠償有哪些費用交通事故賠償根據不同的事故后果有不同的賠償方式:1、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租床被費用、后續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鑒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后續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財產損失。2、如果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主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賠償項目: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停尸費、親屬誤工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財產損失。
法律客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和解協議已經全部履行,當事人反悔的,法院將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除外。所以說能夠私了的刑事案件,原則上都是自訴案件,交通事故案件雖然不是自訴案件,但也是包括在內的,此類案件在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撤訴后,是不可以再立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法律分析:車禍私了可以立案。能夠私了的刑事案件,原則上都是自訴案件,自訴案件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撤訴后,是不可以再立案的。公訴案件僅針對民事賠償部分可以私了,刑事部分是不可以私了的,故如果是較嚴重的刑事案件,私了了也是可以立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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