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現場,不要挪動車輛和受傷人員。初步判斷現場責任。122報警。
全責方致電自己的保險公司出險,雙方協調是否需要快速理賠。弄不清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時,致電購車的4s店,詢問工作人員。
如果警察出警,留好事故責任認定書。
如果協商賠償或快速理賠,一定要對方留下押金,現金最好,駕駛證副本互換也可。保證自己手續齊全的情況下,盡量不要私了。
修車部分很簡單,該修的地方,保險勘探現場的時候會有一張現場單,你拿去 4S,其他他們會搞定。
營養部分,誤工部分,你不要私下答應,當地有一份很完整的賠償標準,對方拿出所有的發票和證明后交警開具調解書,你拿去保險公司都能報。
三不一沒有原則:不墊付,不探望,不調解,沒有錢。
報警后,交通隊出吊車和拖車費用由誰出。
1、由執法機關承擔:因其他交通違法行為,依法扣留車輛的;因收集證據需要,依法扣留發生交通事故車輛的;發生依法可以自行協商解決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撤離現場而未撤離,造成交通堵塞的。
2、由當事人承擔: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無法行駛而占用道路,當事人不在現場或者當事人無法自行移走車輛,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且執法機關不需要因收集證據而扣留事故車輛的。自己找拖車公司、或者打電話報警讓警察幫忙找拖車公司,這種需要車主自費。
車輛撞人事故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一、交警一般如何處理交通事故
(一)接122指令,值班民警立即趕赴現場處理
1、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盡快恢復交通。
2、屬于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立即向上級交通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報告。
3、交通事故現場圖繪制完畢后,勘察員、繪圖員應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在現場的應當簽名或蓋章,不在現場或無能力簽字的,應由見證人簽名或蓋章;無見證人或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應當記錄在案。
4、交通事故當事人逃離或駛離現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及時布置追緝,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地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生協查通報。
5、因檢驗鑒定需要暫扣交通事故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20日。
6、詢(訊)問當事人、證人和有關人員。
7、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現場的痕跡、物證。
8、對不預付或無力預付搶救治療費的,公安機關可以暫扣交通事故責任者的車輛,暫扣車輛期限可以至損害賠償調節終結。
9、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15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評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請書后30內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10、公安機關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死者尸體,經檢驗鑒定后,向死者親屬送交《尸體處理通知書》,逾期不辦理喪葬事宜的,經上級負責人批準,由主管公安機關派員強制處理尸體。
(二)責任認定
1、交通事故等級劃分:輕微事故,一是造成輕傷1-3人或財產損失機動車損失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不足200元;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2人或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一般事故15日,重、特大事故20日,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3、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任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具體受理部門為該支隊法制科),上級公安機關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撤消的決定。接道《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決定書》后,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公布。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為最終決定。
4、責任推定。⑴、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損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⑵、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辦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三)處罰
1、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警告、罰款、吊扣駕駛證、吊銷駕駛證、拘留)
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①逃逸;②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③隱瞞事故真相;④嫁禍于人;⑤其他惡劣行為。
3、對軍人、武警給予吊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出發的,由軍隊、武警警察部隊執行。
(四)賠償調解
1、調解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2、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期限內只調解兩次。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即行生效。調解期滿后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3、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節,當事人可以象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損害賠償專案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
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直接財產損失費。
5、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15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評定不服的,在接到評定后15日內,申請重新評定。公安機關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一旦出了事故不要慌,首先自己先判斷是誰的責任,如果對方是全責的話,那么就打110即可;讓警察來開單子,所有的維修費用由對方全部賠償給你。如果責任各占一半的話那要好好考慮事故的嚴重性了,很嚴重,打完110就打保險公司電話;如果一般的事故的話私了就算了。如果自己全責很嚴重的話就報110和保險公司電話;如果一般的事故而對方要求去4S維修的話,那么這種情況你就需要出點血了,呵呵;
索賠的步驟是:110判定責任方并開具單據和保險公司同時拍照留取一定的證據-車開到定損中心定損-將車開到4S店維修-費用走保險的保險公司出或者個人索賠部分。大概就是這么個步驟,呵呵。
以上純屬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你好,
一般來說,立即停車,報122,給保險公司打電話,保護現場,有人員受傷不要擅自急救打急救電話120。剩下的就是等交通隊過來現場勘驗,等待認定事故責任。
以下內容建議樓主仔細閱讀:
1、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即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必須保護好現場,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須嚴格在承諾制度的時間內快速趕赴現場,并快速處置現場。
3、進行現場勘查包括現場訪問、攝影、制圖、丈量、勘驗等系列工作。現場勘查必須做到依法、及時、全面、準確。
4、現場勘查記錄經復核無誤后,應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名。
5、為檢驗需要,必要時可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的相關證件。
6、與當事人預約事故處理時間。
7、事后展開調查必須依法進行,包括詢(訊)問、痕跡提取檢驗、技術檢測、損害評估和其他必要的鑒定。
責任認定
1、在調查階段,必要時可召集當事人舉行聽證。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實和收集充足的證據后,嚴格按照規定時間依法作出責任認定。
3、公布責任時,必須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席講清事故的基本事實和認定責任的理由與依據。
4、告知當事人申請重新認定的權利和法律時效。
處罰
1、責任認定發生法律效力后,應對責任當事人作出處罰意見呈送領導審批。
2、根據領導作出的處罰決定填寫處罰裁決書。
3、向責任人宣布處罰裁決。
4、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和法律時效。
5、完善處罰的相關手續。
6、執行處罰。
賠償調解
1、收集與損害賠償相關的證明、票據、各種資料。
2、在確認傷者治療終結或確定損害結果后,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進行賠償調解。調解次數最多為二次。
3、調解成功后,制作《調解書》,并分別送交當事人。
4、調解未成功的,必須填寫《調解終結書》,送交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可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如何處理車輛追尾事故
1、保留現場認清責任
通常在城市道路的追尾事故,基本上承擔責任的都是后面的追尾車輛。加上現在提倡事故的快速解決,為了不給交通添堵應盡快將車輛撤離,但這并不意味著作為追尾一方的你就要立刻“清掃戰場”,并乖乖地承擔責任,正確的做法是暫時保留現場,并下車與前車司機進行如下確認:前車的剎車燈是否有效(尤其是晚上);前車駕駛員是否有酒后行駕嫌疑;如果是計程車,他是否在禁止停車路段緊急停車。
如果前車確實有這些情況的話,那作為追尾一方,肩上的責任可就減輕很多了。當然,如果并沒有這些問題的話,那事故責任則相當明確,盡快報交警和保險公司,快速解決事故。
2、注意防止二次事故
車主第一時間應將事故車輛的位置用粉筆在地上做標記,然后迅速將車輛靠邊。
開啟車輛的應急雙閃燈并盡可能遠地在車輛后方,擺放反光三角板或反光筒,等待交警處理。
如果是在高速公路上,為了保險起見,包括車上人員在內的所有人還應該撤離公路,在防護欄外等候。
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交通事故應立即報警的情形有:
(一)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
(二)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
(三)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四)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六)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七)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 *** 或者 *** 品嫌疑的。
(八)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輕微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1、對僅造成人員輕微傷的財產損失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式處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2、適用簡易程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3、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對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4、 撤離現場后,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敘述等,認定并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絡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當事人簽名。
5、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撞人交通事故處理流程:先搶救傷員,立即報警及120中心,保護好現場,等待交警及120中心人員到場處理。
交通訴訟事故賠償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一、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受理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五)提交公安機關制作的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者該事故不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
二、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管轄法院
以下法院都有權管轄:事故發生地法院、車輛最先到達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當事人可任選其一進行訴訟。
實踐中考慮到案件送達、財產保全及先予執行等因素,建議在選擇管轄法院時:
第一,如果事故發生地的公安機關已查扣事故車輛的,宜由事故發生地法院管轄;
第二,否則,選擇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更有利于及時有效地解決好糾紛。
三、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當事人
(一)具有原告主體資格的當事人范圍
所有因交通事故而獲得經濟賠償或補償的當事人都可以起訴,具體包括:
1、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2、交通事故造成受害者傷殘或死亡的,還應包括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或死者生前實際撫養、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
3、因交通事故遭受直接財產損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可列為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被告范圍
我們根據交通事故肇事車輛性質的不同,針對被告范圍作不同的說明:
1、肇事車輛是單位的,且駕駛員系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并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應將單位列為被告,作為賠償義務主體。
(注:肇事車輛是單位的,但駕駛員不是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不宜列單位為被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將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車輛所有人列為被告負責墊付。)
2、車輛屬于掛靠經營的,且能夠證明該事故發生系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應將掛靠人和被掛靠人列為共同被告。
(注: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約定被掛靠人對交通事故的后果免責的,僅在雙方之間具有約束力,對外不生效。)
3、車輛出借或出租給他人使用發生交通事故的,應將租用人列為被告;
但如果出借人或出租人有過錯的,也可以將出借人或出租人列為被告,比如知道自己的車有缺陷,知道借用人或租用人無證駕駛或飲酒駕駛。
4、機動車被盜后發生交通事故的,應將肇事人列為被告,被盜機動車的所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5、車輛轉賣未過戶發生交通事故的,如何確定賠償義務主體,學術界爭論較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給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的函覆([2001]民一他字第32號),“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既不能支配該車的營運,也不能從該車的營運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損害承擔責任”的精神,應將車輛的實際占有人(即事實車主)列為被告,作為賠償義務主體。
四、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舉證責任
1、原告的舉證范圍主要包括:其人身受損的事實與事故的因果關系,人身損害程度(提供醫學證明書),原告的情況(如出生年月,住址,有無勞動能力等),損害財產的所有權證明,損害的具體財產內容,損害的財產價值(提供價格損失鑒定書)等;
2、被告應對其答辯理由所依據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法院依職權調閱公安機關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案卷核查到的必要證據(如現場勘驗圖等)。
五、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賠償范圍
損害賠償的專案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失費和財產直接損失。
六、對公安機關所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效力有異議
訴訟中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效力有異議的,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
如公安機關的責任認定確有偏差或遺漏認定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的,應以法院審理認定的事實來確定交通事故者應負的事故責任及相應的民事責任。
七、對公安機關所作的傷殘評定的效力有異議
對公安機關所作的傷殘評定,當事人有異議,或符合評殘條件而公安機關沒有給予評殘,當事人起訴時要求按傷殘賠償的,以及身上多處殘疾標準掌握問題,法院應當依據案件事實作出相應的處理。
當事人對傷殘評定有異議要求重新鑒定的,應由法院委托予以法醫學鑒定,按鑒定結論處理;
對符合傷殘條件而沒有給予評殘的當事人,應實事求是地進行傷殘評定,確屬殘疾的應按殘疾標準處理。
以上就是關于交通事故賠償訴訟起訴流程的內容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果是起訴到法院,有的費用還是需要賠償的,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專案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專案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專案包括:除第1項費用外,還包括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慰撫金。
1、第一時間報交警110,索取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交警證明);
2、雙方報各自保險公司;
3、等待保險公司派員現場查勘,填寫現場查勘記錄;
4、準備有效行駛證、駕駛證正副本、被保險人身份證、保險單(含商業險和交強險保單)四件套手續,必須索取對方交強險保單復印件。交給4S店專業保險工作人員即可;
5、主要責任方先行墊付兩車損失費用,手續齊備后交保險公司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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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追尾事故的處理方式:
1、在道路上發生追尾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
2、在道路上發生追尾事故,若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可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3、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
4、發生事故后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警示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5、事故當事人之間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時,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并共同簽名后,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條 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財產損失事故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但法律法規及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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