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標準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是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傷害評定標準》進行的。傷殘評定分為初評和復評兩個環節,其具體步驟如下:
1、初評:受傷人員在治療穩定后,由醫院的評定醫師進行傷殘程度的初步評定。評定結果一般在出院時告知受傷人員。
2、復評:受傷人員在初評后,若對初評結果不滿意,可在規定時間內向當地車輛管理所提出復評申請。復評時受傷人員需要提交相關醫療證明和申請表,并由車輛管理所指定的評定醫師進行評定。
3、評定結果:根據傷殘程度評定標準,評定醫師將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分為十級,從一級到十級,傷殘等級越高,受傷人員的身體功能受損程度越大。評定結果將作為受傷人員獲取相應賠償的依據。
交通事故理賠流程是如下:
1、車輛出險和報案
現在新車出險理賠,一般由車行代理,或是無代理,自己處理。但是無論何種形式,出險后車主們首先要做的是,及時撥打電話,向承保公司和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告知保險公司損壞車輛所在地點,以便對車輛查勘和定損。車主們也可以向保險公司咨詢如何處理、保護現場,以及如何向對方索要事故證明等。
2、取得交警證明
要出示行駛證、駕駛證、身份證,現場交警填寫《交通事故責任確認書》。現場交警將根據各方陳述,對事故進行勘查后做出事故認定及責任劃分。如無爭議,填寫《交通事故責任確認書》,車主簽字確認即可。
3、填寫出險單、審核定損
出示行駛證、駕駛證、身份證3證和保險單證后,理賠員完成現場勘查初步定損工作,驗收審核索賠單證,并填寫《機動車輛保險出險/索賠通知書》,雙方簽 字確認。事故確認完畢,各方車輛應立即到車險理賠服務點的駐場定損點進行損失確定,填寫《機動車保險事故車輛損壞項目確認單》。如無爭議,雙方簽字確認,理賠員開具任務委托單確定維修項目及維修時間。
4、車輛送修理廠修理
事故車如果是在保險公司推薦指定的修理廠進行修理,完成修理,車主應將索賠材料交給修理廠,并向修理廠出具一份向保險公司索賠的委托書,然后支付自己應該支付的部分修理費,比如保險公司免賠的部分,就可提車了。如果車主自己選擇修理廠修理,那么,車主在支付修理費后,應再拿著所有的索賠材料到保險公司 的理賠部門索賠。
5、復核后賠付結案
最后一個環節是對遇險車輛修復進行復審及事件處理結案,在辦理保險索賠時車主所需的資料有:機動車輛保險單及批件單正本原件、復印件;機動車輛保險出險/索賠通知書;行駛證、駕駛證、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賠款收據、汽修發票等原件;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
綜上所述,傷殘評定過程中,受傷人員應當保留好相關證據,如醫療證明、診斷書等。另外,如果對評定結果不滿意,還可以向當地車輛管理所提出異議。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三條
發生死亡事故、傷人事故的,或者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一)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二)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三)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
(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
法律主觀:
1、道路交通事故是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來評定傷殘等級。交通事故中有人員受傷的,需要做傷殘等級評定,以便制定賠償金額,交通事故傷殘等級的評定,需要依據下面三種情況來評定:2、人體傷后治療效果。3、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系。4、交通事故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并發癥或者后遺癥。交通事故傷殘等級的評定需要根據以上三方面綜合評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第一條本標準規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原則、方法和內容。本標準適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第三條傷殘評定應以人體傷后治療效果為依據,認真分析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系,實事求是地評定。
交通事故傷殘由誰鑒定
交通事故傷殘由公安機關、法院認可的鑒定機構、人民法院鑒定。具體如下:
1、受害人自行選擇法院認可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殘鑒定:不建議受害人自行委托鑒定機構,因為自行委托鑒定機構做出來的鑒定結論,對方有時不會認可,會要求重新鑒定,法院一般會同意。如果重新作出的鑒定結論與前面所作結論不同,則需要受害人自行承擔前次鑒定費用;如果雙方當事人為了調解,可以共同指定鑒定機構,同意以鑒定結論作為賠償依據,這樣操作并無問題。另外,有些鑒定機構不接收個人作為委托人的鑒定申請;
2、受害人申請交警部門委托鑒定:交警在組織雙方調解之前,可以根據受害人的要求,委托鑒定機構對受害人傷殘作出鑒定。由交警部門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雙方一般都會認可,即便以后起訴到法院,一方提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提出重新鑒定,法院一般會依職權直接駁回;
3、受害人申請人民法院委托鑒定:受害人可以在法院起訴時,一并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傷殘進行鑒定。法院在接受申請后一般先征求雙方意見,若雙方能夠協商一致選定鑒定機構的,則由該機構鑒定;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機構進行鑒定。但在實際操作中,一般直接指定鑒定機構,不再征求雙方意見,且對作出的鑒定結論,一般不允許一方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的程序如下: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2、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對有爭議的財產損失的評估,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
3、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
5、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6、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被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來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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