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怎么辦
發生交通事故處理方法視情況而定:
1、如果發生輕微的交通事故,雙方沒有人員傷亡,只是機動車或非機動車有輕微損壞,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用報警;
2、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有人受傷,或者機動車損傷嚴重,那么應當在第一時間內撥打120急救電話,救助傷員,然后撥打112交通事故報警電話,要求事故科出警解決;
3、最應該注意的是第三種情況,即人員傷亡嚴重或有人當場死亡或人車具損的,這時幸存者千萬不要因心里害怕,而倉惶逃離現場,正確的做法是勇敢報警,積極搶救受傷人員。
交警處理流程::
1、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是僅有財產損失;是雙方當事人傷勢輕微,各方一致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2、是雙方當事人傷勢輕微,各方一致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3、是可以由1名交警處理;
4、是可以當場制作事故認定書,不具備當場制作條件的,應當在3日內制作事故認定書;
5、是雙方當事人共同要求調解的,交警應當場調解,并在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
綜上所述,盡快記好現場狀況后,盡快撤離交通現場,恢復交通,對于不愿離開妨礙交通者,交警有權給予強制撤離,對于當事人妨礙交通的車輛,交警都會及時將車輛移動到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在撤離到安全地點以后,交警會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以及當事人和證人陳述來判定,主要的責任方,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當事人簽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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