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調解期限一般為當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的10日內。并且當事人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書面的調解申請。
法律客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并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一、交通事故調解的時效是多久針對交通事故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情況,交管部門提醒,當事人應及時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避免因超過訴訟時效喪失訴訟權,使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證。據了解,2004年5月1日實施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交通事故當事人可在交管部門交通事故認定書下達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調解申請,期間雙方當事人有一方未向交管部門提出申請,交管部門不再受理;雙方雖提出調解申請,但通過調解未達成協議可訴諸法院。該規定實施后,有些交通事故受害人提出過高經濟賠償要求,交管部門調解難達成協議;還有一方當事人在交通事故認定下達10個工作日內,忽視交警告知申請調解期限,因忙于看病等原因錯過申請調解時限;此外,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交管部門下達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交管部門難以進行調解。由于以上這些原因,造成目前當事人通過訴訟渠道解決交通事故經濟賠償案呈上升趨勢。交管部門提示,當事人在交通事故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應在法定訴訟時效內,即交通事故受傷或死亡者應在交管部門下達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一年內,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者應在交管部門下達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兩年內,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二、哪些情形交通事故調解停止發生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主持調解,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持的事故損害賠償調解不是解決事故糾紛的必經程序。如果發生如下情形則調解終止:1、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2、當事人在調解申請中對檢驗、鑒定或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3、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調解過程中放棄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結調解。最后,作為賠償義務人的車主來說,一般調解后會面臨保險公司理賠的問題,因此在調解時不要忘記向賠償權利人索要相關醫療、交通、修車票據、單證、收款憑證等。如果選擇調解,同時也要做好對方調解后反悔訴訟的準備。因為交警的事故賠償調解不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
法律客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交通事故損害爭議時,不能無限期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期限為10日。該期限指的是期間,是法定的和不可變的期限,即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必須在該期限內結束調解。”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交通事故調解起算時間分以下4種情況進行計算:①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②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③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④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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