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人傷營養費誰承擔
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營養費當然應該由肇事者來承擔,也不僅是營養費,交通事故中所有的損失都是由肇事者來承擔的,只不過,肇事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理賠完畢之后到交強險公司報銷而已。但是,也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當中都有營養費,類似于輕微傷就沒有營養費。
一、發生交通事故人傷營養費誰承擔? 交通事故人傷營養費肇事者進行承擔。營養費是根據治療和康復的需要來決定的。其應視受害人的受傷害的狀況和殘疾的具體情況,從治療和康復的實際需要來確定。需注意的是,受害人實際需要補充的營養,必須是因侵權人的行為受到損害,為彌補該損害而需要補充的營養。如果受害人需要補充的營養與侵權人的侵權行為無關,則受害人不得就該營養費提出賠償要求。 在確定具體的營養費時,還應當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認為受害人確有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需要,并對需要的營養品的等級作出評估,并在此基礎上確定具體的營養費。因此,營養費的賠償數額應當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二、交強險理賠限額 1、有責任賠償的數額和范圍 1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包括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2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包括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后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3財產賠償限額:2000元。 2、無責任賠償的數額和范圍 1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三、交通事故賠償項目 1、醫療費 2、誤工費 3、護理費 4、交通費 5、住宿費 6、住院伙食補助費 7、必要的營養費 8、殘疾賠償金 9、殘疾輔助器具費 10、被扶養人生活費 11、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死亡補償費 12、喪葬費 13、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14、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如果加上營養費一共也沒有超過12.2萬元,那營養費最終也會由保險公司來承擔。可關于營養費當然不是受害者本人拿著保單到保險公司去理賠的,我們自己所購買的交強險是用來賠償給其他人造成的損失的。至于營養費的賠償標準,法律上對此沒有任何的規定。
事故營養費賠償標準
事故營養費賠償標準如下:
1、營養費的賠償標準一般為20-50元一天,具體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2、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傷情顯著輕微,不需住院治療的,一般不賠償營養費。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從受害之日起到傷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3、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或請法醫作出鑒定確定。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是法律規定的前提條件,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當是以輔助治療的需要為前提的,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出具營養意見,可以推定為不需要輔助治療的營養,不應對營養費進行賠償;
4、營養費賠償金額為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酌情花費的數額;
5、營養費的賠償標準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40%-60%的比例計算。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如下:
1、醫療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宿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
6、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7、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8、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9、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10、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1、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2、精神損害撫慰金。
綜上所述,營養費指的是受害人通過平常飲食的攝入尚不能滿足受損害身體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作為對身體補充而支出的費用,是一種輔助治療。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交通事故營養費賠償標準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比例進行計算。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交通事故營養費保險公司賠嗎
保險公司依法賠償,誤工費和營養費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里都有,但是保險公司對這些費用的報銷堅持一原則“必要且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4條僅有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1、營養費是為了恢復健康而必須的費用,它應包括購買補品費,住院期間適當的湯水費等。在日常生活中,人們注重生活品質,廣泛重視營養的補充的前提下,傷者的營養費對應的營養品顯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須的營養品,因此對于需要支付營養費的營養品應當的范圍與等級,應由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
2、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傷情顯著輕微,不需住院治療的,一般不賠償營養費。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賠付營養費,賠償期限從受害之日起到傷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3、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實踐中,交通事故理賠中一般是比照住院伙食補助費,按伙食補助費的2倍計算。當然各地也有不同,根據各地實際規定確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題目的詮釋》第二十四條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的規定,包括以下項目: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或護理誤工費、社保補繳費、重新入職損失費、重新找工作短期生活費、暫時失業費。住院生活或采購費、返鄉跨省交通費、縣內交通費、跨縣交通費、護理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跑腿費、起訴取證跑腿費、差旅費、因傷服藥輸液對人體產生的危害或縫合傷疼費、各類復印費、衣物報廢或財產損失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后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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