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的量刑標準為處拘役并處罰金。
拘役的時間最短是一個月以上,最長不超過6個月。
以下行為成立危險駕駛罪:
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每100毫升血液里面酒含量超過80毫克的;
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危險駕駛罪立案標準,分別是:
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危險駕駛行為;
2、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屬于醉酒駕駛;
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方面。
危險駕駛罪侵犯的客體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是指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相關聯,通過一定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設施反映出來的維護通行安全的某類社會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3、主體方面。
構成危險駕駛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任何人實施危險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都可以構成犯罪。對于雖有駕駛技術但沒有駕駛執照的人實施危險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也構成本罪。此外,對危險駕駛行為具有指使、組織作用,或者強迫、強令進行危險駕駛的管理者、車主或者其他人,也可以構成本罪。既可以作為本罪的主犯,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協助犯等共同犯罪人。
4、主觀方面。
本罪行為人在主觀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一般是直接故意。在少數情況下也可能由間接故意構成,如受車主要求進行危險駕駛,就是一種放任性的間接故意行為。過失不構成本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法發〔2013〕15號)》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三、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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