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買了保險撞死人怎么辦
一、車買了保險撞死人怎么辦
1、車買了保險撞死人,在保險期內的,需要由公安機關確定機動車駕駛員,在本次事故中承擔的責任,然后按照責任承擔事故的損失賠償,在賠償結束以后,按照保險合同條款中投保內容申請保險理賠。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有什么
1、交通肇事罪的客體。是指所保護的重大交通運輸安全。因為只有交通肇事并產生重大后果的,才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僅僅是交通肇事而沒有造成重大后果的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同樣也不是所保護的社會關系,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客體;
2、交通肇事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交通肇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踐中主要是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對于未滿16周歲,已滿14周歲的人駕駛機動車肇事,并造成重大事故的案件中是否成立交通肇事罪;
4、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既成立疏忽大意的過失,也成立過于自信的過失。交通肇事罪所強調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于發生事故的嚴重后果的心理態度而言,至于對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規定的注意義務,則既可能是明知故犯,也可以是過失,不影響交通肇事罪的成立。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對于其行為所造成的嚴重后果,持一種故意的心理態度,那么該行為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以及其他相關犯罪論處,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
構成交通肇事罪應當滿足下列四個要件:
(1)主體。只要年滿16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或其他人員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2)客體。客體是公共交通安全,即不特定的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財產以及公共生產、生活的安全。
(3)主觀方面。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方面是出于過失,這里所講的過失是指交通違法行為的后果的過失,而不是交通違法行為的過失。在本罪中,犯罪嫌疑人對交通違法行為都是故意的,也就是說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交通違法行為可能導致重大交通事故,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輕信能夠避免,從而最終導致危害后果的發生。
(4)客觀方面。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遭受到重大損失。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交通肇事吊銷駕照一般是兩年,如果有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是永久吊銷。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
法定的危害結果包括三種情況:
1、致人重傷
2、致人死亡
3、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行為人的行為只有造成了以上三種危害結果中的一種或多種時,該行為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其他的危害結果,由于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所以不能認定行為人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 【妨害安全駕駛罪】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主體: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主體應理解為一切直接從事交通運輸業務和保證交通運輸的人員以及非交通運輸人員。
(二)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交通運輸,是指與一定的交通工具與交通設備相聯系的鐵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運輸,這類交通運輸的特點是與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緊相連,一旦發生事故,就會危害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財產的廣泛破壞,所以,其行為本質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三)主觀方面:過失主觀要件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四)客觀方面: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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