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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認定交通肇事行為(交通肇事罪的認定及定罪量刑是什么)

首頁 > 交通法規2024-09-01 10:37:36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指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加以認定的行為。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流程
1、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應當立即撥打122報警電話,請交警到達現場。

2、交警到達現場后進行現場處置、現場調查,如果肇事者逃逸的,未查獲者,自查獲之日起10日內,由公安機關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查獲的,由當事人書面申請,10日內由公安機關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3、交警到達現場后進行現場處置、現場調查,如果肇事者未逃逸的,不需要檢驗、鑒定的,10日內由公安機關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需要鑒定的,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內檢驗、鑒定,檢驗、鑒定應當在20日內完成,檢驗、鑒定超過時限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且最長不超過60日。由交通管理部門將結論交給當事人。

4、當事人對交通管理部門的結論服從的,由公安機關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當事人不服從交通管理部門的結論的,3日內申請重新鑒定,由公安機關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當事人還不服,則3日內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要么維持原決定,要么責令重新調查、認定,由原辦案單位在10日內出具新認定書。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時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三、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范文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認 定 書

密公交認字[2018]第***號

交通事故時間 :2018年2月11日14時 天氣:中雨

交通事故地點:XXXXX

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張某,男,52歲,現住XXXXX,黑r45***號轎車駕駛人。

李某,男,27歲,現住XXXXX,黑g97***號轎車。

王某,男,43歲,現住XXXXX,乘坐黑g97***號轎車。

陳某,女,41歲,現住XXXXX,黑r45***號轎車。

黑r45***號金冠牌轎車,車主為XXXXXX分局車隊,檢驗有效期至2019年1月,投保交通事故強制保險。

黑g97***號系捷達牌(非營運)轎車。

現場道路為東西走向,省級公路,水泥路面,路面平直,視線良好。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張某駕駛黑r45***號豐田牌吉普轎車,沿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XX處,與由西向東由李某駕駛的黑g97***號捷達牌(非營運)小型轎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駕駛員李某當場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主要證據:

1、現場勘查筆錄;

2、現場草圖;

3、現場照片;

4、司法鑒定意見書;

5、鑒定報告書;

6、張某的詢問筆錄;

7、王的詢問筆錄;

8、陳某的詢問筆錄;

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張某駕駛機動車未按規定右通行及未保持安全車速是導致此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李某未保持安全車速是導致此起事故發生次要原因。

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張某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項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三)遇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時;之規定,此起事故由張某負主要責任。

李某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項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三)遇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時;之規定,此起事故由李某負次要責任。

乘車人王某、陳某無責任。

交通警察:

二0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可自本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 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中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電腦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賠償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四、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如何處理
我國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對于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的規定如下: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五、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依據
1、根據《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一般情況下交警部門應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于作出事故責任認定的證據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交警部門一般在作出事故責任認定前,都要組織雙方進行聽證。聽證活動中一是要圍繞事故有關事實進行確認,二是聽取雙方對事故責任的意見。所以,當事人要十分重視聽證活動,要盡量事前做好充分準備,提前到交警部門查閱事故材料,查清有關法律法規的具體條款,有理有據地說明本方的意見。如果自己沒有經驗,可以事先找有經驗的律師咨詢,或委托律師代為參加聽證。

3、交警部門劃分事故責任,一般應根據形成事故的原因力、原因力是否是行為人過錯形成的、各方過錯在原因力中的作用來確定事故責任。但實踐中,許多交警并不是首先考慮形成事故的原因力,而是單單以各方的違章嚴重程度、違章的多寡來認定,往往形成事故責任的劃分偏差。所以,聽證活動中當事人應圍繞事故原因力說明或辯論。

4、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主要、同等、次要、無責五種。
六、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
1、行為責任原則

如果當事人對某一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必定因其由行為引起,沒有實施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2、因果關系原則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必須認定哪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關于那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行為才起作用。

3、路權原則

路權原則即各行其道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4、安全原則

交通事故的形態千變萬化,事故原因多種多樣,交通參與者在享受通行權利的同時,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權,必須做到合理避讓,主動承擔維護安全的義務。
擴展知識:
一、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幾天出來?
一般的交通事故,如果事實簡單,責任清楚,負責處理的交警當天或者第二天,就可以開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如果事故中造成人員受傷、死亡等一些后果,需要勘查現場,進行相關的技術鑒定,這種情況下,十五個工作日之內,交警部門可以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
要是發生特別重大、復雜的交通事故,需要勘查、走訪、鑒定等技術手段比較多,也比較復雜,出具具體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時間就不好判斷了。但大部分情況下,十五個工作日內,交警就會把事故責任認定書下發給事故雙方。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怎么承擔?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若干規定》,其中的第六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應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負全部責任者,承擔符合規定損失的100%;負主要責任者,承擔符合規定損失的60%至80%;負同等責任者,各承擔符合規定損失的50%;負次要責任者,承擔符合規定損失的20%至40%。

三、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后對方不賠償怎么辦?
1、和對方協商解決;
2、交警協調解決;
3、起訴到法院。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2019

交通事故責任是怎么劃分的

答: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條 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
財產損失事故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但法律法規及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發生死亡事故、傷人事故的,或者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一)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二)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三)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
(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六)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
(七)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警的,應當受理,制作受案登記表并記錄下列內容:
(一)報警方式、時間,報警人姓名、聯系方式,電話報警的,還應當記錄報警電話;
(二)發生或者發現道路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
(三)人員傷亡情況;
(四)車輛類型、車輛號牌號碼,是否載有危險物品以及危險物品的種類、是否發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詢問并記錄肇事車輛的車型、顏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駕駛人的體貌特征等有關情況。
報警人不報姓名的,應當記錄在案。報警人不愿意公開姓名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財產損失事故;
(二)受傷當事人傷勢輕微,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傷人事故。
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
(一)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八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自人民調解委員會作出終止調解之日起三日內,一致書面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
第八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一致書面申請。
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時的原則進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應當公開進行,但當事人申請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八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
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第八十九條 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承保機動車保險的保險公司人員;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每方不得超過三人。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時已超過前款規定的時間,調解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開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調解開始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第九十一條 交通警察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告知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
(二)聽取各方當事人的請求及理由;
(三)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四)計算損害賠償的數額,確定各方當事人承擔的比例,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執行,財產損失的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五)確定賠償履行方式及期限。
第九十二條 因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需要進行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由各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資質的機構進行,但財產損失數額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托。
當事人委托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交通肇事在生活當中發生的是比較頻繁的,可能一不小心會構成交通肇事罪。很多人對于存在的非常大的疑問,其原因還是在于對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不清楚。下面就讓我為大家帶來 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主體:一般主體

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主體不能理解為在上述交通運輸部門工作的一切人員,也不能理解為僅指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駕車人員,而應理解為一切直接從事交通運輸業務和保證交通運輸的人員以及非交通運輸人員。

交通運輸人員具體地說,包括以下4種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

(1)交通運輸工具的駕駛人員,如火車、汽車、電車司機等

(2)交通設備的操縱人員,如扳道員、巡道員、道口看守員等

(3)交通運輸活動的直接領導、指揮人員,如船長、機長、領航員、調度員等

(4)交通運輸安全的管理人員,如交通監理員、交通警察等。他們擔負的職責同交通運輸有直接關系,一旦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如非司機違章開車,在交通運輸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也構成本罪的主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指出,“在偷開汽車中因過失撞死、撞傷他人或者撞壞了車輛,又構成其他罪的,應按交通肇事罪與他罪并罰”這一解釋說明,非交通運輸人員構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為發生在交通運輸過程中為要件。

(二)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

交通運輸,是指與一定的交通工具與交通設備相聯系的鐵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運輸,這類交通運輸的特點是與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緊相連,一旦發生事故,就會危害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財產的廣泛破壞,所以,其行為本質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三)主觀方面:過失

主觀要件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后果的心理態度而言。行為人在違反規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駕車、強行超車、超速行駛等,但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應當預見而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后果。

(四)客觀方面

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由此可見,本罪的客觀方面是由以下4個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組成的:

1.必須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在交通運輸中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擔處罰的法律基礎。所謂交通運輸法規,是指保證交通運輸正常進行和交通運輸安全的規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鐵路等各個交通運輸系統的安全規則、章程以及從事交通運輸工作必須遵守的紀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規則》、《機動車管理辦法》、
《內河避碰規則》、《航海避碰規則》、《渡口守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等。違反上述規則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實踐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行為主要表現為違反勞動紀律或操作規程,玩忽職守或擅離職守、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或者違章行駛等。例如,公路違章的有:無證駕駛、強行超車、超速行駛、酒后開車;航運違章的有:船只強行橫越,不按避讓規章避讓,超速搶檔,在有礙航行處錨泊或停靠;航空違章的有:違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飛,偏離飛行航線,無故不與地面聯絡,等等。上述違章行為的種種表現形式,可以歸納為作為與不作為兩種基本形式,不論哪種形式,只要是違章,就具備構成本罪的條件。

2.必須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這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條件之一。行為人雖然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但未造成上述法定嚴重后果的,不構成本罪。

3.嚴重后果必須由違章行為引起,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雖然行為人有違章行為,但未造成嚴重后果,而且在時間上不存在先行后續關系,則不構成本罪。

4.違反規章制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從始發車站、碼頭、機場準備載人裝貨至終點車站、碼頭、機場旅客離去、貨物卸完的整個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從空間上說,必須發生在鐵路、公路、城鎮道路、和空中航道上;從時間上說,必須發生在正在進行的交通運輸活動中。如果不是發生在上述空間、時間中,而是在工廠、礦山、林場、建筑工地、企業事業單位、院落內作業,或者進行其他非交通運輸活動,如檢修、沖洗車輛等,一般不構成本罪。檢察院1992年3月23日《關于在廠(礦)區機動車造成傷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處理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在廠(礦)區機動車作業期間發生的傷亡事故案件,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內,因違反交通運輸規章制度,發生重大事故,應按刑法第113條規定處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應按刑法第114條規定處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發生的,應當定重大責任事故罪。由此可見,對于這類案件的認定,關鍵是要查明它是否發生在屬于公共交通管理的鐵路、公路上。

利用大型的、現代化的交通運輸工具從事交通運輸活動,違反規章制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定交通肇事罪,這是沒有異議的。但是,對于利用非機動車,如自行車、三輪車、馬車等,從事交通運輸活動,違章肇事,使人重傷、死亡,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種意見認為:交通肇事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夠同時造成不特定的多人傷亡或者公私財產的廣泛損害,而駕駛非機動車從事交通運輸活動,違章肇事,一般只能給特定的個別人造成傷亡或者數量有限的財產損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因此,不應定交通肇事罪,而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其犯罪的性質,造成他人死亡的,定過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傷的,定過失重傷罪。第二種意見見認為,它雖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個別人的傷亡或者有限的損失,但不能因此而否認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況且許多城鎮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間接與非機動車違章行車有關。因此,上述人員違章肇事,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論處。如果因其撞死人而按過失致人死亡罪論處,因其撞傷人而按過失重傷罪論處,是不合理的。目前司法實踐中,一般按第二種意見定罪判刑,即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即交通肇事罪)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罪)等規定定罪處罰。《解釋》將交通肇事罪的場所限定為公共交通管理范圍,但對什么是公共交通運輸范圍并未作出明確的定義,致使本罪長期以來在適用場所上存在一定爭議。《道路交通安全法》頒布后,在第一百一十九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對道路的含義進行了限定,擴大了本罪的適用場所。

刑法修正案八在交通肇事罪后增設危險駕駛罪,危險駕駛罪為危險犯,不需要造成實際危害結果,只要行為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即構成本罪。危險駕駛行為同時構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不實行數罪并罰。

二、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三、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立案追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第2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5)嚴重超載駕駛的;(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追究。應當注意,對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決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責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具體標準。如果行為人只有違章行為,并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則不以犯罪論處,不予立案。

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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