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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時限(車禍處理時限是多長時間)

首頁 > 交通法規2024-08-31 10:42:11

交通事故違法處理時限多長時間

交通事故違法處理時限為十五日。交通事故發生后,應該及時快速的處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對交管部門扣留車輛的處理、事后報警、檢驗鑒定、作出事故認定書等規定了嚴格的處理時限。因此事故當事人應及時處理違法行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罰款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一百一十條 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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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有時間限制嗎?

法律主觀:

交通事故的處理時間需要視情況而定,一般可能會對當事人的車輛進行扣押收集證據,對事故現場進行檢驗、鑒定等都需要花費不少時間。一、交通事故處理有時間限制嗎1、扣押車輛的時間期限道交法第72條第二款: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1)5日(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20日+10日(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5日(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40日。(2)對于不需要檢驗、鑒定的車輛,10日。2、對扣留車輛的處理時間期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力、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30日內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逾期不來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拍賣,非法拼裝的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報廢,涉及其它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3、檢驗、鑒定的時限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4、作出事故認定書的時間期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于未造成人員傷亡,事實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并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并可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對于復雜的交通事故:(1)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3)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4)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書面申請)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并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證明,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5、復核的時間期限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做出是否受理決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做出復核結論后,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復核以一次為限。6、事后報警的時間期限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后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二、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內容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交通事故需要處理的事項有很多,不同事項有不同的期限規定,例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法律客觀:

《道路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處理期限解析

"總是在河邊走不可避免地會弄濕你的鞋子."如果你開得太多,你可能會遇到一些事故。至少,小劃痕是很難避免的。在此之前,我們已經教過你發生交通事故時的處理程序和方法。今天我們來解釋一下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相關時限。小藝溫馨提醒大家不要拖延處理事故,注意以下時限。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明確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相關時限。

一、現場鑒定和調解

1、交警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離開現場后,應根據固定的現場證據和當事人、證人的敘述,查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確定當事人責任,并當場填寫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應當當場進行調解。

第二,24小時內

1.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完成后24小時內將相關信息錄入全國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系統。

2.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撤除后24小時內,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對交通事故嫌疑人和其他當事人進行詢問,及時詢問證人,并制作詢問筆錄。

3.1號之前

1.調解參與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前一日通知承辦調解的交警,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四兩天之內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交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2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副本發送當事人。

2.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作出決定,并在2日內將當事人提出的撤回申請通知申請人。

五三天內(三天前)

1.需要檢驗鑒定的,交管部門應當自現場勘查結束之日起3日內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身體檢查應在死亡之日起3天內委托進行。發生逃逸交通事故的,應當自查獲之日起3日內對嫌疑車輛進行檢查鑒定。

2.當事人對交管部門的檢驗、鑒定報告、事故認定意見不一致的,可以自檢驗、鑒定報告、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申請復檢、鑒定、復核。

3.交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調卷公函之日起3日內,或者根據其時限要求,將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原始偵查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

4.交管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在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5.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交管部門處理的,交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記錄,并在3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6.交管部門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后,應當及時在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中將機動車駕駛證狀態標記為扣留狀態。被扣押的機動車駕駛證被退回的,自自行退回之日起3日內解除扣押狀態。

六五天之內

1.檢驗鑒定結論確認后5日內,交管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收繳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和扣押物品。

2.需要檢驗鑒定的,交管部門應當自檢驗鑒定(或者復檢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3.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5日內,依法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4.道路交通事故鑒定中止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滿后傷者仍無意識或者死亡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5日內根據調查取得的證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鑒定書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5.上一級交管部門收到當事人的復核申請后,應當及時向原辦案單位了解情況,并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受理案件的,應當通知原辦案單位提交案卷材料,原辦案單位應當在5日內提交。

七七天之內

1.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結束后7日內,案件主辦民警應當與協辦民警共同向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對于自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無人認領、身份不明的尸體,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設區的報紙上刊登尸體鑒定公告。

八、10天內

1.查驗尸體后,交管部門應當制作《尸體處置通知書》,并通知死者家屬在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

2.交管部門應當自現場勘查之日起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的,應當在逃逸人和車輛被扣押后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人請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的,交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書面申請之日起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3.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發生爭議,各方一致請求交管部門調解的,應當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級交管部門維持的審查結論之日起10日內向交管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4.交管部門按規定日期開始調解(造成死亡的,從喪事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傷害的,從治療結束時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傷殘認定之日起計算;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計算),并在10日內制作調解書或者調解書。

九、20天內

1.交管部門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的檢驗鑒定期限不得超過20日。

第10次、第30次

1、登報后30日內仍無人認領的不明尸體,經提取個人鑒定樣本后,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批準處置尸體。

2.棄車逃逸的無車所有人或者在向當事人發出30日通知后仍未收到事故車輛,公告3個月后仍未接受處理的,交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3.扣留與事故有關物品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經批準可延長30天)。

4.交通肇事嫌疑人逃逸的,應當自刑事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將逃逸嫌疑人信息錄入全國在逃人員信息系統,待犯罪嫌疑人逃逸后撤銷。

5.上一級交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確定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檢查道路事故調查鑒定程序是否合法,并作出審查結論。

第11、60次

1.檢驗鑒定期限經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不得超過60日。2.案件主要當事人、關鍵證人處于搶救狀態或者因其他客觀原因不能及時取證,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案件主要事實的,經上一級交管部門批準,可以中止認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期限,并書面告知當事人,但中止的最長時間不得超過60日。

十二、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直至作出處罰決定。

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構成犯罪,需要吊銷當事人機動車駕駛證的,由設區的市交通管理部門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后,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決定。

十三、交管部門在辦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結案。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生效后,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的行政處罰已經完成,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經調解達成協議、終結調解、終止調解,賠償權利人、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調解申請或者調解申請不予受理的。

2.當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已移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交管部門已對交通肇事嫌疑人以外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完成行政處罰。

14.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需要在車輛、駕駛人被查獲后七日內檢驗鑒定的,交通警察應當自現場勘查之日起七日內,自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二日內向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和事故原因分析;

(四)適用法律、法規和職責分工的意見;

(5)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的事故預防突出問題及防范對策建議。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應當在接到調查報告后兩天內審批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十五、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經批準后,交警應當根據批準意見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在兩天內向各方宣布。

"1日、2日、3日、5日、10日、20日為工作日,節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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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隊處理交通事故處理時間期限

法律分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如果是輕微的交通事故,雙方可以協商解決。最好簽訂賠償協議。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填寫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并共同簽名。損害賠償協議書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等內容。
1、因檢驗、鑒定的需要暫扣交通事故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20日。對拒絕或無力預付搶救醫療費用的,暫扣車輛不超過2個月,特殊情況需延長扣車期限的,經辦案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可延長1個月。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應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
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3、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4、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公安機關應在接到復議申請書后30日內做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后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5、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
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6、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15日內,可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
公安機關應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有異議的,可在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上一級公安機關應在接到申請書后30日內作出決定。
7、對交通事故的尸體進行檢驗或者鑒定后,公安機關應書面通知死者家屬在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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