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等級劃分
交通事故等級劃分如下:
1、輕微事故;
2、一般事故;
3、重大事故;
4、特大事故。
交通事故的處理如下:
1、發生交通事故后,車輛必須立即停車。停車后按規定拉緊手制動,切斷電源,開啟危險信號燈,如夜間事故還需開示寬燈、尾燈。在高速公路發生事故時還須在車后按規定設置危險警告標志。保持頭腦清醒,要鎮定,切記不要慌張;
2、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肇事車輛及傷亡情況,在警察來到之前不能離開事故現場。必要時,在報警的同時也可以向附近的醫療單位、急救中心以及消防部門呼救、求援;
3、如事故中有人受傷,應設法送醫院搶救治療,除輕傷本人拒絕去醫院診斷外,一般可以攔搭過往車輛或通知急救部門、醫院派救護車前來搶救。對于能現場采取搶救措施的,應盡最大努力搶救。在無過往車輛或救護車的情況下,也可動用肇事車將傷員送醫院搶救,但要將肇事車各個車輪的著地點以及傷員倒位描出,做好標記,并要留人員看護現場;
4、因此,在交警到來之前應當保護好現場,除非因搶救傷者和財產需要,不得擅自移動現場肇事車輛、傷者、物品等,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
綜上所述,出于安全考慮,盡量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條
道路交通事故分為財產損失事故、傷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財產損失事故是指造成財產損失,尚未造成人員傷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傷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員受傷,尚未造成人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
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具體情況如下:
1、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會被扣留車輛的情形有:
1、無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正證和副證被滯留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2、酗酒、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3、持轉借、挪用、涂改、偽造、冒領、失效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4、駕駛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5、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時駕駛機動車的;
6、學習駕駛員學習駕駛人員沒有教練人員隨車指導單獨駕駛的的;
7、駕駛兩輪摩托車未戴頭盔的;
8、機動車號牌或者行駛證系涂改、偽造、冒領、挪用、轉借、失效的;
9、駕駛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的;
10、機動車無號牌和行駛證,且沒有其他行駛合法憑證的;
11、機動車號牌或者發動機、底盤號碼與機動車行駛證記載不符的;
12、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
13、與被查緝的走私或者被盜搶機動車特征相同的;
14、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15、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16、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17、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18、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的等。
綜上所述,根據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程度和數額,交通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道路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
法律主觀:
我國復雜的交通狀況將會長期存在,易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面對這種情形,我們唯一能做的就是,選一輛安全性高的車輛同時,自己也要養成文明駕駛習慣。一、交通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六條根據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程度和數額規定:交通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體標準由公安部制定。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如下:1、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在事故統計中,公安部《關于做好交通管理統計工作的通知》中規定的統計范圍不變動。死亡仍以事故發生后7天內死亡為限;重傷,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執行;輕傷,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的《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執行;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不含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也不含停工、停產、停業等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在事故處理中,死亡不以事故發生后7天內死亡的為限;重傷、輕傷同樣按上述標準確定;財產損失,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等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交通事故處理有哪些規定1、尊重人的生命,規定了交通事故當事人、交通警察、醫院的救治義務,盡可能地保護事故傷者的生命安全。一是規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傷者,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協助(第70條第1款);二是規定交通警察趕赴事故現場處理,應當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第72條第1款);三是規定醫院應當及時搶救傷者,不得因搶救費用問題而拖延救治(第75條)。2、實行事故現場的快速處理。一是,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第70條第2款);二是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行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第70條第3款)。3、取消責任認定,重證據收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形成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第73條)。4、改革交通事故賠償的救濟途徑。除自行協商、向保險公司索賠外,不再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作為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而是規定對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74條)。5、路外事故,有法可循。規定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后,也要參照交通事故處理的規定予以辦理(第77條)。6、重新定義了交通事故的概念,擴大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范圍。與現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的道路交通事故定義相比,新定義有了明顯變化:第一,交通事故不僅可由特定的人員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也可以是由于地震、臺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第二,交通事故的定義和含義基本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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