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破壞交通設施罪
法律分析:破壞交通設施罪,指的是破壞橋梁、隧道、軌道、機場、航道等或者進行其他的破壞活動,足以使汽車、電車、火車、船只和航空器發生傾覆和毀壞的危險,但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破壞交通工具罪是什么
一、破壞交通工具罪是什么
1、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以交通工具作為特定破壞對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本罪的犯罪對象,僅限于法此對汽車應作廣義解釋,包括用于交通運輸的拖拉機在內。但破壞耕種用的拖拉機,不危及交通運輸安全,不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如何認定破壞交通工具罪
認定破壞交通工具罪關鍵是判斷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毀壞、傾覆危險,是否會影響到交通運輸的安全。具體如下4點:
1、交通工具被破壞的部位。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傾覆和毀壞,不能從價值上來判斷,而要看其對安全是否有影響,如制動、傳動以及剎車系統的破壞,可能構成交通工具罪。汽車的剎車片上的一只螺絲可以是汽車傾覆,但破壞汽車的擋風玻璃和火車上的行李架一般不認為構成交通工具罪;
2、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中。對正在使用中,不能理解為正在營運過程中,包括??吭谡九_上。破壞已經生產完畢并經檢驗合格即將投入營運的汽車,也可以理解為正在使用中,對已經報廢的汽車不能視為正在使用中;
3、交通工具范圍的有限性?;疖?、電車、船只、汽車和航空器總共五種;
4、破壞交通工具所使用的方法。破壞應當作廣義的理解。不僅是毀壞,而且還包括盜走或者爆炸等行為,改變其性能,使其不能正常運行也屬于破壞。如挪動一下航標燈的位置,燈仍然亮著,但可能使飛機傾覆。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怎么認定
法律分析:1、侵害的對象是正在使用的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等大型現代化交通工具。只有過失破壞上述交通工具才能造成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后果,構成本罪。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遭受破壞,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可能引起的嚴重后果應當預見;
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后果。包括疏忽大意過失和過于自信過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
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壞交通設施罪的立案標準
1、必須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
2、必須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
3、嚴重后果必須由違章行為引起,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違反規章制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一、怎么認定破壞交通設施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破壞的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關系交通運輸安全的交通設備。
所謂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設施,是指交通設施已經交付使用或者處于正在使用之中,而不是正在建設或正在修理且未交付使用的交通設施或已廢棄不用的交通設施。如果破壞的是正在建設、修理而未交付使用的或廢棄不用的交通設施,則不構成本罪。因為上述交通設施不處于正在使用的過程中,因而不涉及是否會影響交通工具的安全運行問題,故不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各種方法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行為。
所謂破壞,包括對交通設備的毀壞和使交通設備喪失正常功能。行為人的破壞行為必須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而實際上的傾覆與毀壞結果并不是本罪的構成要件。也就是說,破壞交通設施會造成兩種后果:一種是可能發生的后果;另一種是已經發生的后果。只要造成兩種后果之中的任何一種后果,都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如果行為人的某種行為不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則不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可以是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破壞交通設施會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危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險狀態的發生。
二、破壞交通設施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在司法實踐中,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盜竊交通設施(如盜竊鐵軌上的枕木,偷割使用中的鐵路專用電纜,從保障交通運輸安全的電氣設備上偷拆電子元件等),從而嚴重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犯罪,與盜竊罪容易混淆。兩者雖然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財物,但前者盜竊的不是一般公共財物,而是正在使用中關系到交通運輸安全的設施,這種盜竊行為,不僅侵犯財產關系,而且嚴重危害交通運輸安全;同時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或者毀壞的危險大多采取放任態度,即表現為間接故意。因此,這種行為既是盜竊罪,又是破壞交通設施罪,應當按一個重罪即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判刑。而盜竊罪竊取的是一般公私財物,或者盜竊未投入使用的交通設備,不影響交通運輸安全,其侵犯的客體只是公私財產權利,因此,與上述以盜竊交通設施為目的而構成的破壞交通設施罪,有本質區別。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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