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傷害傷殘評定標準分為幾個等級?
一級殘疾標準
(一)、腦、脊髓和周圍神經損傷:
1.植物狀態;
2.極度智力低下(智商20以下)或精神失常,日常生活中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癱瘓(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4.伴有大小便失禁的截癱(肌肉力量低于2級)。
(2)頭部和面部受傷:
1.雙側眼球缺失;
2.一只眼睛缺失,另一只眼睛嚴重變形,失明5級。
(3)胸椎損傷引起的嚴重畸形愈合和呼吸功能障礙。
(4)頸部損傷引起的嚴重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礙。
(5)、胸部損傷:
1、肺葉切除或雙側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畸形,嚴重呼吸功能障礙;
2.心功能不全,四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_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6)腹部損傷:
1、胃、腸、消化腺等部位切除后,消化吸收功能嚴重受損,日常生活不能自理;
2、雙側腎切除或功能完全喪失,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體損傷: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高于腕關節,下肢高于踝關節);
2.雙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3.兩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二肢完全喪失功能,第三肢喪失功能50%以上;
5.一條肢體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外兩條肢體完全喪失功能。
6.三條肢體完全失去功能。
(八)、皮膚損傷造成的疤痕形成達到體表面積的76%以上。
二級和二級殘疾標準
(一)、腦、脊髓和周圍神經損傷:
1、重度智力低下(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需要幫助隨時完成;
2.完全性失語;
3.失明眼睛5級
4、四肢癱瘓(二級以下雙肢以上肌力);
5.偏癱或截癱(肌力2級以下)。
(2)頭部和面部受傷:
1.四級時一只眼睛缺失,另一只眼睛失明;或一只眼缺失,另一只眼嚴重畸形,失明3級以上;
2.雙眼眼瞼嚴重下垂(或嚴重畸形),失明程度超過4級;或一側眼瞼重度上瞼下垂(或嚴重畸形),此眼失明為四級以上,另一眼失明為五級;
3.盲眼5級;
4.雙耳極度聽力障礙,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極度耳聾,一個耳廓缺失,另一個耳廓嚴重畸形;
5.全方位疤痕形成。
(3)胸椎損傷引起的嚴重畸形愈合和呼吸功能障礙。
(4)頸部損傷引起的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礙。
(5)、胸部損傷:
1.肺葉切除或廣泛嚴重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礙;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_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_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6)腹部損傷導致一側腎切除或功能完全喪失,另一側腎功能嚴重障礙。
(七)、肢體損傷:
1.雙肢缺失(肘關節以上上肢、膝關節以上下肢);
2.一條肢體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條肢體完全喪失功能;
3.雙肢以上功能完全喪失。
(八)、皮膚損傷造成的疤痕形成達到體表面積的68%以上。
三級和三級殘疾標準
(一)、腦、脊髓和周圍神經損傷:
1、嚴重精神障礙或精神障礙,不能完全獨立生活,經常需要有人監護;
2.重度創傷性癲癇,藥物不可控制,主要癲癇發作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癲癇發作每月四次以上或輕微癲癇發作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癲癇發作每月三次以上;
3、雙側重度面癱,難以恢復;
4.嚴重的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5、四肢癱瘓(二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6.偏癱或截癱(肌力3級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2)頭部和面部受傷:
1.一只眼睛缺失,另一只眼睛在3級時失明;或者一只眼睛缺失,另一只眼睛嚴重畸形,視力2級低。
2.雙眼眼瞼重度上瞼下垂(或嚴重畸形),失明3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上瞼下垂(或嚴重畸形),此眼失明3級以上,另一眼失明4級以上;
3.四級以上眼睛失明;
4.雙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于5);
5.上頜和下頜缺損,缺失24顆以上牙齒;
6.雙耳極度聽力障礙,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7.一只耳朵極度聽力障礙,另一只耳朵重度聽力障礙,一只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另一只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8.雙耳重度聽力障礙,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嚴重聽力障礙,一個耳廓缺失,另一個耳廓嚴重畸形;
9、面部疤痕形成80%以上。
(3)胸椎損傷導致嚴重畸形愈合,嚴重影響呼吸功能。
(四)頸部損傷:
1、疤痕形成,頸部活動能力完全喪失;
2.嚴重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5)、胸部損傷:
1.肺葉切除、廣泛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嚴重影響呼吸功能;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_級伴器質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_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6)腹部損傷:
1、胃、腸、消化腺等部位切除后,消化吸收功能障礙;
2.一側腎切除或功能完全喪失,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或者嚴重的雙側腎功能不全。
(7)、盆地破壞造成的:
1.女性雙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
2、大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8)、肢體損傷:
1.雙肢缺失(上肢高于腕關節,下肢高于踝關節);
2.一條肢體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條肢體喪失功能50%以上;
3.一條肢體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一條肢體完全喪失功能;
4.一條肢體完全喪失功能,另一條肢體喪失50%以上的功能。
(9)皮膚損傷引起的瘢痕形成達到體表面積的60%以上。
四個或四個殘疾標準
(一)、腦、脊髓和周圍神經損傷:
1.中度精神發育遲滯(智商低于49)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偶爾需要幫助;
2.嚴重運動性失語或嚴重感覺性失語;
3、四肢癱瘓(雙肢以上肌力4級以下);
4.偏癱或截癱(肌力4級以下);
(2)頭部和面部受傷:
1.一只眼球缺失,另一只眼睛視力2級低;或者一只眼睛缺失,另一只眼睛嚴重變形,視力1級低。
2.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的雙側眼瞼重度上瞼下垂(或嚴重畸形);或一側眼瞼重度上瞼下垂(或嚴重畸形),此眼低視力2級以上,另一眼失明3級以上;
3.三級以上眼睛失明;
4.雙眼視野極度缺損(直徑小于10);
5.雙耳極度聽力障礙;
6.一只耳朵極度聽力障礙,另一只耳朵嚴重聽力障礙,其中一只耳廓缺失(或畸形)超過50%;
7.雙耳嚴重聽力障礙,一個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8.雙耳中度重度聽力障礙,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中度重度聽力障礙,其中一個耳廓缺失,另一個耳廓嚴重畸形;
9、面部疤痕形成超過60%。
(3)胸椎損傷導致嚴重畸形愈合,影響呼吸功能。
(四)頸部損傷:
1、疤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75%以上;
2.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5)、胸部損傷:
1.肺葉切除、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影響呼吸功能;
2.明顯的器質性心律失常。
(6)腹部損傷一側引起嚴重腎功能障礙,另一側引起中度腎功能障礙。
(9)肢體損傷導致雙手功能完全喪失或喪失。
(10)皮膚損傷引起的瘢痕形成達到體表面積的52%以上。
五級或五級殘疾標準
(一)、腦、脊髓和周圍神經損傷:
1、中度精神發育遲滯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明顯受限,需要指導;
2、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均在每年3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均在一個月兩次以上或小發作均在一周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均在一個月一次以上。
3.嚴重失用癥或失認癥;
4.單側重度面癱難以恢復;
5.偏癱或截癱(2級以下一側肢體以上肌力);
6.癱瘓(肌力2級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2)頭部和面部受傷:
1.一只眼球缺失,另一只眼睛視力低下1級;一只眼球缺失,一只眼睛嚴重畸形,視力接近正常;
2.嚴重上瞼下垂(或嚴重畸形),雙眼視力低下,1級;或單眼皮重度上瞼下垂(或嚴重畸形),一只眼低視力在1級以上,另一只眼低視力在2級以上;
3、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
4.雙眼視野嚴重缺損(直徑小于20);
5、舌肌完全麻痹或舌體缺失(或嚴重畸形)50%以上;
6.上頜和下頜缺損,有20多顆牙齒缺失。
7.一只耳朵極度聽力障礙,另一只耳朵嚴重聽力障礙;
8.雙耳重度聽力障礙,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超過50%;
9.雙耳中度重度聽力障礙,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10.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11.外鼻完全缺損(或嚴重畸形);
12、面部疤痕形成超過40%。
(3)胸椎損傷導致愈合異常,影響呼吸功能。
(四)頸部損傷:
1、疤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
2.影響呼吸功能。
(5)、胸部損傷:
1.肺葉切除、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輕微影響呼吸功能。
2.器質性心律失常。
(6)腹部損傷:
1.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嚴重影響消化吸收功能;
2.一側腎切除或功能完全喪失,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
(7)、盆地破壞造成的:
1、雙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
2.膀胱切除術;
3.尿道閉鎖;
4、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8)、肢體損傷:
1、雙手缺失(或失去功能)90%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高于肘關節,下肢高于膝關節);
3.一條肢體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一條肢體喪失功能50%以上;
4.一個肢體完全喪失功能。
(9)、皮膚損傷造成的瘢痕形成達到體表面積的44%以上。
六項或六項殘疾標準
(一)、腦、脊髓和周圍神經損傷:
1.中度精神障礙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有限,但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
2.嚴重失寫癥伴失寫癥;或中度運動性失語或中度感覺性失語;
3.偏癱或截癱(3級以下一側肢體肌力);
4.癱瘓(肌力3級以下);
(2)頭部和面部受傷:
1.一只眼球缺失,另一只眼睛視力接近正常;或者一只眼球缺失,另一只眼球嚴重畸形;
2.雙眼視力接近正常的雙側眼瞼嚴重下垂(或嚴重畸形);或一側眼瞼重度上瞼下垂(或嚴重畸形),此眼視力接近正常,另一眼視力1級以上低;
3、雙眼低視力1級;
4.雙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于60);
5、顳下頜關節僵直,下頜緊實
6.一耳極度聽力障礙,另一耳中重度聽力障礙;或雙耳聽力嚴重受損;
7.一個耳廓缺失(或嚴重變形),另一個耳廓缺失(或變形)50%以上;
8、面部疤痕形成面積超過20%;
9.75%以上的面部小疤痕(或色素明顯改變)。
(3)脊柱損傷引起的頸椎或腰椎嚴重異常愈合,頸部或腰部完全喪失活動能力。
(4)頸部損傷引起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
(5)腹部損傷一方面引起嚴重腎功能不全,另一方面引起輕度腎功能不全;
(6)、盆地破壞造成的:
1.雙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2.全子宮切除術。
(7)、肢體損傷:
1、雙手缺失(或功能喪失)70%以上;
2.雙腳跗跖關節缺失或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高于腕關節,下肢高于踝關節)。
(8)皮膚損傷引起的瘢痕形成達到體表面積的36%以上。
七、七級傷殘標準
(一)、腦、脊髓和周圍神經損傷:
1.輕度精神發育遲滯(智商低于70)或精神障礙,與日常生活相關的活動嚴重受限;
2.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完全控制,主要發作平均每年6月份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年2月份兩次以上或輕微發作平均每周兩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年2月份一次以上;
3.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認癥;
4.嚴重構音障礙;
5.偏癱或截癱(一側肢體肌力4級);
6.癱瘓(肌力4級);
7.半面或半面完全感覺喪失。
(2)頭部和面部受傷:
1.少了一個眼球;
2.雙側眼瞼嚴重下垂(或嚴重畸形);
3、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嚴重張口受限;
4.上頜和下頜缺損,缺失16顆以上牙齒;
5.一側耳朵極度聽力障礙,另一側耳朵中度聽力障礙;或一側耳朵有重度聽力障礙,另一側耳朵有中度聽力障礙;
6.一個耳廓缺失(或嚴重變形),另一個耳廓缺失(或變形)10%以上;
7.外鼻大部分缺損(或畸形);
8、面部形成疤痕,面積超過24平方厘米;
9.50%以上的大量面部小疤痕(或明顯色素改變);
10、頭皮無毛75%以上。
(3)脊柱損傷導致頸椎或腰椎愈合異常,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75%以上。
(4)頸部前三角區瘢痕75%以上是頸部損傷所致。
(5)、胸部損傷:
1.女性雙側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_級。
(6)腹部損傷引起的雙側腎功能中度障礙。
(7)、盆地破壞造成的:
1、骨盆傾斜,下肢之間的長度差大于8厘米;
2.女性骨盆嚴重變形,產道被破壞;
3.一條輸尿管缺失或閉塞,另一條輸尿管嚴重狹窄。
(8)、肢體損傷:
1、雙手缺失(或功能喪失)50%以上;
2.雙手感覺完全缺失;
3.雙全拱結構完全破壞;
4.跗跖關節上方缺失一只腳;
5.下肢之間的長度差大于8厘米;
6.一條肢體喪失75%以上的功能。
(9)皮膚損傷引起的瘢痕形成達到體表面積的28%以上。
八級或八級傷殘標準
(一)、腦、脊髓和周圍神經損傷:
1.輕度精神發育遲滯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相關活動受限;
2.中度失寫伴失寫;
3.半身或半身深度感覺喪失;
(2)頭部和面部受傷:
1、4級以上一目了然;
2.一只眼視野接近完全缺損(直徑小于5);
3.上頜和下頜缺損,缺失12顆以上牙齒;
4.單耳極度聽力障礙;或一側耳朵有重度聽力障礙,另一側耳朵有中度聽力障礙;或雙耳中度重度聽力障礙;
5.一個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6.鼻尖和鼻翼一側的缺損(或畸形);
7、面部疤痕形成面積≥18平方厘米;
8、面部大量小疤痕(或色素改變明顯)超過25%;
9.頭皮無毛50%以上;
10、頜面部骨或軟組織缺損超過32立方厘米。
(3)、脊柱損傷:
1、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
2.第二椎骨以上的胸椎或腰椎壓縮性骨折。
(4)前三角區瘢痕50%以上是頸部損傷所致。
(5)、胸部損傷:
1.女性乳房一側缺失(或嚴重變形),另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變形);
2.超過12處肋骨骨折。
(6)腹部損傷:
1.胃、腸、消化腺部分切除影響消化吸收功能;
2.脾切除術;
3.單側腎切除或嚴重腎功能不全。
(7)、盆地破壞造成的:
1、骨盆傾斜,下肢長度差大于6cm
2.雙側輸尿管嚴重狹窄,或一條輸尿管缺失(或閉鎖),另一條輸尿管狹窄;
3.嚴重尿道狹窄。
(8)、肢體損傷:
1、雙手缺失(或功能喪失)30%以上;
2.雙手感覺缺失75%以上;
3.一個拱形結構完全破壞,另一個拱形結構破壞1/3以上;
4.雙腳和十個腳趾功能完全喪失或喪失;
5.下肢長度差大于6厘米;
6.一條肢體喪失50%以上的功能;
(9)、皮膚損傷造成的瘢痕形成達到體表面積的20%以上。
九、九級傷殘標準
(一)、腦、脊髓和周圍神經損傷:
1.輕度精神障礙或精神障礙,日?;顒幽芰τ邢?;
2、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完全控制,每年大發作一次以上或每年6月局限性發作三次以上或每月小發作四次以上或每年6月精神運動性發作兩次以上;
3.嚴重失寫癥或嚴重失寫癥;
4.雙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5.半身或半身淺層感覺喪失;
(2)頭部和面部受傷:
1、單眼失明三級以上;
2.雙側上瞼下垂(或畸形);或嚴重上瞼下垂(或嚴重畸形);
3.極端視野缺損(直徑小于10);
4.上頜和下頜缺損,8顆以上牙齒脫落;
5.口腔損傷,缺牙16顆以上;
6.中度張口受限的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
7.舌尖缺失(或畸形);
8.單耳聽力嚴重受損;或一側耳朵中度重度聽力障礙,另一側耳朵中度聽力障礙;
9.一個耳道缺失(或變形)超過50%;
10.一個鼻翼缺損(或畸形);
11、面部瘢痕形成面積超過12平方厘米,或面部線狀瘢痕超過20厘米;
12.面積超過30平方厘米的小面癱痕(或色素明顯改變);
13、頭皮無毛超過25%;
14、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超過16立方厘米。
(3)、脊柱損傷:
1、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
2.胸椎或腰椎粉碎性骨折。
(四)頸部損傷:
1.嚴重聲音嘶?。?/p>
2.超過25%的疤痕形成于頸前三角。
(5)、胸部損傷:
1.女性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2.8根以上肋骨骨折或4根以上肋骨缺失;
3.肺葉切除術;
4.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一級。
(6)腹部損傷:
1.胃、腸和消化腺部分切除;
2.膽囊切除術;
3.脾部分切除術;
4.一側腎部分切除術或中度腎功能障礙。
(7)、盆地破壞造成的:
1、骨盆傾斜,下肢長度差大于4厘米;
2.骨盆嚴重畸形愈合;
3.尿道狹窄;
4.膀胱部分切除術;
5.一條輸尿管缺失或閉鎖;
6.部分子宮切除術;
7、直腸和肛門損傷,留下永久性乙狀結腸造口。
(8)、肢體損傷:
1、雙手缺失(或功能喪失)10%以上;
2.雙手50%以上感覺缺失;
3.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完全喪失;
4.雙腳和十個腳趾50%以上缺失(或喪失功能);
5.全拱形結構被破壞;
6.雙上肢長度差大于10厘米;
7.下肢長度差大于4厘米;
8.骺板以上四肢長骨粉碎性骨折;
9.一條肢體喪失25%以上的功能。
(9)皮膚損傷引起的瘢痕形成達到體表面積的12%以上。
十、十項傷殘標準
(一)、腦、脊髓和周圍神經損傷:
1.神經功能障礙,日?;顒虞p度受限;
2.創傷性癲癇,可用藥物控制,但腦電圖有中度或以上改變;
3.輕度失語或構音障礙;
4.單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5.輕度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6、斜視、復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視力障礙;
7.半長型或部分長型缺乏淺層感覺分離性
8、一肢完全感覺喪失
9.節段性完全感覺喪失;
(2)頭部和面部受傷:
1、一只眼睛低視力1級;
2.一個眼瞼下垂或變形;
3.中度視野缺損(直徑小于60);
4.淚小管損傷,留下溢淚的癥狀;
5.眼內異物滯留
6.外傷性白內障;
7.外傷性腦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頜和下頜缺損,缺失4顆以上牙齒;
9.口腔損傷,缺牙8顆以上;
10、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輕度張口受限;
1.舌尖部分缺失(或變形);
12.單耳中度至重度聽力障礙;或雙耳中度聽力障礙;
13.一個耳廓缺失(或變形)超過10%;
14.鼻尖缺失(或畸形);
15、面部疤痕形成,面積≥6平方厘米;或面部線形疤痕10厘米以上;
16.面積大于等于15平方厘米的面部小疲勞痕跡(或色素明顯變化);
17、頭皮無毛40平方厘米以上;
18.-骨缺損超過4平方厘米,遺留輕度神經系統癥狀和體征;or-骨缺損超過6平方厘米,無神經系統癥狀和體征;
19、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8立方厘米以上。
(3)、脊柱損傷:
1.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范圍喪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輕微影響呼吸功能;
3.超過三分之一的胸椎或腰椎壓縮性骨折。
(四)頸部損傷:
1、疤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2.輕微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3.頸前三角瘢痕面積大于20平方厘米。
(5)、胸部損傷:
1.女性乳房部分缺失(或變形);
肋骨骨折2、4處;或2根以上肋骨缺失;
3.肺破裂修復術;
4.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
(6)腹部損傷:
1、胃、腸、消化腺破裂修復;
2.膽囊破裂修復術;
一、交通事故評殘賠付標準(一)醫療費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數額,按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二)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三)護理費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四)交通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五)住宿費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六)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七)營養費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八)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簡稱“基數”),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九)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十)被撫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十一)康復及后續治療相關費用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賠償標準一般以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十二)定殘后護理費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十三)喪葬費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二、2018年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標準傷殘鑒定標準是由國家統一規定一個標準,再由地方按標準去實施,以維護傷殘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現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了《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下簡稱《分級》)公告,《分級》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鑒定統一適用《分級》。三、交通事故評殘時間是什么時候交通事故致殘的,應在治療終結后,申請傷殘鑒定。交通事故鑒定傷殘時間一般是最少成傷之日起3個月可以做。傷殘鑒定是在治療終結后可以做,這個以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為依據。綜上所述,交通事故當中肇事者給予受害者的賠償所包含的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鑒定費等等。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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