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輛追尾如何判定
追尾事故的責任認定依據
1、后車撞行駛中的前車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車承擔全部責任
2、夜間前車沒有尾燈,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后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3、前車在道路上停車后未按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設置警示標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后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4、前車在道路上停車后按規定開啟了危險報警閃光燈并設置了警示標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5、前車超長且未按規定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后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6、前車倒車或溜車撞后車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二、追尾事故處理方法
1、在道路上發生追尾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
2、在道路上發生追尾事故,若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可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若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3、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
4、發生事故后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5、事故當事人之間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時,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并共同簽名后,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1、后車撞行駛中的前車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一般由后車承擔全部責任;
2、夜間前車沒有尾燈,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一般由前車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后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3、前車在道路上停車后未按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設置警示標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一般由前車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后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4、前車在道路上停車后按規定開啟了危險報警閃光燈并設置了警示標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一般由后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5、前車倒車或溜車撞后車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一般由前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必須依法確認事故中各方當事人的法定義務;依法確認各方當事人法定義務的優先原則;確認各方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認不同的交通事故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應掌握行為責任原則、因果關系原則、路權原則和安全原則。
2、《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四)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公安機關并不是對每—個在道路交通中發生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故都能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出于種種主、客觀因素的制約,經公安機關調查不能確定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時,則對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認定其負交通事故責任。對于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適用必須嚴格加以限制。首先對于應當適用推之責任的案件,不能適用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其次,事故發生后,公安機關應盡一切可能收集證據,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確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只有當確實不能確認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時,才能不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五)交通事故責任推定。交通事故責任推定,是公安機關在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以及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對當求人應負何種交通事故責任的推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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