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規定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規定具體如下:
1、交通事故損失賠償調解須在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主持下進行。調解的時間、地點、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
2、交通事故損失賠償調解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期限內,只調解兩次,調解時須制作調解記錄。
3、交通事故辦案人員通知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參加調解時,一般使用書面通知,口頭通知的須記入調解記錄。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須事先通知交通事故辦案人員,請求變更調解時間;無正當理由不到或者調解中途退離的,計為調解一次。
4、調解參加人:
⑴交通事故當事人;
⑵交通事故傷亡者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
⑶交通事故車輛所有權人;
⑷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⑸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為的必要參加的人員。上述人員須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后方準參加調解,一方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5、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須向交通事故辦案人員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須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6、調解中,當事方更換調解參加人的,連續計算調解次數和時間,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調解的,調解時限中斷。
7、調解重大、復雜交通事故需要延長調解期限的,須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8、確定撫養人時,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提供有撫養關系的證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應當要求其公證。
9、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達成協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制作調解書時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⑴事故簡要案情和損失情況;
⑵責任認定;
⑶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⑷賠償費給付方式和結案日期。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不予轉接賠償款項,但是涉外事故除外。
10、交通事故責任者應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11、事故損害賠償項目: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貼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
12、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⑴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后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⑵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⑶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⑷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⑸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20年;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⑹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⑺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⑻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10年。對不滿16周歲的,年齡每小1歲減少1年;對7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⑼被撫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人撫養到16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20年,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撫養人撫養5年。
⑽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⑾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三條發生死亡事故以及復雜、疑難的傷人事故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的證據。
交通事故怎樣協商賠償?
由交警協調雙方進行賠償。如果是雙方在交通事故之后沒有特別大的爭議,或者是交通事故發生的比較小,沒有造成特別嚴重的傷亡,那么通常是可以由交警來主持雙方協商賠償的,或者是由保險公司來協商雙方賠償都行。
一、交通事故怎樣協商賠償? 1、交警主持調解,比較常見,事故后雙方愿意協商,爭議不大的,涉及傷殘的一般交警是不予調解的,交警主持雙方調解,達成協議的直接在事故認定書上達成調解方案。 2、保險公司主持調解的,這種調解方式是由保險公司在主持,如沒有異議,雙方可以直接簽訂協議,保險公司將賠款直接轉給傷者。或雙方依據調解內容到交警隊出具調解書都可以。 3、雙方協商不了的,只能起訴了,起訴后法院一般對交通事故也先進行調解,能達成一致的,則由法院出具調解書。 4、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各方還可以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形成書面調解協議,并申請法院確認。二、交通事故怎樣處理責任? 1、一方全責的事故處理 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事故雙方對事故責任沒有爭議,一方負全部責任的情況下,可采取如下程序: (1)責任方向所投保公司報案,索取報案號; (2)事故雙方就近選擇交通事故處理中心解決; (3)快速中心勘驗定損; (4)根據定損結果確定賠償金額,責任方直接賠付,從快速中心獲得賠償憑證; (5)責任方向自己的保險公司理賠; 2、事故雙方負同等責任的事故處理 在發生交通事故后,事故雙方對事故責任沒有爭議,雙方負同等責任的情況下,可采取如下程序: (1)責任方分別向各自的保險公司報案,要求保險公司現場定損,賠償方式為自賠; (2)保險公司現場勘驗定損后,110報警去所屬交通隊; (3)由交通隊出具簡易程序交通事故認定書; (4)憑事故認定書和保險公司的勘驗定損單據自己修車,自己理賠; 注:若保險公司建議直接去快速中心處理的,可選擇第一處理方式。 3、事故一方負主要責任,一方負次要責任的事故處理:關鍵在于對損失的分擔協商結果,協商能確定的去快速中心處理或經過交警處理均可,如果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根據認定書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發生交通事故之后,需要第一時間告知交警,由交警來確認現場的事故主要責任,如果現場沒有發生特別嚴重的事故,那么雙方可以由交警協商賠償,或者離開現場之后,雙方自行協商賠償,也可以由保險公司對雙方的損失進行賠償的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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