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 應該如何認定(一)公安機關 交通管理部門 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 道路交通事故 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 交通意外事故 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二)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 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 。 交通肇事逃逸 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四)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法律客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一、引言
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發生的車輛碰撞、交通工具墜落、行人被撞等意外事件。在處理交通事故時,需要明確事故責任的歸屬,以便確定賠償責任和處理方式。為了規范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我國司法解釋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進行了明確規定。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一條,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應當根據以下原則進行:
1.事故責任主要根據事故發生時各方的過錯程度來確定。如果一方完全沒有過錯,而另一方有過錯,那么完全有過錯方應承擔全部責任;如果一方有過錯,而另一方也有過錯,那么雙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2.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還應考慮交通規則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事故發生時一方違反交通規則或者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那么該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操作步驟
1.收集證據:在處理交通事故時,首先需要收集相關證據,包括事故現場照片、事故報告、目擊證人證言等。這些證據將有助于判斷事故責任的歸屬。
2.判斷事故責任:根據收集到的證據,判斷事故責任的主要依據是各方的過錯程度。如果一方完全沒有過錯,而另一方有過錯,那么完全有過錯方應承擔全部責任;如果一方有過錯,而另一方也有過錯,那么雙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3.參考交通規則和法律法規:在判斷事故責任時,還需要參考交通規則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事故發生時一方違反交通規則或者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那么該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4.審查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在判斷事故責任時,還需要審查收集到的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如果證據存在矛盾或者不合法,那么應該予以排除。
1、 交通事故當事人 行為對 發生交通事故 所起的作用 所謂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實際上首先是民法上關于民事責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關系原則; 認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首先要看行為人的行為和事故的發生和損害之間有沒有因果關系;如果沒有因果關系,即使行為人的行為屬于嚴重違法行為,也不承擔事故的民事 損害賠償責任 ;例如某人無證駕駛,嚴格遵守了通行的規則,也沒有任何駕駛錯誤,在這種情況下,對因后車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擔事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關系原則外,還發揮了衡量當事人行為對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謂“行為對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當事人沒有過錯或者難以認定過錯場合,確定事故損害的一個標準;原因力的研究和運用,在我國目前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的實踐中涉及較少;《實施條例》的上述規定,實際上為通過“原因力”來分配責任提供了法律空間; 2、交通事故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 過錯在民法上有兩種形式:客觀上的過錯和主觀上的過錯;所謂客觀過錯,就是當事人的行為具有明顯的違反法律的事實,而不管行為人的主觀意識狀態,只要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就構成過錯;主觀過錯,主要是指當事人的過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觀意識狀態; 在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確定以后,對當事人的責任比例的確定,主要是由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在存在雙方或者多方事故當事人過錯的場合,例如,機動車超速行駛,而被撞的行人又闖紅燈,便面臨一個對當事人雙方的過錯進行比較的問題。
法律客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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