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是在河邊走不可避免地會弄濕你的鞋子."如果你開得太多,你可能會遇到一些事故。至少,小劃痕是很難避免的。在此之前,我們已經教過你發(fā)生交通事故時的處理程序和方法。今天我們來解釋一下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相關時限。小藝溫馨提醒大家不要拖延處理事故,注意以下時限。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guī)范》,明確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相關時限。
一、現(xiàn)場鑒定和調解
1、交警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離開現(xiàn)場后,應根據(jù)固定的現(xiàn)場證據(jù)和當事人、證人的敘述,查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確定當事人責任,并當場填寫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應當當場進行調解。
第二,24小時內
1.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完成后24小時內將相關信息錄入全國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系統(tǒng)。
2.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撤除后24小時內,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對交通事故嫌疑人和其他當事人進行詢問,及時詢問證人,并制作詢問筆錄。
3.1號之前
1.調解參與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前一日通知承辦調解的交警,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四兩天之內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交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2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副本發(fā)送當事人。
2.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作出決定,并在2日內將當事人提出的撤回申請通知申請人。
五三天內(三天前)
1.需要檢驗鑒定的,交管部門應當自現(xiàn)場勘查結束之日起3日內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身體檢查應在死亡之日起3天內委托進行。發(fā)生逃逸交通事故的,應當自查獲之日起3日內對嫌疑車輛進行檢查鑒定。
2.當事人對交管部門的檢驗、鑒定報告、事故認定意見不一致的,可以自檢驗、鑒定報告、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申請復檢、鑒定、復核。
3.交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調卷公函之日起3日內,或者根據(jù)其時限要求,將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原始偵查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
4.交管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在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5.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報警,事后請求交管部門處理的,交管部門應當按照規(guī)定予以記錄,并在3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6.交管部門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后,應當及時在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tǒng)中將機動車駕駛證狀態(tài)標記為扣留狀態(tài)。被扣押的機動車駕駛證被退回的,自自行退回之日起3日內解除扣押狀態(tài)。
六五天之內
1.檢驗鑒定結論確認后5日內,交管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收繳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和扣押物品。
2.需要檢驗鑒定的,交管部門應當自檢驗鑒定(或者復檢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3.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5日內,依法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4.道路交通事故鑒定中止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滿后傷者仍無意識或者死亡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5日內根據(jù)調查取得的證據(jù)制作道路交通事故鑒定書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5.上一級交管部門收到當事人的復核申請后,應當及時向原辦案單位了解情況,并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受理案件的,應當通知原辦案單位提交案卷材料,原辦案單位應當在5日內提交。
七七天之內
1.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結束后7日內,案件主辦民警應當與協(xié)辦民警共同向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對于自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之日起7日內無人認領、身份不明的尸體,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設區(qū)的報紙上刊登尸體鑒定公告。
八、10天內
1.查驗尸體后,交管部門應當制作《尸體處置通知書》,并通知死者家屬在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
2.交管部門應當自現(xiàn)場勘查之日起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發(fā)生交通事故逃逸的,應當在逃逸人和車輛被扣押后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人請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的,交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書面申請之日起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3.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發(fā)生爭議,各方一致請求交管部門調解的,應當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級交管部門維持的審查結論之日起10日內向交管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4.交管部門按規(guī)定日期開始調解(造成死亡的,從喪事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傷害的,從治療結束時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傷殘認定之日起計算;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計算),并在10日內制作調解書或者調解書。
九、20天內
1.交管部門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的檢驗鑒定期限不得超過20日。
第10次、第30次
1、登報后30日內仍無人認領的不明尸體,經提取個人鑒定樣本后,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批準處置尸體。
2.棄車逃逸的無車所有人或者在向當事人發(fā)出30日通知后仍未收到事故車輛,公告3個月后仍未接受處理的,交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3.扣留與事故有關物品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經批準可延長30天)。
4.交通肇事嫌疑人逃逸的,應當自刑事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將逃逸嫌疑人信息錄入全國在逃人員信息系統(tǒng),待犯罪嫌疑人逃逸后撤銷。
5.上一級交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確定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jù)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檢查道路事故調查鑒定程序是否合法,并作出審查結論。
第11、60次
1.檢驗鑒定期限經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不得超過60日。2.案件主要當事人、關鍵證人處于搶救狀態(tài)或者因其他客觀原因不能及時取證,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認定案件主要事實的,經上一級交管部門批準,可以中止認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期限,并書面告知當事人,但中止的最長時間不得超過60日。
十二、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直至作出處罰決定。
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構成犯罪,需要吊銷當事人機動車駕駛證的,由設區(qū)的市交通管理部門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后,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決定。
十三、交管部門在辦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結案。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生效后,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的行政處罰已經完成,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經調解達成協(xié)議、終結調解、終止調解,賠償權利人、義務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出調解申請或者調解申請不予受理的。
2.當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已移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交管部門已對交通肇事嫌疑人以外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完成行政處罰。
14.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需要在車輛、駕駛人被查獲后七日內檢驗鑒定的,交通警察應當自現(xiàn)場勘查之日起七日內,自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二日內向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交通環(huán)境的基本情況;
(二)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jù)和事故原因分析;
(四)適用法律、法規(guī)和職責分工的意見;
(5)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的事故預防突出問題及防范對策建議。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應當在接到調查報告后兩天內審批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十五、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經批準后,交警應當根據(jù)批準意見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在兩天內向各方宣布。
"1日、2日、3日、5日、10日、20日為工作日,節(jié)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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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規(guī)定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時,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2、交通警察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員出示《人民警察證》,告知被調查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向當事人發(fā)送聯(lián)系卡。
3、交通警察調查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客觀、全面、及時、合法地收集證據(jù)。
(二)交通警察對事故現(xiàn)場進行調查的相關規(guī)定
1、勘查事故現(xiàn)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系、事故發(fā)生時的天氣情況。
2、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xiàn)場證據(jù)材料。
3、查找當事人、證人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
4、拍攝現(xiàn)場照片,繪制現(xiàn)場圖,提取痕跡、物證,制作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勘查筆錄應當由參加勘查的交通警察、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以及無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
5、車輛駕駛人有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嫌疑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及時抽血或者提取尿樣,送交有檢驗資格的機構進行檢驗;車輛駕駛人當場死亡的,應當及時抽血檢驗。
6、交通警察應當檢查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志等;對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
7、因收集證據(jù)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8、因收集證據(jù)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并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
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三)檢驗、鑒定相關規(guī)定
1、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xiàn)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2、對現(xiàn)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
5、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6、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四)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相關規(guī)定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調查的交通事故,應當自現(xiàn)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3、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偵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間,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屬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詢問案件偵辦情況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
5、發(fā)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jù)。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jù)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6、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7、由于案件主要當事人、關鍵證人處于搶救狀態(tài)或者因其它客觀原因導致無法及時取證,而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認定案件主要事實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時限可中止計算,并書面告知當事人,但中止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當中止認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滿受傷人員仍然昏迷或者死亡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五日內,根據(jù)已經調查取得的證據(jù)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8、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后,要求查閱道路交通事故證據(jù)材料的,應當提交書面的查閱申請,明確查閱、復制、摘錄的具體內容,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以及應當事人、證人要求保密的內容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安排其在指定的地點按規(guī)定查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自費復制證據(jù)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當事人復制的材料上注明復制時間,并加蓋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
(五)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相關規(guī)定
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jù)。
2、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3、不予受理復核申請的情形有以下四種:
(1)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
(2)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
(3)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fā)生的事故。
4、終止復核的情形:
復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
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復核結論后,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以一次為限。
6、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復核結論后,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規(guī)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鑒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原辦案單位應當送達各方當事人,并書面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六)損害賠償調解相關規(guī)定
1、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損失未超過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也可以自行協(xié)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2、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時的原則,并采取公開方式進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調解時允許旁聽,但是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shù)钠谙逓槭铡T斐扇藛T死亡的,從規(guī)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5、對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損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
6、經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
經調解各方當事人未達成協(xié)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7、不予調解的情形:
當事人申請超過法定時限或者一方當事人不申請調解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不調解)通知書》,說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調解的理由和依據(jù),送達當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8、終止調解的情形:
(1)在調解期間有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
(2)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
(3)一方當事人調解過程中退出調解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
終止調解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并記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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