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協商不成怎么辦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賠償協商不成處理方法如下:1、可由交警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2、雙方可申請交警調解;3、調解不成可向法院起訴。發生交通事故,對僅造成車物損失或者人體傷情輕微的交通事故,且各方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如果還是無法協商一致,就只能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征求當事人意見后進行庭前調解,如果調解結案,法院會出具調解書,如果調解不成,法官會按照法律,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決,原被告雙方需按照法院出具的調解書或判決書履行各自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交通事故調解書達不成協議如何處理
交通事故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受害人一方可以選擇到法院起訴肇事者一方,要求肇事者一方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八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一致書面申請。
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交通事故調解不成可以起訴嗎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經調解不成的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
在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的時候,當事人可以申請由交警部門作為中間人進行調解解決。交警部門進行事故調解的,也不一定能調解成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不協商直接上起訴可以嗎
交通事故不協商直接起訴是可以的,交通事故起訴流程如下:
1、起訴和受理
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后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訴;
2、審理前的準備
法院立案后五日內將起訴狀附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檢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審理前的準備工作。一審普通程序結束后,如果當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訴,則一審裁判不生效力,而進入二審程序。二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經宣告或送達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對此裁判,當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訴或上訴;
3、開庭審理
(1)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
(2)審理前核對訟訴參與人,宣布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3)法庭調查
4、法庭辯論
原告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及答辯后互相答辯;
5、法庭辯論終結
雙方當事人爭議核實清楚后法庭調查結束,應依法作出判決;
6、調解
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普通程序的審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子。
處理交通事故的一般流程如下:
1、第一時間報案。發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時撥打122報警電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后,按照管轄范圍予以立案;
2、現場處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察現場、收集證據;
3、責任認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獲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者交通肇事逃逸嫌疑人后,應當按原范圍撤銷協查通報,并通過全國機動車緝查布控系統撤銷布控。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偵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間,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屬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詢問案件偵辦情況的,除依法不應當公開的內容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并做好記錄。
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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