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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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釋》第3條規定,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這里要注意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
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于肇事后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謂“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解釋》,“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論上對“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諸多不同的觀點。本書認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態度應限于過失,因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為保持犯罪構成的純潔性,其加重構成的心理態度也應是過失。故《解釋》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交通肇事逃逸承擔責任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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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運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并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 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交通肇事逃逸責任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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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于逃逸當事人的責任可以有以下幾種認定結果:
1) 事故因當事人逃逸,而無法認定當事人責任的場合,無論事故各方的實際責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擔全部責;
2) 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認定結果是雙方均無責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
3) 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認定結果是逃逸方有安全違法行為或駕駛有錯誤,他方沒有過錯,逃逸方負全責;
4) 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認定結果是事故當事人雙方均有責任,在確定過錯比例的基礎上適當減輕逃逸方的責任。
交通肇事逃逸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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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后表現說”,認為交通肇事后又逃跑和受重傷的被害人后來又死亡,這二者之間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為的繼續,死亡是重傷后在特殊情況下的必然結果,行為人對被害人可能進一步引起的后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這一心態沒有與進一步的行為相聯系,也就沒有獨立意義,或者說,逃逸的實質是行為人在趨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結果進一步加重的條件;
二“獨立行為說”,認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是獨立的犯罪行為,因此應實行數罪并罰或者按吸收犯處理;
三“分別情況說”,認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為人在犯罪后逃逸并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對待,如果是在過失支配下進行的,就不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進行的,就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
交通肇事逃逸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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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構成有三個方面。
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即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動機一般是逃避搶救義務以及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動機是積極的心理活動。雖然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但僅就逃逸行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為故意。因此只有行為人對肇事行為明知,同時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因為從主觀方面來看,在犯罪惡意上是很小的,是對現場后果的害怕所致。但毫無疑問,其逃逸行為還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無論何種情形,行為人在逃逸時都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發生,并對逃逸行為有直接的故意,這是行為人的主觀方面。
客觀方面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從刑法理論來看,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對行為的客觀方面予以認定。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是最高院的《解釋》中規定了在五種情形的基礎上而逃跑的行為。這就可以明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節來規定的。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的先前行為沒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或者雖有交通違規行為但該違規行為與結果沒有因果關系,或者行為人在交通事故中僅負同等責任或者次要責任,或者交通行為在所造成的結果尚未達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標準的,或者在負事故全部責任或主責的情況下僅致1人重傷,但又不具備酒后駕駛、無執照駕車、無牌照駕車《解釋》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為人事后有逃逸行為,也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逃逸后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空間要素,即該行為是否僅限于“逃離事故現場”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雖然沒有逃離現場(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將傷者送到醫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門處理時畏罪逃跑,雖然無論從主觀方面還是客觀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構成的,也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而在學界部分學者認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并不深。因此,對其處理不宜過重,具體把握尺度也宜寬不宜嚴,所以要對逃逸行為的時間和空間作必要的限定。
交通肇事逃逸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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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損害賠償重。
按《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賠償費用少則幾千塊,多則上萬元甚至于幾十萬元,如肇事車輛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發生交通事故后,賠償時,保險公司有先予支付的義務。但如果肇事車輛逃逸,按《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就不再承擔保險責任,車主要承擔全部的賠償費。
二、行政處罰重。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規定,對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機,不論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都將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
三、刑事責任重。
根據《刑法》第133條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肇事后逃逸的,屬法定的加重情節,傷者因搶救不及時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傷者沒有死亡,機動車駕駛員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將撞傷者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傷者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嚴重殘廢的,則構成了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按《刑法》規定,將會受到更加嚴厲的處罰。此外,法律還規定,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車人指使肇事司機逃逸,致使傷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員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有的交通肇事逃逸者心存僥幸,試圖逃避法律的制裁;也有的缺乏起碼的道德和良知,不僅不積極救助傷者,還利用他人救助時的混亂開溜。殊不知,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那些自作聰明的肇事者,最終也會付出慘重的代價——或刑之、或拘之、或賠之,或刑、拘、賠三者兼得之。提醒:車輛肇事后千萬不能逃逸,應在盡快救助事故傷者的同時主動接受調查并依法承擔自己的責任。只有這樣,才能使他人和自己的損害降到最低!
交通肇事逃逸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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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客體的上的區別。犯罪客體是區別此罪彼罪的重要標準,交通肇事的犯罪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與安全,交通肇事行為人完成交通肇事行為時違反了交通法規、給公共安全帶來嚴重威脅,故交通肇事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逃逸行為侵犯的是我國法律保護的國家正常司法追訴活動、公民人身權、財產權;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交通肇事者在肇事后有迅速報案接受交通警察或公安機關調查處理的義務,但在刑法上,我國并未規定行為人犯罪后必須報案接受有關機關調查處理,逃逸行為侵犯刑法保護的客體只能是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逃逸行為人肇事后逃逸,一般不再對公共安全構成威脅,而威脅到受害人的生命權、健康權或財產權。
(二)犯罪的主觀方面上的區別。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過失犯罪,交通肇事行為人對造成交通肇事嚴重后果的心理態度是過失的。至于對于違反交通法規來說,則往往是明知故犯。但判定行為人主觀性質的依據不是針對行為本身,而是行為可能造成的后果。犯罪行為人對交通肇事的結果的發生完全是出于過失 。如果行為人對違章行為所造成的后果持故意態度 ,就不能認定交通肇事罪。而交通肇事逃逸人對逃逸造成的后果果在主觀上既可能出于過失也可能出于故意。
鑒于交通肇事后行為人對逃逸造成的結果本身有時是持直接故意的心理;而該行為所侵害的客體也不再是公共安全,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及財產;逃逸行為已經不再只是一個情節,而完全可以作為獨立的罪行,當然也不是所有逃逸行為都構成犯罪,只有當行為達到可能造成生命、財產等無法挽回的損失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即其犯罪形態為危險犯,而由于行為本身的主觀惡性程度,以及搶救被害人生命危險的緊迫性,這種危險只要達到抽象的危險即可。可見,逃逸和交通肇事之間是有著重大區別的,交通肇事的外延已經不能包括逃逸了。據此筆者認為,我國立法將逃逸作為交通肇事罪的一個情節是不妥當的。
定性
交通肇事逃逸明顯不同于交通肇事,那么,對逃逸應如何定性呢?理論界有如下觀點:
(一)獨立罪名說。論者認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致人死亡,完全符合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所具有的全部構成要件,成立一個新的不作為。又由于《解釋》認為,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為中,可以出現共同犯罪,再由于我國刑法明確把這種情況的故意殺人行為排除在故意殺人罪的罪名范圍外,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就應構成一個新罪。把“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作為一個獨立的罪名,符合該種行為的主客觀特征,同時,可以解決理論上關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觀罪過的爭論,防止出現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定相同罪名的邏輯矛盾,解決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行為的共同犯罪問題,不至于出現共同過失犯罪這一與法律規定相悖的結論。
此論者看到了逃逸行為的獨立性,是可取的,但錯在僅將“逃逸致人死亡”獨立出來而沒有看到這種獨立性來自于在“肇事后逃逸”時已經轉化的心理。因此獨立成為罪名的應該是肇事后逃逸而不是“逃逸致人死亡”,只有這樣才能形成一個完整的邏輯鏈條。
(二)轉化犯說。認為具有“逃逸致人死亡”的情節,交通肇事罪就轉化成為故意犯罪。不難看出,此種轉化犯的含義似乎與我國刑法分則中規定的其他轉化犯(如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以及部分轉化為非法經營罪的罪名)有所不同,這些罪的主觀方面并不發生變化,只是由于具有特定情節轉化為其他罪名,因此該說存在明顯漏洞。
(三)吸收犯。此論者認為交通肇事后畏罪潛逃行為符合吸收犯的特征,具有吸收關系:交通肇事是前行為,是一種作為行為,主觀上是過失;而對所造成的嚴重后果放任不管則是后行為,是一種不作為行為,主觀上是故意(間接),前、后兩個行為之間存在著必然的聯系,如果兩個行為均構成犯罪,則應按吸收原則定罪量刑,而不能一律都按交通肇事處理。照此說法“肇事者逃逸致人死亡的,按故意殺人罪;沒有致人死亡的按交通肇事罪。” 這顯然有點粗糙。
(四)數罪說。基于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而逃逸致人死亡是故意行為的認識,認為逃逸致人死亡不能包含在內,而應該構成故意殺人罪與交通肇事罪數罪并罰。此說有很大的合理性,但錯在沒有考慮到情節輕微等復雜情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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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構成有下面三個點。
1.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即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動機一般是逃避搶救義務以及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動機是積極的心理活動。雖然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但僅就逃逸行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為故意。
2.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客觀方面: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從刑法理論來看,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對行為的客觀方面予以認定。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是最高院的《解釋》中規定了在五種情形的基礎上而逃跑的行為。
3.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空間要素,即該行為是否僅限于“逃離事故現場”。
二、交通肇事逃逸有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交通肇事逃逸如果尚未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構成犯罪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概念:
1、在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明知自己發生了交通事故,為逃避事故責任,故意逃離事故現場,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一種違法行為。有兩種情況, 一是人和車都在事故發生后逃離事故現場,二是棄車逃逸,即當事人將車留在現場,人逃離事故現場。
3、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終生禁駕。因逃逸致使受害人死亡的,依據刑法規定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4、新法加大了對交通肇事逃逸的處罰力度,所以在發生交通事故后,要立即停車、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千萬不要選擇逃逸,逃過一時,是不能逃過一世的,最終逃不了法律的制裁。
擴展資料:
肇事逃逸責任認定
1、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于肇事后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2、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的,屬于交通肇事罪的情節加重犯。構成該情節加重犯,首先要求行為人的肇事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否則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只能作為定罪情節在確定其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時加以考慮。
3、其次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已經發生交通肇事行為,如果對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產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動機,也就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行為。
4、對于雖然履行了對被害人的搶救義務,但是逃避責任查清認定的行為,仍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最后,所謂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現場逃離,但也可以將被害人送往醫院后逃離,甚至在現場躲藏的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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