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被撞之后報案的有效期,一般沒有嚴格的時間限制,通常建議當事人當場報警,如果當事人沒有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的,可以在事后請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處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進行記錄,并且在三3天之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如經交警核查交通事故事實確實存在的,交通管理部門應該受理案件,并且通知當事人;如經過交警核查無法證明存在交通事故事實的,或者不屬于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則需要以書面的形式告訴當事人,并說明相關理由。一般情況下建議事故現場進行報警,因為在事故之后報警的,現場可能會被破壞,導致難以劃分責任,除非當事人保留了相關的證據。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十八條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未報警,在事故現場撤除后,當事人又報警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記錄內容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制作受案登記表;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六十七條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申請復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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