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3年《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規定》:第二十條公安 交通管理部門 暫扣 交通事故車輛 、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駕駛證時,應當開具暫扣憑證。因檢驗、鑒定的需要,暫扣交通事故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20日。暫扣的車輛一律存放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妥善保管。當事人的其他證件在查驗登記后,應當當場發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交通事故駕駛證扣留時限:《 交通事故處理 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 交通管理部門 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 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第四十九條規定:對因檢驗、鑒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其行駛證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制作“公安交通管理 行政強制措施 憑證”,交付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扣留車輛、證件的期限。綜上可知,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門是可以對駕駛證進行扣留的,但扣留駕駛證的情況必須滿足上述規定中的一種。同時,駕駛證也不能長時間的被扣留,一般情況下允許扣留5日,起算時間是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 交通事故車輛 扣留時限:《規定》第38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 約定的期限 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也就說,該檢驗、鑒定的最長期限不超過60日。但另外,《規定》第43條同時賦予了當事人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權利。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即,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不服,可以申請重新檢驗、鑒定,這樣下來的話,檢驗、鑒定時間可能要超過60天。深圳市 死亡賠償標準 :t/id77zid1.html
法律客觀:《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三十九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嚴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扣留的事故車輛。
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事故后駕駛證被暫扣的,通常要在交警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接受處罰后,才能拿回駕駛證。如果當事人因為違章和事故已被記滿分,那么駕駛人要在十五天內到駕駛證核發地或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學習。學習結束后,車管所會在二十天內對其進行考試。考試合格的,清除記分,發還駕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法規扣分細則》 第六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后,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拒不參加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有兩次以上達到12分或者累積記分達到24分以上的,車輛管理所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接受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準駕車型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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