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調解?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訴訟 。但是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都會盡量采取調解的方式來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那么具體來說 發生 交通事故 如何調解 ?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調解 1、根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八條規定,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1)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2)宣讀 交通事故認定書 ; (3)分析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4)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5)計算 人身損害賠償 和財產損失總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分擔的數額。造成 人身損害 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計算。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6)確定賠償方式。 2、對交通 意外事故 造成損害的,應當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調解書,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交各方當事人。賠付款由當事人自行交接,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轉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轉交,并在調解書上附記。其中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簡要情況和損失情況; (2)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 (3)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4)當事人自愿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 (5)賠償方式和期限; (6)調解終結日期。 二、 交通事故調解 要注意什么 1、調解的期限: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2、參加調解的人員: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交通事故調解參加人包括: (1)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 代理 人; (2)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 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不得超過三人。 3、不受理調解申請的情形: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 4、調解終止的情形: (1)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 (2)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調解過程中放棄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結調解。 5、涉外 交通事故處理 :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五條規定,涉外交通事故的調解,可以采用單方調解方式進行。 交通警察可以轉交當事人協議賠償款項。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無論是交通事故調解還是訴訟,請專業的 交通事故律師 介入非常必要。 律師 可以幫助你計算賠償數額,據理力爭,從而有利于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應當如何進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
法律分析:1、交警主持調解,這種比較常見,事故后雙方愿意協商,爭議不大的,涉及傷殘的一般交警是不給調解的,交警主持雙方調解,達成協議的直接在事故認定書上達成調解方案。2、保險公司主持調解的,這種部分保險公司在搞,比如平-安,雙方可以到保險公司找理賠人員協調,看能否達成協議,如可以的,雙方可以直接簽訂協議,保險公司將賠款直接轉給傷者。或者雙方依據調解內容到交警隊出具調解書都可以。3、雙方協商不了的,只能起訴了,起訴后法院一般對交通事故也先主張調解,能達成一致的,則由法院出具調解書。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并記錄在案:(一)在調解期間有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二)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三)一方當事人調解過程中退出調解的
交通事故賠償怎么協商處理
交通事故協商解決的方式,具體如下:
1、交警主持雙方調解,達成協議的直接在事故認定書上達成調解方案;
2、保險公司主持調解的,這種調解方式是由保險公司在主持,如沒有異議,雙方可以直接簽訂協議,保險公司將賠款直接轉給傷者。或雙方依據調解內容到交警隊出具調解書;
3、雙方協商不了的,只能起訴了,起訴后法院一般對交通事故也先進行調解,能達成一致的,則由法院出具調解書。
交通事故的處理方法,具體如下:
1、可以根據交警所認定的事故責任,依法向法院起訴對方賠償損失;如果對方是機動車的,則可以同時起訴對方和對方的保險公司要求賠償;
2、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標準,具體如下:
1、全部責任和無責任,完全由當事人中一方違章造成的事故,由違章者負全部責任,而與事故無直接因果關系的另一方無責任;
2、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主要因一方違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違章行為造成的事故,主要違章者要負主要責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負次要責任;
3、同等責任,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當事人均有違章行為,情節相當,各方負同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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