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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交通法全文(新交通法規2022年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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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規新規定2023年最新全文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記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導功能,提升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減少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下簡稱交通違法行為),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      第三條 記分周期為十二個月,滿分為12分。記分周期自機動車駕駛人初次領取機動車駕駛證之日起連續計算,或者自初次取得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之日起累積計算。      第四條 記分達到滿分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滿分學習、考試。      第五條 在記分達到滿分前,符合條件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減免部分記分。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互聯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業務窗口提供交通違法行為記錄及記分查詢。      第二章 記分分值      第七條 根據交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2分、9分、6分、3分、1分。      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二)造成致人輕傷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三)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四)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七)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9分:      (一)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百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停車的;      (四)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五)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六)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七)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第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      (一)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百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的;      (七)駕駛機動車運輸危險化學品,未經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的;      (八)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      (九)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或者扣留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十)造成致人輕微傷或者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十一)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占用應急車道行駛的。      第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一)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7座以上載客汽車以外的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四)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六)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七)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八)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避讓校車的;      (九)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十)駕駛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一)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后,不按規定使用燈光或者設置警告標志的;      (十二)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上道路行駛的;      (十三)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四)連續駕駛載貨汽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十五)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于規定最低時速的。      第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      (一)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規定倒車、掉頭的;      (三)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四)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      (五)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六)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未達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八)駕駛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載貨汽車上道路行駛的;      (九)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十)駕駛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第三章 記分執行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予以記分。      對機動車駕駛人作出處罰前,應當在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告知該交通違法行為的記分分值,并在處罰決定書上載明。      第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二起以上交通違法行為應當予以記分的,記分分值累積計算。      機動車駕駛人可以一次性處理完畢同一輛機動車的多起交通違法行為記錄,記分分值累積計算。累積記分未滿12分的,可以處理其駕駛的其他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累積記分滿12分的,不得再處理其他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第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期限屆滿,累積記分未滿12分的,該記分周期內的記分予以清除;累積記分雖未滿12分,但有罰款逾期未繳納的,該記分周期內尚未繳納罰款的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分值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第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相應記分應當變更或者撤銷。      第四章 滿分處理      第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開具強制措施憑證,并送達滿分教育通知書,通知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滿分學習、考試。      臨時入境的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并送達滿分教育通知書。      第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應當參加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其中,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人應當參加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參加滿分教育的次數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積記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學習時間增加七天,每次滿分學習的天數最多六十天。其中,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參加滿分教育的次數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積記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學習時間增加三十天,每次滿分學習的天數最多一百二十天。      第十九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包括現場學習、網絡學習和自主學習。網絡學習應當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互聯網學習教育平臺進行。      機動車駕駛人參加現場學習、網絡學習的天數累計不得少于五天,其中,現場學習的天數不得少于二天。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人參加現場學習、網絡學習的天數累計不得少于十天,其中,現場學習的天數不得少于五天。滿分學習的剩余天數通過自主學習完成。      機動車駕駛人單日連續參加現場學習超過三小時或者參加網絡學習時間累計超過三小時的,按照一天計入累計學習天數。同日既參加現場學習又參加網絡學習的,學習天數不累積計算。      第二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處理地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并在學習地參加考試。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可以預約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考試不合格的,十日后預約重新考試。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二次累積記分滿12分或者累積記分滿24分未滿36分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預約參加道路駕駛技能考試。考試不合格的,十日后預約重新考試。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三次以上累積記分滿12分或者累積記分滿36分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預約參加場地駕駛技能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考試不合格的,十日后預約重新考試。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人經滿分學習、考試合格且罰款已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同時被處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在暫扣期限屆滿后發還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四條 滿分學習、考試內容應當按照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確定。      第五章 記分減免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處理完交通違法行為記錄后累積記分未滿12分,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教育并達到規定要求的,可以申請在機動車駕駛人現有累積記分分值中扣減記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最高扣減6分。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駕駛人申請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在本記分周期內或者上一個記分周期內,機動車駕駛人有二次以上參加滿分教育記錄的;      (二)在最近三個記分周期內,機動車駕駛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或者買分賣分受到過處罰的;      (三)機動車駕駛證在實習期內,或者機動車駕駛證逾期未審驗,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扣留、暫扣期間的;      (四)機動車駕駛人名下有安全技術檢驗超過有效期或者未按規定辦理注銷登記的機動車的;      (五)在最近三個記分周期內,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或者機動車駕駛人滿分教育、審驗教育時,有弄虛作假、冒名頂替記錄的。      第二十七條 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網上學習三日內累計滿三十分鐘且考試合格的,一次扣減1分。      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現場學習滿一小時且考試合格的,一次扣減2分。      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的,滿一小時為一次,一次扣減1分。      第二十八條 交通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給予警告處罰的,免予記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機動車駕駛證未被依法扣留或者收到滿分教育通知書后三十日內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滿分學習、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第三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請他人代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并支付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所支付經濟利益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五萬元;同時,依法對原交通違法行為作出處罰。      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五萬元;同時,依法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      組織他人實施前兩款行為之一牟取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十萬元;有擾亂單位秩序等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滿分教育時在簽注學習記錄、滿分學習考試中弄虛作假的,相應學習記錄、考試成績無效,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機動車駕駛人在參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中弄虛作假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撤銷相應記分扣減記錄,恢復相應記分,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滿分教育簽注學習記錄、滿分學習考試或者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千元以下罰

交通法新規定

新交通法規嚴格了對駕駛員的管理。最新法規扣分細則也更為嚴格,闖紅燈交通違法記分將由3分提高到6分,不掛號牌或遮擋號牌的一次就將扣光12分。新法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該法是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的法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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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新規定2022

2022年交通新規定:新的交通規則對司機實行嚴格的管理。根據最新的交通法規,扣分由3分提高到6分,不登記、遮擋號牌的扣12分。校車駕駛員管理內容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其余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的交通規則增加了違法行為的成本,評分項目從38項增加到5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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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規新規定是什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對城市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確定管理目標,制定實施方案。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

第四條 機動車的登記,分為注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和注銷登記。

第五條 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應當向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申請機動車注冊登記,應當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注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不屬于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車型的,還應當提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第六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有問題,制造廠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域的。

申請機動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憑證,屬于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之一的,還應當交驗機動車;屬于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同時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域內遷移、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單位名稱)或者聯系方式變更的,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應當及時辦理轉移登記。

申請機動車轉移登記,當事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機動車行駛證。

第八條 機動車所有人將機動車作為抵押物抵押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

第九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報廢期滿的2個月前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報廢期滿前將機動車交售給機動車回收企業,由機動車回收企業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告該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因機動車滅失申請注銷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人身份證明,交回機動車登記證書。

第十條 辦理機動車登記的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憑證齊全、有效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辦理登記手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機動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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