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為人的交通肇事行為必須達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程度,這是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和基礎;
2、如果行為人沒有造成上述嚴重后果而逃逸的,就不會認定該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僅能作為治安處罰的從重情節考慮;
3、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知道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如果行為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離開現場,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認定其構成一般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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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的認定條件為:明知已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在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法律客觀:交通事故逃逸如何認定1、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以行為人構成交通肇事罪為前提條件?!督忉尅分小氨窘忉尩诙l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指的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是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條件。如果行為人的行為發生了交通事故,但情節輕微,或負次要責任、同等責任、無人員傷亡、無重大財產損失等,則不構成交通肇事罪。這種情況下,行為人若主觀上認為后果嚴重,自己已構成犯罪,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不應認定為“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因為刑法僅處罰那些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對于客觀上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或威脅的行為,不宜以刑法的方法定罪處罰。2、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以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為主觀目的條件?!兜缆方煌ㄊ鹿侍幚磙k法》第七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執勤的交通警察,聽候處理;過往車輛駕駛人員和行人應當予以協助。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這說明行為人的先行行為即交通肇事行為產生以下五方面的行政義務:一停車義務;二保護現場;三搶救傷者和財產;四報警;五聽候處理。這五種義務屬于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義務。其中搶救傷者和財產亦是刑事義務?!督忉尅分小盀樘颖芊勺肪俊笔切袨槿颂右菪袨榈闹饔^目的,法律追究不僅包括刑事法律追究,也應包括民事法律追究、行政法律追究,即包括:⑴民事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義務;⑵五項行政義務;⑶搶救傷者和財產的刑事義務。所以交通運輸肇事后,行為人負有上述三類義務,為逃避任何一類義務,在主觀上都具備了應受刑法加重追究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都是逃避法律追究。3、行為人有逃跑行為。什么是逃跑,詞義是為躲避不利于自己的環境或事物而離開②。在這里認為應界定為,行為人交通肇事后,在人身未受到控制時,為逃避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使自己的人身不受被害人及其親屬、群眾、事故處理人員控制而離開的行為。要與脫逃區別開來。脫逃詞義是脫身逃走③。在刑法意義上,構成脫逃罪的脫逃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從看守所、監獄、勞動改造管教隊、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逃跑的或在押解途中逃跑④。所以脫逃首先要有人身受到有效控制后而脫離。逃跑是人身尚未受到有效控制而逃跑。如果行為人交通肇事后,已被事故處理機關采取關押或押解途中而脫逃,對行為人的脫逃行為,應認定為脫逃罪,另行定罪處罰,而不是以交通運輸肇事逃逸作為交通肇事罪加重處罰。4、“逃跑”的時間、地點條件。依據《解釋》規定逃跑的時間是在發生交通肇事后。那么如何理解“在發生交通肇事后”。這個時間段應界定為在事故發生后的當時至行為人被事故處理機關關押或押解途中前的這段時間。行為人在這個時間段逃跑的,屬于《解釋》規定的“逃跑”行為,在被關押或押解途中脫逃的,屬脫逃罪,而非定本罪。逃跑的地點,并不限于當場。行為人在被事故處理機關帶去談話尚未采取關押措施時,趁人不背離開的,仍應認定為《解釋》中的逃跑。
撞人逃逸的構成條件如下: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2、主觀上是為了逃避事故責任,逃避法律的追究;3、客觀上實施了逃離事故現場,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
法律客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構成有三個方面:主觀方面主觀方面即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動機一般是逃避搶救義務以及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動機是積極的心理活動。雖然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但僅就逃逸行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為故意。因此只有行為人對肇事行為明知,同時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因為從主觀方面來看,在犯罪惡意上是很小的,是對現場后果的害怕所致。但毫無疑問,其逃逸行為還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無論何種情形,行為人在逃逸時都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發生,并對逃逸行為有直接的故意,這是行為人的主觀方面??陀^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從刑法理論來看,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對行為的客觀方面予以認定。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是最高院的《解釋》中規定了在五種情形的基礎上而逃跑的行為。這就可以明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節來規定的。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的先前行為沒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或者雖有交通違規行為但該違規行為與結果沒有因果關系,或者行為人在交通事故中僅負同等責任或者次要責任,或者交通行為在所造成的結果尚未達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標準的,或者在負事故全部責任或主責的情況下僅致1人重傷,但又不具備酒后駕駛、無執照駕車、無牌照駕車《解釋》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為人事后有逃逸行為,也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逃逸后行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空間要素,即該行為是否僅限于“逃離事故現場”。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雖然沒有逃離現場(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將傷者送到醫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門處理時畏罪逃跑,雖然無論從主觀方面還是客觀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構成的,也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而在學界部分學者認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并不深。因此,對其處理不宜過重,具體把握尺度也宜寬不宜嚴,所以要對逃逸行為的時間和空間作必要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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