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交通事故管轄權
法律主觀:
機動車交通事故管轄權的規定: 1、交警在執勤執法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2、發生管轄權爭議的,可以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法律客觀: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四條 交通警察執勤執法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確定管轄主體,并通知爭議各方。
道路交通事故的管轄屬于誰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管轄屬于誰
1、道路交通事故的管轄法院為由事故發生地或者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交通事故案件的由誰管轄
1、道路交通事故由發生地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未設立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由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2、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在兩個以上管轄區域的,由事故起始點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3、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指定管轄前,最先發現或者最先接到報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先行救助受傷人員,進行現場前期處理;
4、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處理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限時將案件移送其他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5、案件管轄發生轉移的,處理時限從移送案件之日起計算。
交通事故管轄法院是哪個
交通事故管轄法院主要有: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事故發生地、車輛最先到達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當然,一般是向基層法院起訴。
被告住所地的確定視被告而定。如被告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其住所地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如被告為公民的,其住所地為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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