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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交通工具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交通肇事罪的界定是怎樣的)

首頁 > 交通法規2024-08-28 17:38:33

破壞交通設施罪怎樣認定,如何處罰

您好,
一、交通肇事罪怎樣認定
破壞交通設施罪是指故意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 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以交通設備為特定破壞對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的認定如下:
(一)破壞交通設施罪與盜竊罪的界限在司法實踐中,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盜竊交 通設施(如盜竊鐵軌上的枕木,偷割使用中的鐵路專用電纜,從保障交通運輸安全的電氣設備上偷拆電子元件等),從而嚴重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犯罪,與盜竊罪容易混淆。
(二)破壞交通設施罪與

非罪的界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0條第8項的規定,破壞交通設備的一般違法行為是指在鐵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壩上,挖掘坑穴、放

置障礙物,損毀、移動指示標志,可能影響交通運輸安全,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區分破壞交通設施罪與上述一般違法行為的關鍵在于,破壞交通設備的行為是否
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是否危害交通運輸安全。
(三)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區分破壞交通設施罪和破壞交通工具罪都是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犯罪,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侵犯的對象不同。
破壞交通設施罪侵犯的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等保證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交通設施,通過破壞這些交通設施來達到引起火車、汽車等交 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而破壞交通工具罪侵犯的對象則直接指向正在使用中的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本身,通過破壞交通工具本身,來引起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
二、如何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本法第119條之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這里的嚴重后果,主要是指致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共安全,造成了較輕的危害后果,或者雖然造成較重的危害后果,但不是嚴重危害后果的。當然,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與嚴重后果之間應具有因果關系,如果嚴重后果是由其他原因而不是行為人的破壞行為引起的,也不能適用較重的量刑檔次即本條第1款的規定。

妨害安全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

交通肇事罪與妨害交通安全罪的區別是在犯罪主體、客體等方面的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分別為交通運輸人員,妨害交通安全罪的犯罪主體是自然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觀為過失,妨害交通安全罪則為故意。

一、妨害交通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是什么?      (一)犯罪主體的區別      刑法對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體并沒有限制性規定,故這兩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這兩罪的犯罪主體。      1、交通肇事罪的主體      主要是從事交通運輸人員為主,也包括非交通運輸人員。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3條規定處罰。可見,只要行為人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并且導致了交通事故發生,就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比如在鄉間公路行走的賈某,由于發泄私憤,向路過此處一輛貨車的擋風玻璃投擲石塊,司機為躲避襲擊將一婦女撞到致死。賈某因違反關于行人不得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其他行為的規定,導致了重大交通事故,應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2、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體      應當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由于該罪是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其主體不象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那樣,僅存在于交通運輸領域,而是廣泛存在于不特定的公共安全領域當中。雖然刑法第17條規定年滿十四周歲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八種犯罪行為,不包括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該罪的刑事責任年齡應為十六周歲。故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實施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為,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應以其他罪名承擔刑事責任。      (二)犯罪主觀的區別      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后,如果肇事者的主觀心態為過失,主觀方面應當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為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主觀方面應當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肇事者定罪的關鍵,就在于實施其行為時的主觀心理態度。      1、交通肇事罪主觀方面嚴格界定為過失      我們知道,所謂過失就是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由于疏忽大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這種結果的主觀心態。交通肇事者的主觀心態從形式上包含兩個方面,一是對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所持的心理態度,從嚴格意義上講,由于這種心態并不是法律所要求的對危害結果所持的主觀心態,不要求是“過失”還是“故意”。二是對交通肇事結果所持的主觀心態應當是過失,這是法律所嚴格要求的。如果為故意,則因不符合該罪犯罪構成而不能以該罪論處,有可能構成故意傷害、故意殺人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罪名。      2、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該罪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危及公共安全,造成他人傷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心態。一般情況下,犯罪主體除極少數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態度,屬于直接故意外,大多持放任態度,屬于間接故意。      間接故意在實踐中主要通過以下兩種情況表現出來,一是為了追求某種非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危害結果的發生。這種情況在生產流通領域比較常見,比如令社會輿論高度關注的“瘦肉精”事件,5名生產銷售瘦肉精的人員被XX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劉X等人具有較高文化水平,有的還從事過化工行業工作,明知食用含有“瘦肉精”殘留食物會對人的健康產生很大危害,出于獲取高額利益目的不顧大眾生命健康,擅自大量生產和銷售這種用于添加豬飼料的化學原料,其主觀心態應為間接故意。      間接故意的另外一種表現形式是為了實現某種犯罪目的,放任了另外一種危害結果的發生。比如甲為了達到報復乙的目的,對在商場購物的乙投擲自制爆炸裝置,結果造成包括乙在內的多人傷亡,甲為了達到殺害乙的目的,不顧公共場合大眾的生命安全,其主觀心態為間接故意。二、妨礙交通罪怎么處理      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交通肇事罪與妨害交通安全罪的區別體現在很多方面,很多區別取決于加害人有沒有主觀的意識去進行犯罪,有沒有意識到自己行為造成的后果。交通肇事主要是使用駕駛工具對群眾、設施造成危害,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范圍會更大一些,方式方法也更多,還需要達到一定的危害性。

交通肇事罪危害的法益

交通肇事罪危害的法益

交通肇事罪是一種在我們身邊經常發生的犯罪,一個行為它之所以被認定為犯罪是因為它侵犯了我國法律所保護的法益。交通肇事罪危害的法益很多人不太了解。下面就讓我為大家帶來 交通肇事罪危害的法益 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交通肇事罪危害的法益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

交通運輸與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緊密相連,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就會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因此,其本質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二、交通肇事罪的認定方法

(一)要劃清交通肇事罪與非罪的界限。應著重把握以下兩個方面:一是要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失。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行為人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則不存在罪過,因而不能認定是犯罪。二是要看行為人有無交通違法行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后果。行為人必須因交通肇事造成一定的后果,且對該后果負責的條件下,才能構成交通肇事犯罪。比如,如果行為人的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某種危害結果,但既沒有違法交通管理法規,主觀上也不具有過失,則應當屬于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件。

(二)要劃清交通肇事罪與其他幾種罪的界限。

1、要把交通肇事致人重傷、死亡與故意殺人、
故意傷害罪區別開來。區別的要點在行為人的主觀態度,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顯然為故意犯罪。發生交通事故后,以下兩種情況歷來是按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論處的。一是肇事后,為殺人滅口,而又故意將傷者撞死的;二是肇事后明知被害人被拖掛在車下,為逃逸而不顧被害人生死,致被害人傷殘、死亡的。

2、交通肇事罪同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的界限。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且必須造成嚴重后果;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觀上是故意,行為對象是不特定的多數人,不要求必須造成嚴重后果。

3、交通肇事致人重傷、死亡與過失致人重傷、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交通肇事罪發生于交通運輸過程中,與交通工具相聯系;后者發生與日常生活中,過失致他人重傷、死亡。

4、交通肇事罪與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別。區別的要點在于事故發生的時空條件。交通肇事罪發生的時空條件原則上限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另外,交通肇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要求為特殊主體。

5、此外,要把交通肇事罪與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的區別是:前罪有違反交通運輸法規的法定要求,而后罪沒有違規的法定要求。

三、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交通肇事罪危害的法益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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