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事故的責任劃分是依據汽車追尾事故當事人的過錯以及事故車輛損失情況來判定的。
1、后車承擔全部責任的情形
在前車正常駕駛情況下,后車因為車速過快、精神不集中等原因,沖上去造成追尾事故的。汽車追尾事故的責任由后車負全責。
前車在道路上停車后按規定開啟了危險報警閃光燈并設置了警示標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2、前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情形
在道路行駛時,前車突然倒車導致的追尾事故,由前車負全責。
因為錯過了轉彎路口,而強行在道路上倒車行駛,導致后車反應不及而發生追尾碰撞,汽車追尾的責任由前車負全責。
在當前車行駛在斜坡上突然死火,未能及時拉手剎或踩剎車,而后車距離較近時造成溜車追尾;或者新手在斜坡起步的操作不當而溜車發生碰撞,汽車追尾的責任由前車負全責。
3、前車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后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的情形
夜間前車沒有尾燈,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
前車在道路上停車后未按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設置警示標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后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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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道路上發生 追尾 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 2、在道路上發生追尾事故,若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可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若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3、車輛發生 交通事故 后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 4、發生事故后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設置 警告 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5、事故當事人之間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時,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并共同簽名后,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責任認定如下: 1、后車撞行駛中的前車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車承擔全部責任; 2、夜間前車沒有尾燈,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后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3、前車在道路上停車后未按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設置警示標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后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4、前車在道路上停車后按規定開啟了危險報警閃光燈并設置了警示標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5、前車超長且未按規定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后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6、前車倒車或溜車撞后車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2017)第八十六條 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并共同簽名后,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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