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 銷售偽劣產品罪 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 不合格產品 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行為。該罪的 犯罪構成要件 是:(一)本罪的客體要件。本罪不僅侵害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同時又侵犯了人民群眾的人身和財產權利。所以,它的犯罪客體屬于復雜客體,是國家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利益。(二)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法規,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故意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行為。(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生產者、銷售者,為一般主體,即只要是達到 刑事責任年齡 ,具有 刑事責任能力 的自然人和單位,都能成為本罪主體。(四)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偽劣產品而予以生產或銷售,過失不構成本罪。如,個體經銷人員不知道自己購進的是偽劣產品,然后銷售的,不成立本罪。即使行為人應當知道其為偽劣產品,但事實上沒有認識到是偽劣產品的,也不構成本罪。這里的“明知”不能根據 犯罪嫌疑人 的口供判斷,而以案件實際情況,只要證明犯罪嫌疑人實際知道的就可以認定“明知”。正規的進貨渠道,正規發票,合理的市場價格等等都能證明是否明知。
法律客觀:(一)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表現為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產者即產品的制造者(含產品的加工者),銷售者即產品的批量或零散經銷售賣者(含產品的直銷者)。至于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產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為人的故意表現為在生產領域內有意制造偽劣產品。在銷售領域內分兩種情況:一是在銷售產品中故意摻雜、摻假;二是明知是偽劣產品而售賣。 (三)客體要件 侵犯客體是國家對普通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普通產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規定的藥品、食品、醫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電器等產品,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化妝品等產品以外的產品。國家對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是指國家通過法律、行政法規等規范產品生產的標準,產品出廠或銷售過程中的質量監督檢查內容,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損害賠償、法律責任等制度。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侵犯了國家對產品質量的上述管理制度,生產、銷售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偽劣產品擾亂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秩序,侵犯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產品質量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違反產品質量管理法律、法規一般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以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關于產品質量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有關行業標準規則等。關于偽劣產品的界定標準,在上述產品質量法規中有規定。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為表現可具體分為以下四種行為: (1)摻雜、摻假。這是指行為人在產品的生產、銷售過程中摻入雜物或假的物品。 (2)以假充真。這是指行為人以偽造產品冒充真產品,表現為偽造或者冒用產品質量認證書及其認證標志進行生產或者銷售這類產品的行為。 (3)以次充好。這是指以次品、差的產品冒充正品、優質產品的行為。 (4)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這是指以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在內)的產品假冒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產品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的精神,上述四種行為屬選擇行為,即行為人具有上述四種行為之一的就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行為人如果同時具有上述兩種行為或兩種以上行為的。也應視為一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不實行數罪并罰。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情節是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客觀上所要求的內容。
賣假貨屬于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該罪是以非法牟利為目的,在從事工商業活動中,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嚴重損害用戶和消費者利益,危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行為。 作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犯罪主體,依據刑法的規定,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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