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撞車算交通肇事嗎
法律主觀:
醉駕撞車是屬于交通肇事的行為,但不一定夠構成交通肇事罪,還要依據該事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的情況而論。僅有醉駕行為僅構成危險駕駛罪,只有當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有逃逸情形的醉駕撞車算交通肇事,應承擔交通肇事罪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醉駕發生交通事故怎么處罰
醉駕 發生 交通事故 怎么處罰? 根據法律規定, 醉酒駕駛 機動車的涉嫌 危險駕駛罪 ,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 拘役 并處 罰金 。如果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構成 交通肇事罪 的,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交通肇事罪從重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還要根據 過錯責任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交通肇事 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依法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 刑法 有關規定,現將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 法規 發生 重大交通事故 ,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 超載 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 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 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第四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第六條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 故意殺人罪 或者 故意傷害罪 定罪處罰。 第七條 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六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盜竊 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于問題的解釋》(1998.3.10 法釋〔1998〕4號) 第十二條 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注意區分 盜竊罪 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四)在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又構成其他罪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實行 數罪并罰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格依法處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 (三)具有下列情節之一,并符合上述(一)或者(二)的規定, 按照(一)或者(二)的規定從重處罰: 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潛逃,或有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 證據 ,或隱瞞事故真相,嫁禍于人的; 2. 酒后駕車 的; 3.非司機駕駛機動車輛的; 4.駕駛無牌照車輛的; 5.明知機動車輛關鍵部件失靈仍然駕駛的; 6.具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 醉駕是指因飲酒而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個人意志,在這種狀態下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駕駛,大于80毫克即為醉酒駕駛 交通違章 行為之一,簡稱醉駕。 一、本罪的構成要件。主體一般是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非交通運輸人員也可適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侵犯的客體為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和交通運輸 (包括鐵路、公路、水上、空中和城市的交通運輸) 的安全。客觀方面表現為因違反交通運輸的規章制度而引起人身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自行車、三輪車、人力車、畜力車、殘疾人專用車等非機動車發生重大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按本罪論處。 三、本罪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看行為人有無違章行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后果,主觀上有無過失,這種過失同發生的重大事故有無必然聯系。與 破壞交通工具罪 的區別,主要是看是否故意行為,是否故意破壞還在適用中的交通工具。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殺人的,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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