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況,公安交管部門應當自調查之日起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3、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人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4、因交通事故當事人處于搶救或者昏迷狀態等特殊原因,無法收集當事人證據、且無其他證據佐證交通事故事實時,經過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比準,交通事故認定的時限可中止計算,但中止的時間最長不超過2個月5、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不明但其他事實基本清楚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并認定事故責任,身份不明者可以用“無名氏”等字表述。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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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交通事故認定的程序不同,交通事故認定書做出的時間也不同,具體可以分為下面幾種情況:1、如果交通事故的案情簡單、責任清晰的,交警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這時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當場作出;如果因為天氣等原因不具備當場作出的條件,那么交警應該在三日內作出認定書;2、如果交通事故認定適用普通程序,交通事故認定書會在調查之日起10日內,由公安機關的交通管理部門作出;3、如果交通事故需要鑒定或者檢驗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在檢驗結果作出之日起5內制作;由于事故鑒定需要一個月左右,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事故認定書通常需要一個月以上的時間才能做出;4、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況出現,事故認定書會在查獲肇事人和車輛之日10日內做出;但是通常會出現長時間難以查獲肇事人的情況,所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明確了,即使沒有查獲肇事人,如果受害人要求做出責任認定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的10日內做出認定書。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三條 發生死亡事故、傷人事故的,或者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一)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二)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三)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 (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六)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 (七)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
第二十四條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影響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 撤離現場后,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陳述等,認定并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道路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并根據本規定第六十條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備當場制作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名,并現場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注明情況。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九條 傷人事故符合下列條件,各方當事人一致書面申請快速處理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自當事人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一)當事人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的; (二)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當事人無異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又無其他機動車駕駛人即時替代駕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依法給予處罰外,可以將其駕駛的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駕駛證的; (二)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仍繼續駕駛的; (四)學習駕駛人員沒有教練人員隨車指導單獨駕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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