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從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的實施條例來看,并沒有賦予交警部門對肇事車輛采取財產保全的權力。
交警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過程中,扣留肇事車輛只能是為進行檢驗和鑒定,完成后應通知當事人領取肇事車輛。而有的肇事者取回肇事車輛后就對事故的處理以及受害人的賠償持消極心態,甚至杳無音訊。
2、在民事糾紛中,雖然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訴訟保全或訴前保全,但訴訟保全只能是當事人提起訴訟以后才能向法院提出申請。
訴前保全雖可在起訴前申請,但必須要提供擔保并在采取訴前保全措施后的30日內起訴,否則法院將會依法解除保全。
3、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或其近親屬要求保全肇事車輛,往往受害人正在搶救或治療過程中,相關的損失無法計算,向法院起訴同時申請訴訟保全的話,雖然賠償數額還不確定,但是可以在申請增加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發生后申請財產保全的方式如下:
1、訴訟保全申請,由案件當事人在訴訟程序開始后,作出判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自行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2、訴前保全申請,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利害關系人是指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正受他人侵犯或與他人發生了爭議的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財產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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