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確定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
第一條 為了規范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工作,促進交通事故處理執法公正,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因當事人過錯行為造成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按照本規則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判定交通事故當事人過錯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應當以當事人過錯行為引發交通事故的危險性和對方避讓的可能性作為依據。
第三條 對當事人的過錯行為,根據其在交通事故中的形態特征和所起作用,分為主動型、被動型、缺失型三類(見附件):
(一)主動型行為是與對方臨近時突然改變運動狀態,或者主動逼近對方,造成對方難以避讓的嚴重過錯行為,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以上作用。
(二)被動型行為是處于持續穩定運動或者靜止狀態,對方能夠采取措施避讓的一般過錯行為,在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但是靜止狀態的被動型行為難以被對方及時發現的,起主要以上作用。
(三)缺失型行為是不具有安全駕駛能力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過錯行為。缺失型行為對于應當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起主要以上作用;難以避免的,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
評判缺失型行為對于交通事故的發生是否應當避免、靜止狀態的被動型行為能否被對方及時發現,應當以法律法規對安全駕駛的要求和一般駕駛人的安全駕駛能力作為依據。
第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現場勘查、調查取證、檢驗鑒定的基礎上,根據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實和當事人過錯行為,依照本規則第三條規定確定當事人過錯行為所屬類型和作用大小。
當事人同時有兩種以上過錯行為,以其中作用大的一類行為作為確定當事人責任的依據。但是其他過錯行為應當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載明。
第五條 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導致交通事故的,確定為全部責任。 因兩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導致交通事故的,依照下列規則確定當事人責任:
(一)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主動型過錯行為的,負主要責任。
(二)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被動型過錯行為的,負次要責任。但是靜止狀態的被動型過錯行為難以被對方及時發現的,負主要責任。
(三)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缺失型過錯行為,該行為對于應當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負主要責任;難以避免的,負次要責任。
(四)兩方當事人均有起主要作用過錯行為的,各負同等責任。
因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導致交通事故的,比照前款規則確定當事人責任。
第六條 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當事人過錯行為應承擔的交通事故責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特別規定確定當事人責任。
第七條 遇有本規則附件未列入的過錯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依照本規則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責任。
第八條 車輛在道路以外發生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規則確定當事人責任。
第九條 本規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發生的交通事故未作出事故認定的,依照本規則確定當事人責任。
第十條 本規則由江蘇省公安廳交通巡邏警察總隊負責解釋.
《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規則》權威解讀 作者:江蘇省公安廳
一、為什么要制定《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配套法規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對交通事故事實和形成原因作出認定,并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如何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法律法規作了原則性規定,即“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但在實踐中,由于交通事故總量大,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種類多,交通事故認定工作十分復雜。加上辦案人員自身素質和對法律法規的理解存在差異,又沒有一套比較完善和科學的規則指導,容易造成對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的偏差。不僅辦案人員對有關規定難以操作和準確把握,而且群眾反映較大,往往同一起交通事故會得出不同結論,由此引發的爭議和信訪逐年增多,影響了公安機關的執法形象和執法權威。制定和實施《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規則》(以下簡稱《規則》),是貫徹落實公安部和省廳加強基層基礎建設,堅持以人為本、執法為民,提高執法能力和服務水平的重要舉措,同時也是對交通事故認定工作的一項重大變革。有利于從根本上防止對交通事故認定的主觀隨意性,規范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工作;有利于保證交通事故處理執法公開、公平、公正,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穩定和公平正義;有利于交通參與人更加明確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和付出的代價,從而自覺地養成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良好習慣,共同創造有序、安全、暢通的交通環境。
二、《規則》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規則》就是通過建立一定的模式,把抽象的交通事故責任確定原則具體化、規范化,以實現直接確定當事人責任的認定方法。該模式把造成交通事故起不同作用的交通違法行為進行科學分類,并明確規定不同類別的交通違法行為應承擔的交通事故責任,辦案人員根據當事人交通違法行為的所屬類型即可直接確定當事人責任。這種以規則確定當事人責任的方法,其實質就是實現責任法定。
《規則》的主要內容包括:制定《規則》的指導思想;《規則》的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評判當事人過錯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過錯嚴重程度的依據;當事人過錯行為的分類;各類過錯行為作用大小的評價;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的方法等。
三、為什么把當事人交通過錯行為引發交通事故的危險性和對方避讓的可能性,作為評判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過錯嚴重程度的依據?
交通事故(單方事故除外)的形成都存在一個普遍的規律,即首先由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交通過錯行為造成不同程度的危險,隨之當事人對出現的危險采取避讓措施。避讓成功使交通事故得以避免;避讓失敗導致交通事故發生。交通事故發生的規律和形成機理揭示了交通事故實際上是交通過錯行為與避讓失敗結合的產物。因此,評判當事人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就只能緊密聯系對方能否成功避讓加以考察。也就是說,評判交通過錯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大小,就應當以過錯行為造成的危險性和對方能夠避讓的可能性作為依據。交通過錯行為的危險性越大,對方避讓的可能性就越小,其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就越大;反之,交通過錯行為的危險性越小,對方避讓的可能性就越大,其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就越小。因此,用交通違法行為造成的危險性和對方避讓的可能性,作為評判交通違法行為造成交通事故作用和過錯嚴重程度的標準,客觀地反映了交通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和作用大小,不僅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規所確認的責任確定原則是一致的,而且與交通事故的形成機理也是完全吻合的
四、為什么把交通過錯行為分為主動型、被動型、缺失型三類?
交通過錯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大小,總是通過一定的形態表現出來的,而且交通事故事實證明,交通過錯行為的形態決定了其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大小。因此根據形態特征對交通過錯行為進行分類,既能準確地反映交通過錯行為的作用大小,又能客觀地反映交通事故的本質和形成機理。
通過對大量交通事故的分析研究可以發現,凡是造成交通事故作用大的交通過錯行為,都具有緊迫性、突然性、主動性的特征。緊迫性表明了雙方已十分臨近;突然性表明了過錯行為的出現對方始料不及;主動性表明了“侵犯”對方的態勢。也就是說,當雙方已經十分臨近,一方當事人出現了令對方始料不及的交通過錯行為,并且主動迅速逼近對方,這種情況下交通事故將在所難免。反之,凡造成交通事故作用小的交通過錯行為,都具有持續性、穩定性、被動性的特征。持續性表明了交通過錯行為在雙方臨近前已經存在;穩定性表明了交通過錯行為未發生形態的改變;被動性表明了在發生事故時處于被動地位。也就是說,當交通過錯行為不是在雙方臨近時突然發生,并且持續處于穩定運動(靜止)狀態時,對方發現后是能夠采取措施避讓的,如果仍然發生交通事故,只能表明對方也存在交通過錯行為,并且這種交通過錯行為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規則》將交通過錯行為分為主動型、被動型、缺失型三類,正是根據上述交通過錯行為的形態特征而歸納出來的。
五、如何辨別和界定三類交通過錯行為的形態特征和作用大小?
主動型行為的形態特征是與對方臨近時突然發生,或者主動迅速地逼近對方。例如,不按規定通過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超車、會車、讓車、跟車、轉彎、掉頭、變更車道;行人、非機動車在機動車臨近時橫穿道路等,這類行為由于在雙方臨近時突然發生,往往造成對方措手不及,來不及采取措施避讓,因而主動型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很大。
被動型行為的形態特征是處于持續穩定的運動或者靜止狀態。例如,車輛、行人不按通行規定正常行駛和行走,貨車、拖拉機、機動三輪車、輕便摩托車、自行車違反規定載人,駕乘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不按規定系安全帶、違反規定占道停車、堆物、施工作業、行人停留車行道等。這類行為由于處于持續穩定運動或者靜止狀態,對方發現后能夠對其動態作出準確地判斷,在時間和空間上都能夠采取措施避讓,因而被動型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不大。
需要指出的是,靜止狀態的被動型行為如果不能被對方及時發現,相對于對方而言就是一種“突然”情況,往往也會造成對方始料不及,從而導致事故發生。因此,對方不能及時發現并采取措施避讓的靜止狀態的被動型行為,其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很大。
缺失型行為的形態特征是隱藏著安全駕駛能力缺失和車輛安全隱患的危險。例如,無證駕駛,酒后駕駛,疲勞駕駛,不集中精力駕駛,超速、超載行駛,車輛帶“病”行駛,違反準駕車型規定,不按規定學習、實習駕駛,不按規定牽引、拖掛車輛等。這類行為由于隱藏著安全駕駛能力缺失和車輛安全隱患的危險,當遇到情況需要處置時,往往力不從心,使本來可以避免的事故未能避免,因而這種情況下的缺失型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很大。但缺失型行為所具有的危險只有在遇有情況需要采取措施處置時才產生作用,而在不需要采取措施處置時并不發生作用。因此,缺失型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具有兩重性:當該類行為所具有的危險導致應當避免的交通事故而未能避免時,其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很大;當該類行為所具有的危險沒有發生作用時,仍可能表現為正常交通狀態,其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不大。
六、如何依照《規則》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
依照《規則》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的基本方法就是“對號入座”。辦案民警應當在現場勘查、調查取證、檢驗鑒定的基礎上,根據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實和當事人的交通過錯行為,依照《規則》對交通過錯行為的分類,確定其行為所屬類型,直接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
在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時,經常會遇到當事人同時具有不同作用的兩種以上交通過錯行為的情況。從邏輯關系上講,“作用小”已經被“作用大”所吸收涵蓋。因此《規則》規定,當事人同時有兩種以上交通過錯行為,以其中作用大的一類行為確定當事人責任。
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劃分
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劃分如下: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3、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4、因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5、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6、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如下:
1、醫療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宿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
6、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7、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8、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9、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10、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11、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12、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九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十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十三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四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十六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
雙方事故責任怎么劃分
劃分雙方事故責任方式如下: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罰標準:
1、道路交通事故如果構成交通肇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未構成刑事犯罪的情形下,根據實際的違章行為給進行處罰。
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交通肇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2、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交通運輸與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緊密相連,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就會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因此,其本質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3、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造成的后果而言;行為人在違反規章制度上有可能是明知的,如酒后開車、超載、超速等,但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后果應當預見而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遇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后果;
4、交通肇事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交通肇事罪立案標準如下: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綜上所述,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交通事故分幾種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有五類,具體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責任的認定一般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
什么情況下構成交通肇事罪?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5)嚴重超載駕駛的;(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5、具有以下情形并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4)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5)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6)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7)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8)嚴重超載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規則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方當事人有下列過錯行為的,承擔全部責任。雙方當事人同時具有下列過錯行為的,承擔同等責任。
(一)當事人駕駛機動車越過施劃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線或隔離設施與道路上的其他車輛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二)當事人駕駛機動車進入非機動車道或在非機動車通行范圍內與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當事人駕駛車輛在人行道內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四)當事人駕駛車輛未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五)當事人駕駛車輛的裝載物在遺灑、飄散過程中,導致交通事故的。
(六)當事人駕駛機動車在禁止倒車的地點、路段倒車造成交通事故的。
(七)當事人駕駛機動車在高速、高等級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八)當事人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逆行,與順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九)當事人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超越同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2、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3、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4、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行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過錯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5、當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沒有過錯行為的,不承擔責任。
6、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過錯行為,對照“當事人過錯行為分類”表,確定過錯行為類別,按照以下方法確定當事人責任:
嚴重過錯行為(甲類行為)、一般過錯行為(乙類行為)和其他過錯行為(丙類行為)
(一)一方當事人有過錯行為,另一方當事人無過錯行為的,有過錯行為方承擔全部責任。
(二)一方當事人有甲類行為,另一方當事人只有乙類行為或同時具有乙、丙類行為,丙類行為在事故中起次要作用的,有甲類行為方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承擔次要責任;丙類行為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雙方承擔同等責任。
(三)一方當事人同時有甲、乙兩類行為,另一方當事人只有甲類或者乙類行為的,有甲、乙兩類行為方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承擔次要責任。
(四)一方當事人同時具有甲、乙、丙類行為,另一方當事人有一類或兩類行為的,有甲、乙、丙類行為方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承擔次要責任。
(五)在甲、乙類行為中,雙方當事人均有相同類別行為的,雙方承擔同等責任。
(六)在乙、丙類行為中,一方或雙方有乙類行為,同時有一方或雙方具有丙類行為的,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責任。
三方以上當事人責任,按照上述方法確定。
7當事人具有下列過錯行為的,只加重其一級責任,另一方按照責任對應規則承擔相應責任。但是,加重責任方已確定承擔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不再加重責任。雙方當事人有下列過錯行為之一的,互相不加重責任。
(一)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或醉酒后駕駛非機動車的;
(二)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駕駛證被吊銷期間駕駛機動車的;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的;
(三)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經公安機關批準,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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