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個等級。
鐵路事故包括鐵路機車車 輛在運行過程中發生沖突、脫軌、火災、爆炸等影響鐵路正常行車的事故,包括影響鐵路正常行車的相關作業過程中發生的事故;或者鐵路機車車輛在運行過程中與行人、機動車、非機動車、牲畜及其他障礙物相撞的事故。
擴展資料: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鐵道部辦公廳負責向國務院辦公廳報告,并通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等有關部門。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或者有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安全監管辦應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特別重大事故按《條例》規定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由鐵道部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調查組組長由鐵道部負責人或指定人員擔任,安全監察司、運輸局、公安局等部門和鐵道部派出機構、相關安全監管辦等部門(單位)派員參加。
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安全監管辦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調查組組長由安全監管辦負責人或指定人員擔任,安全監管辦安全監察部門、有關業務處室、公安機關等部門派員參加。
鐵道部認為必要時,可以參與或直接組織對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進行調查。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則
法律分析: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 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 000萬元以上5 000萬元以下直接經 濟損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 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法律依據:《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二條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為一般事故。除前款規定外,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可以對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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