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1、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2、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4、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5、使用他人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6、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7、超過三個月不繳納罰款或連續兩次逾期不繳納罰款的。
(二)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
1、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2、公路營運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或違反規定載貨的;
3、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違反規定載客的;
4、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
5、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停車的;
6、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7、在高速公路上試車和學習駕駛機動車的。
(三)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1、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的;
2、在高速公路上駕車低于規定最低車速的;
3、在高速公路上違反規定拖曳故障車、肇事車的;
4、在高速公路上貨運機動車車廂、二輪摩托車載人的;
5、在高速公路上騎、軋車行道分界線行駛的;
6、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7、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8、不按規定超車的;
9、不按規定讓行的;
10、機動車違反規定牽引掛車的;
11、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后,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志的;
12、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下的;
13、駕駛機動車下陡坡時熄火或空擋滑行的;
14、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
15、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16、逆向行駛的。
(四)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2分:
1、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沒有停車休息或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2、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的;
3、違反禁令標志、警告標志、禁止標線、警告標線指示的;
4、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沒有達20%的;
5、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沒有達30%的;
6、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停車的;
7、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8、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的;
9、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10、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11、在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牽引掛車的;
12、不按規定牽引故障機動車的;
13、駕駛和乘坐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五)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
1、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2、機動車行駛時機動車駕駛人、乘坐人員沒有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3、不按規定會車的;
4、不按規定倒車的;
5、摩托車后座乘坐沒有滿12周歲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載人的;
6、駕駛機動車沒有關好車門、車廂的;
7、其他違反機動車載物規定的;
8、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志,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 第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六)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七)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八)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九)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
(十)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十一)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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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于修改的決定:該決定已經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將于4月1日起施行。其中,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如下:
一、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記12分:
(一)駕駛不符合準駕車型的機動車的;
(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含公交車)和校車載客超過核定人數20%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五)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或者未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六)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校車標牌或者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七)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倒車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八)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上停車的;
(九)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以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以規定時速50%以上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校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以及以規定時速50%以上駕駛其他機動車的;
(十)連續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或者停車不足20分鐘的;
(十一)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二、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記6分:
(一)暫扣機動車駕駛證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含公交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的;
(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校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超過規定時速不足20%的;
(五)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校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時速超過20%但未達到50%的;
(六)違反規定駕駛超過核定載質量30%的貨物或者載客的;
(七)駕駛公共汽車以外的機動車在快速路車道內停車的;
(八)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非法占用應急車道的;
(九)在低能見度天氣條件下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的;
(十)駕駛機動車攜帶超限不可分解物品,未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明顯標志的;
(十一)駕駛攜帶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未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隱瞞、騙取換發機動車駕駛證的;
(十三)連續駕駛中型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或者停車不足20分鐘的;
(十四)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的。
三、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記3分:
(一)駕駛客車(不含公交車)或者校車以外的公共汽車,超過核定人數載客不足20%的;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或者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或者以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下的速度駕駛其他機動車的;
(三)駕駛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下的貨物的;
(四)在高速公路上以低于規定的最低時速駕駛機動車的;
(五)駕駛禁止進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照規定車道行駛的;
(七)駕駛機動車通過人行橫道,未按規定減速、停車或者避讓行人的;
(八)違反禁止標志、標線駕駛機動車的;
(九)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避讓或者逆向行駛的;
(十)違反規定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的;
(十一)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未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示標志的;
(十二)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四、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記2分:
(一)未按規定駕駛、停放機動車通過路口的;
(二)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行為的;
(三)駕駛二輪摩托車未佩戴安全頭盔的;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五)駕駛機動車時,前方機動車排隊停車或者行駛緩慢時,超車或者占用對向車道或者穿插等候車輛的;
(六)未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
(七)駕駛載有學生的校車,未放置校車標牌,未按規定開啟校車標牌燈,或者未按批準的路線行駛的;
(八)校車接送學生,未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點停車的;
(九)校車不搭載學生上道路,使用校車標牌、校車燈和停車標志;
(十)在道路上駕駛校車前,未檢查校車狀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或者駕駛有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
(11)校車上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在校車發動機熄滅前離開駕駛座。
五、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記1分:
(一)未按規定使用燈光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滿足的;
(三)駕駛機動車裝載貨物的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限值的;
(四)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沒有檢驗合格標志或者保險標志,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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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如此類推不斷地循環; 2、 交通違法行為 記分周期一般為12個月,總分為12分,根據違法情節依次可扣12分、6分、3分、2分、1分,在實際工作中也遇到被扣0.5分的; 3、一年內如果扣分比較少,則到了下個周期,自動清零,重新從12分算起; 4、被記滿12分的,則需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能將分數清零。
法律客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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