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范圍包括:閑置資產,,報廢、淘汰資產,產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產,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以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資產。按資產性質分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中央級事業單位處置規定限額以上的國有資產,應當按以下程序辦理:,(一)單位申報。中央級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須填寫《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并附相關材料,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門申報。,(二)主管部門審核。主管部門對中央級事業單位的申報處置材料進行合規性、真實性等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三)財政部審批。財政部對主管部門報送的國有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核批復。數量較大的國有資產處置,財政部可委托專員辦對國有資產處置有關情況進行實地核查。,(四)評估備案與核準。中央級事業單位根據財政部的批復,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國有資產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報財政部或主管部門備案。評估結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核準的,報財政部核準。,(五)公開處置。中央級事業單位對申報處置的國有資產進行公開處置。,中央級事業單位處置規定限額以下的國有資產,按照單位申報—主管部門審批—評估備案與核準—公開處置的程序,由主管部門審批后,報財政部備案。,國有資產拍賣的程序:,1、凡需拍賣國有資產的單位,首先,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拍賣申請,經批準或確定后,到拍賣市場進行登記。,2、整體拍賣國有資產,應由資產拍賣單位,對各項資產負債進行全面清理,編制清冊,及本年度開始到拍賣時的會計報表,分別報企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3、主管部門認真審核企業資產負債清冊和會計報表后,提出審核意見,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4、拍賣資產的所有者委托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的資產評估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評估中心等中介機構,對被拍賣的資產進行全面清理核實和評估。,5、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受其委托的組織機構,對資產的評估價值進行確認,提出拍賣底價。,6、進入拍賣市場,由拍賣市場和組織者,對拍賣資產在公開場合進行拍賣。拍賣收入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收取和管理。,國有資產并不是必須要經過拍賣才可以賣出,拍賣只是一種比較高效的方式,一般拍賣的國有資產都是淘汰的設備類。
法律客觀:一、國有資產拍賣要經過哪些程序國有資產拍賣即是國有資產處置問題,根據國家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的規定,國有資產產權轉讓(拍賣)應按以下程序進行:1、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資產進行評估。2、向我委提出資產處置的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1)關于處置資產的函(一式二份。內容包括:固定資產的基本信息;固定資產狀況說明;資產出售意向及方案等)。(2)具有法定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一式二份)。(3)《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一式三份。該表可在云浮市公眾信息網“http://www.yunfu.gov.cn/”的“市國資委”網頁“資料下載”欄目中下載)。3、經我委審核同意后,以不低于評估價作為底價通過云浮產權交易所(市房管局三樓,聯系電話:8827163)向社會公開拍賣。4、拍賣收益要上繳市財政(國資)專戶,并將拍賣的有關情況報我委備案。5、上述資產為土地的,交由市土地交易中心掛牌出讓。二、國有資產有哪些評估機構對國有資產(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國有資產,是指占有國有資產的國有企業或者說國家獨資或控股的企業的資產)進行評估,要委托有資格對國有資產進行評估的機構。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1990年5月下發的《關于資產評估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有資格對國有資產進行評估的機構有:1、持有國務院或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2、經國務院或者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臨時評估機構,也可以接受國有企業的委托,從事國有資產的評估業務。該種證書由原國家國有資產局(現歸財政部)統一印制、統一編號并蓋章。持有該等證書,并在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中注明“資產評估”的評估機構,可以對國有資產和非國有資產進行評估。其他資產評估時,應選擇具有國家頒發的資質證書的評估機構即可。凡未領到證書,而又確實具備資產評估能力的,其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中應注明“資產評估(不含國有資產)”字樣,只能對非國有資產進行評估。三、國有資產如何評估國有資產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1、申請立項;2、資產清查;3、評定估算;4、驗證確認。依照規定進行資產評估的占有單位,經其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應當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并附有財產目錄和有關會計報表等資料。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授權或者委托,占有單位的主管部門可以審批資產評估立項申請。申請單位收到準予資產資產評估立項通知書后,可以委托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資產。受占有單位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在對委托單位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的基礎上,核實資產帳面與實際是否相符,經營成果是否真實,據此作出鑒定。受占有單位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根據規定,對委托單位被評估資產的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單位提出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委托單位收到資產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后,應當報其主管部門審查;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資產評估結果。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授權或者委托,占有單位的主管部門可以確認資產評估結果。
關于資產處置的相關內容介紹(資產處置的范圍)
大家都知道一個國家的經濟既離不開政府的宏觀調控,也不離開市場的資源分配。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資產占用單位為了更好的進行資源分配,會對所占有的資產進行部分或者全部的資產處置。那么,究竟什么是資產處置呢?
一、什么是資產處置
資產處置,是指資產占用單位轉移、變更和核銷其占有、使用的資產部分或全部所有權、使用權,以及改變資產性質或用途的行為。
二、資產處置的范圍
資產處置的范圍按資產形態可劃分為:股權類資產、債權類資產和實物類資產。
三、資產處置的方式
(1)資產處置的主要方式有:
調撥、變賣、報損、報廢以及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等。
(2)資產處置方式按資產變現分為終極處置和階段性處置。
1、終極處置主要包括破產清算、拍賣、招標、協議轉讓、折扣變現等方式;
2、階段性處置主要包括債轉股、債務重組、訴訟及訴訟保全、以資抵債、資產置換、企業重組、實物資產再投資完善、實物資產出租、實物資產投資等方式。
四、國有資產的處置收入以及報損核銷
(1)處置收入編輯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是在等價有償的資產處置過程中所取得的國有資產變價收入。包括:
1、企業兼并價款;
2、破產企業清理收入扣除清償債務后的余額;
3、資產拍賣所取得的變價收入;
4、無形資產轉讓收入;
5、出租資產收取的租金;
6、出售股票的收入;
7、產權變動中發生的其他收入,如土地使用權、采礦權有償出讓和轉讓收入等。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實際上是國有資產存量的轉化形態,一般應上交國家,用于國有資產的再投入。
國有資產拍賣的程序:
1、凡需拍賣國有資產的單位,首先,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拍賣申請,經批準或確定后,到拍賣市場進行登記。
2、整體拍賣國有資產,應由資產拍賣單位,對各項資產負債進行全面清理,編制清冊,及本年度開始到拍賣時的會計報表,分別報企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3、主管部門認真審核企業資產負債清冊和會計報表后,提出審核意見,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4、拍賣資產的所有者委托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的資產評估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評估中心等中介機構,對被拍賣的資產進行全面清理核實和評估。
5、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受其委托的組織機構,對資產的評估價值進行確認,提出拍賣底價。
6、進入拍賣市場,由拍賣市場和組織者,對拍賣資產在公開場合進行拍賣。拍賣收入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收取和管理。
擴展資料:
對象和范圍:
國有資產產權的拍賣,應當符合國家的經濟結構調整和國家產業政策,按照充分合理使用國有資產的要求,確定國有資產產權拍賣對象。國有資產產權拍賣,拍賣的既可以是國有企業的全部國有資產,也可以是屬于國有的單項資產。國有資產產權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都可以進行產權拍賣。
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國有資產產權拍賣的重點范圍和對象是:
①資不抵債和接近破產的小型國有企業;
②長期經營不善,連續多年虧損或微利的企業;
③為了優化結構,政府認為需要出售產權的企業;
④企業多余或長期閑置的財產;
⑤企業財產利用率極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為需要出售產權的財產;
⑥不符合國家經濟發展要求或股份企業效益差的國家持股的股票;
⑦屬于國家所有的房產;⑧國家所有土地使用權、礦藏開采權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國有資產產權拍賣
法律分析:資產拍賣和司法拍賣的區別是:拍賣主體不同、拍賣基礎不同、強制力不同三個方面。資產拍賣是通過競賣方式將資產公開出售。一般是專門從事拍賣業務的機構受委托人的委托,通過競買人出價或應價競爭,將資產公開賣給出價最高的競買人。司法拍賣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強制執行程序中,按程序自行進行或委托拍賣公司公開處理債務人的財產,以清償債權人債權的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十五條 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本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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