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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住證和居住證的區別(暫住證跟居住證有什么區別)

首頁 > 交通法規2024-11-15 07:31:51

居住證和暫住證的區別

居住證和暫住證的區別如下:
1、福利區別,暫住證是用來對人口進行管理的一個手段,不附帶任何福利。居住證為外來人口提供就學、生育、勞動等多方面福利待遇,并于落戶政策掛鉤;2、辦理要求區別,暫住證辦理要求低,提供相關材料即可辦理,而居住證的申請門檻較高;
3、落戶區別,暫住證不能成為落戶的依據,而居住證可以。辦理落戶,居住證是基礎;
4、服務對象不同,暫住證是從加強流動人口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角度進行暫住人口登記,以防范管理為主。居住證是公民辦理的在居住地享受常住人口同等的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證明,體現的是從管理到服務的觀念轉變;
5、證件有效期不同,居住證的有效期是臨時或長期兩種;暫住證的使用權限是固定的。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三條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居住證和暫住證的區別是什么

居住證和暫住證的區別是什么

  居住證是國家戶籍改革的重點之一,具有大部分戶口的功能,將完全取代暫住證。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居住證和暫住證的區別是什么的相關介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一、居住證和暫住證的區別是什么

  居住證與暫住證區別:1、受理和簽發機關不同:暫住證是由派出所受理并制發,而居住證是由社區或農村鄉鎮受理;2、證件樣式不同:居住證能重復使用,而且其地址、發證機關等項目能重復擦寫,而暫住證就不可以重復使用;3、證件有效期不同:居住證的'有效期是臨時或長期兩種,暫住證的使用權限是固定的;4、享有權利不同。

  二、暫住證有什么用

  1、根據有關規定,申請者的孩子能夠在本地接受九年義務教育。

  2、申請者能夠參加專業技術資格評定或職業資格考試、注冊。

  3、申請者能夠參加各種學歷教育、職業技能培訓以及國家職業資格的審定。

  4、申請者能夠免費享受計劃生育基本項目以及衛生防疫服務。

  三、居住證有什么用

  1、居住證擁有金融服務方面的功能,它能綁定個人銀行賬戶,可以查詢到賬戶的余額和支付業務。

  2、居住證還可以乘坐公交車,只要標有居住證服務的車輛都能夠使用。

  3、居住證還可以使用電子服務平臺,在申領和申請的過程中能夠在平臺自助服務。

  4、居住證還擁有帶電子錢包的功能,可以在一些商戶的pos機上實行小額的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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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住證和居住證是一樣的嗎

暫住證和居住證不一樣。兩者的區別如下:
1、受理和簽發機關不同:暫住證是由派出所受理并制發;居住證是由社區或農村鄉鎮受理;
2、證件樣式不同:居住證能重復使用,其地址、發證機關等項目能重復擦寫;暫住證就不可以重復使用;
3、證件有效期不同:居住證的有效期是臨時或長期兩種;暫住證的使用權限是固定的。
居住證有哪些功能
1、子女在居住地就讀,享受居住地常住戶口同等待遇;
2、可以繳納公積金、養老金、醫療保險金等相關事項;
3、享受居住地創業輔導及申請非正規就業;
4、可在居住地辦理簽證等;
5、享受其他居住地常住戶口的同等待遇;
6、居住證可以方便居住地政府管理外來流動人口;
7、居住地政府可以利用居住證的優惠政策吸引優秀人才。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二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暫住證和居住證是一樣的嗎

法律分析:居住證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公民申領的證明,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暫住證申領辦法》目前已經廢止。暫住證與居住證不一樣,區別有:法律效力不同,前者無,后者有;簽發機關不同,前者社區亦可,后者為公安機關。

法律依據:

一、《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二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二、《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制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五條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的,以暫住地的戶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離開前申報注銷;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內暫住,或者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農村暫住,除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以外,不辦理暫住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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