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駕照實習期扣分規定為《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八條第一款。具體內容為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具體的扣分規則應當參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和增加準駕車型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八條第一款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
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和增加準駕車型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
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后部粘貼或者懸掛統一式樣的實習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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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拿到駕照之日算起,之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已記滿12分的,注銷其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扣1-11分:先交納罰款,到下一個記分周期后駕駛證自動恢復到12分;扣滿12分:注銷實習期準駕車型的駕駛資格。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五條: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附件4)。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后,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拒不參加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有兩次以上達到12分或者累積記分達到24分以上的,車輛管理所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接受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準駕車型考試。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九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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