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能怎么調解交通事故
當事人必須共同請求調解,交通警察當場對財產損失的確定、當事人過錯及承擔的賠償責任、賠償方式等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當場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拒絕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上簽名的以及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上載明有關情況,當場送達當事人。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生效后,當事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持《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作為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并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1)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2)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3)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4)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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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法院調解程序是怎樣的
雙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才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出面提出調解申請,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十天,達成協議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調解書,并送達各方當事人,該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方為生效,然后按照規定履行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一條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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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面交通事故應如何處理
1.在發生單方交通事故之后,根據事故中的具體情況,分別作出以下的處理。
(1)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并且是屬于單方交通事故的,在事故當中只是造成了自己的車輛被損壞的,車輛的駕駛人應該以最快的速度把發生事故的車輛從事故現場進行撤離,撤離的時候要選擇不會妨礙正常交通運行的地方,撤離車輛之后,當事人要向交警部門進行報警,并且還要聯系保險公司到現場進行理賠事項的協商。保險公司在接到具體情況之后,要派送相關的工作人員前往現場進行處理。
(2)在發生單方交通事故之后,如果因為事故的原因造成的公共設施以及公共財產遭到了損壞的,當事人應該對事故現場進行標劃,在標劃完成之后,要把車輛迅速從事故現場中撤離,撤離地點選擇不會妨礙正常交通運行的地方,車輛徹底完成之后要向交警部門進行報警,在原地等待交警的處理。
2.對于發生單方交通事故的調解工作,主要是根據以下的步驟來進行調解。
對單方交通事故進行調解,必須是事故中全部當事人的共同意愿,交警在接到當事人的意愿進行調解的時候,需要確認事故現場所發生的財產損失,需要確認事故當事人的主要責任和賠償事項。經過交警的調解之后,如果事故中的當事人都達成了一致的意愿,當事人需要簽訂相關的協議書。對于現場調解的結果,在制作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的時候,交警要把調解有具體情況記錄在上面,并且事故的當事人都要在處理書上面簽字,最后要把事故處理書發放給當事人。
在進行事故調解的過程中,如果事故中的當事人對調解結果存在有爭議的,在制作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的時候,交警要把雙方存在爭議的這一點寫在上面,要把雙方沒有達成共同協議的情況記錄在案,在事故雙方進行簽字之后,把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傳送到雙方的手上。
對于已經生效的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如果當事人不履行處理書上面的處理辦法,則另外一方當事人可以使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作為證據,就已經發生的單方交通事故,請求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處理。
3.不是所有的情況都可以通過交通警察來進行調解的。對于一些特殊的情況,交警并不會采用調解的方式。其中所提到的特殊情況,一般包括:
(1)事故中的當事人不能提供有效的現場證據,第一事故現場被破壞了,導致交警無法認定交通事故。
(2)事故中的當事人對于交通事故的認定結果存在有爭議的。
(3)事故的當事人不接受由交警調解。
(4)對于交警制作的簡易程序處理事故認定書,當事人不肯簽名確認。
4.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對于單方交通事故的賠損調解是有時間限制的,一班的時間限制是十日之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從該規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責任書是重要的書證。
既然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一種證據,起證明作用,當雙方對責任或者賠償方法存在問題時,是應該出具責任認定書的。只有雙方對責任沒有異議時或者調解時才可以不必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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