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和解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交通事故和解協議書是有法律效力的。交通事故和解協議書是雙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所簽訂的,以證明雙方就該交通事故賠付事宜協商一致。如果事故雙方在簽訂交通事故和解協議書過程中,如果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等情形,那么該賠償協議是無效的。
一、事故的一方需不需要負擔責任,需要從下面幾種情況來判斷:
1、行為人有沒有違反道路和交通安全的相關的法規,行為人有沒有逆向進行行駛,這樣就有可能會違反道路交通的安全上面的規則;
2、行為人的行為有沒有直接導致損害的結果,要明確摔倒的原因,要是因為駕駛的技術出了問題,那么就不該把責任歸到另外一方;
3、看行為人違章的行為對于交通事故產生了多大的作用;
二、交通事故定責流程是如何規定的:
1、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限: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
3、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布交通事故責任時,召集各方當事人同時到場(無故不到場的,按缺席處理),出具有關證據,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并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交當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調解書有怎樣的效力
法律主觀:
交通事故調i解書包括的內容一般包括: 1、交通事故的發生經過以及造成的損失; 2、各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 3、賠償的具體項目和數額; 4、當事人自愿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 5、賠償履行方式和期限; 6、調解終結日期; 7、各方當事人簽字。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 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公安機關 交通管理部門 調解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法律客觀: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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