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客觀事實和雙方責任為基本條件。首先應該搞清楚雙方責任過錯與承擔責任的比例,并按照賠償標準算出數額,但傾聽雙方不同說法,理解雙方的不同觀點,正確客觀對待事實是避免對抗并營造和諧的氣氛的第一要素,有利于達成和解。
二、糾正偏見心平靜氣調解。公安交警部門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而當事人常常因為文化水平、世俗偏見等原因,害怕自己的利益被侵害,甚至在調解之前帶上了“有色眼鏡”,在調解時應當要規范的做好調解筆錄,并在調解之前將相法法律規定告之,有條件的要把《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以及相關賠償辦法張貼上墻,讓當事者明白調解是“公事公辦”,都有法律法規依據的,都是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來辦理的。同時最佳的調解結果既省時又省力,有利于事故雙方盡快從交通事故的噩夢中擺脫出來。使雙方心平靜氣進行調解。而訴訟卻是漫長而復雜的,是萬不得以才采用的方式。
三、重點要放在履行賠償義務。調解過程一定要注意賠償一方的實際經濟能力,同時還要注重履行方式。
四、換位思考保證雙方利益引導事故雙方在認識和考慮利害關系時,建議雙方“換位思考”。即勸導雙方當事人在考慮自己利益的同時,退一步思考一下,也要設想對方是怎樣考慮他的利益。
調解的方法和技巧:
(一) 調解時間的選擇和調解的提出:
調解則應該盡可能選在交警隊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制作完畢,車輛及其他財產損失經過正式評估機構評估,人身受到傷害的等傷口完全愈合并進行法醫鑒定之后提出較好,
提出的方式也要注意,應由交通事故相關辦案人員主動通知雙方,如有一方想調解,也應向辦案人員提出請求,由辦案人員通知對方。
(二)調解地點的選擇
調解的地點最好在交警隊,需注意的是,調解地點一般不能夠選擇到一方當事人家里。
(三)調解參加人員
由各方當事人選出一至兩名代表參加談判,其他無關人員應該勸離談判現場,以免影響談判的正常進行。談判小組的人員結構(指當事人只有兩方時的情形)以三至五人為最佳,即雙方當事人本人,再加上其代理人或懂法律事務的親朋好友一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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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場處理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執勤的交通警察,聽候處理。2、責任認定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3、調解交通肇事責任者根據公安機關作出的責任認定,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延長十五日。4、損害賠償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5、其它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十五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6、程序詢(訊)問當事人、證人和有關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進行;有責任的當事人無故不到的,可以依法傳喚。
法律客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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