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是什么
汽車強制報廢標準一般如下:
1、非經營性小微型車,沒有明確的報廢期限,將強制報廢,直到不能再通過年審;
2、當車輛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時,就會被引導報廢;
3、當車齡達到15年時,年檢將由年檢改為半年檢;
4、出租車的報廢期為8年;
5、旅游和公路客運車輛15年;
6、小型卡車有12年的。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條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第一條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勵技術進步、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國家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第三條商務、公安、環境保護、發展改革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監督管理、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執行有關工作。第四條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并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第五條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專用校車使用15年;
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20年;
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使用15年;
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于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第六條變更使用性質或者轉移登記的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有關要求確定使用年限和報廢:
營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的,按照營運載客汽車的規定報廢,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轉為營運載客汽車的,應按照本規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計使用年限,且不得超過15年;
不同類型的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
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和摩托車需要轉出登記所屬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的,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
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半掛車與其他載貨汽車、半掛車相互轉換的,按照危險品運輸載貨車、半掛車的規定報廢。
距本規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內的機動車,不得變更使用性質、轉移所有權或者轉出登記地所屬地市級行政區域。第七條國家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達到下列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并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
租賃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小型和中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公交客運汽車行駛40萬千米;
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80萬千米;
專用校車行駛40萬千米;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微型載貨汽車行駛50萬千米,中、輕型載貨汽車行駛60萬千米,重型載貨汽車行駛70萬千米,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行駛40萬千米,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行駛30萬千米;
專項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行駛50萬千米;
正三輪摩托車行駛10萬千米,其他摩托車行駛12萬千米。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和規定
汽車強制報廢標準一般如下:1、非經營性小微型車,沒有明確的報廢期限,將強制報廢,直到不能再通過年審;2、當車輛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時,就會被引導報廢;3、當車齡達到15年時,年檢將由年檢改為半年檢;4、出租車的報廢期為8年;5、旅游和公路客運車輛15年;6、小型卡車有12年的歷史了。
車輛報廢年限如何規定
車輛報廢年限的規定具體如下:
1、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2、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3、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4、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5、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6、專用校車使用15年;
7、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8、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9、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10、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11、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于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于11年。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機動車報廢補貼具體如下:
1、報廢老舊汽車的補貼標準:
(1)報廢中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13000元;
(2)報廢輕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9000元;
(3)報廢微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6000元;
(4)報廢中型載客車,每輛補貼人民幣11000元。
2、報廢“黃標車”的補貼標準:
(1)報廢重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18000元;
(2)報廢中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13000元;
(3)報廢輕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9000元;
(4)報廢微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6000元。
汽車報廢流程具體如下:
1、在車管所大廳窗口領取并填寫《車輛報廢單》,并提交駕駛執照復印件,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復印件,所需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機動車所有人為單位的,需提供證明(加蓋公章)和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要想保留原車牌,首先要處理車輛的交通違法行為;
2、車管所檔案室對檔案進行審核,審核《車輛報廢清單》,審核合格后,電話通知申請人領取《車輛報廢清單》;
3、機動車所有人或代理人將機動車交至機動車報廢回收企業,取得并填寫《機動車登記、轉讓、注銷、轉讓申請表》,提交行駛證、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車輛登記證(如無機動車登記證,可不提交)、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復印件、所需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機動車所有人為單位的代理人身份證,《車輛報廢清單》;
4、民警對機動車進行檢查,核對報廢、拆解機動車的車輛識別碼,確認車輛五主要總成(車身車架、發動機、轉向器、變速器、后橋)是否齊全。警方出具了《車輛檢查記錄表》;
5、對車輛報廢要求,進口機動車、校車、中(含)客車、中(含)及以上貨車、特種作業車、低速車輛、掛車、危險品運輸車輛 監督銷售,其他車輛由報廢回收公司銷毀;
6、車輛報廢后,報廢回收企業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報廢回收企業工作人員將以下信息發送至車管所窗口辦理機動車注銷業務,《機動車登記、過戶、注銷登記及過戶申請表》、駕駛證、機動車號牌、機動車登記證(如無機動車登記證可不提交)、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復印件,機動車所有人為單位,需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車輛報廢單》。
【法律依據】: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六條
變更使用性質或者轉移登記的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有關要求確定使用年限和報廢:
(一)營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的,按照營運載客汽車的規定報廢,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轉為營運載客汽車的,應按照本規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計使用年限,且不得超過15年;
(二)不同類型的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
(三)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和摩托車需要轉出登記所屬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的,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
(四)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半掛車與其他載貨汽車、半掛車相互轉換的,按照危險品運輸載貨車、半掛車的規定報廢。
距本規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內(含1年)的機動車,不得變更使用性質、轉移所有權或者轉出登記地所屬地市級行政區域。
《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八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回收報廢機動車應如實登記下列項目:
(一)報廢機動車車主名稱或姓名、送車人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
(二)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報廢證明登記報廢車車牌號碼、車型、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車身顏色;
(三)收車人姓名。
第九條
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承修更換發動機或車身(架)、改裝車型、改變車身顏色等項目的,必須查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變更、改裝審批證明。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回收報廢機動車,必須查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報廢證明。
車輛強制報廢標準
汽車強制報廢的標準如下: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經2012年8月24日商務部第6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環境保護部同意,于2012年12月27日,由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環境保護部令2012年第12號公布。
2013年1月14日,商務部網站公布了該規定。《規定》共11條,明確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國家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的,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新規定。
沒有通過年檢的和不按時年檢的汽車進行強制報廢,由于每輛汽車都有使用的年限,從幾年一審到半年一審對審核不合格的汽車要執行強制的報廢。
機動車強制報廢背景:
新版《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已經醞釀多年。此前,中國機動車相關報廢標準始于1997年7月15日發布的《汽車報廢標準》,其中對于私家車的強制報廢標準為期限10年,行駛10萬公里。之后,隨著我國汽車工業的迅速發展,車輛技術水平的提升,這一限制顯得過于苛刻。
在2000年的《汽車報廢標準規定》中,雖然私家車仍有年限限制,但是可通過年檢將標準延長為15年。2006年,商務部就《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征求意見,其中首次取消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年限限制,被認為是最為重要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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