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撞三根肋骨算輕傷嗎?
算一算,如果是這樣,胸部和肋骨2處以上骨折構成輕傷。
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
5.6.4二級輕傷
a)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乳腺導管受損。
b)肋骨骨折2處以上。
c)胸骨骨折;鎖骨骨折;肩胛骨骨折。
d)胸鎖關節脫位;肩鎖關節脫位
e)胸部損傷,引起皮下氣腫,1周不能自行吸收。
血胸;胸部氣胸
g)胸壁穿透傷。h)胸部壓迫有窒息跡象。
擴展信息:
輕傷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費用;
如果傷害達到殘疾程度,還需要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康復費用、護理費用和后續治療費用。
交通事故造成受傷方的概率很大,因為車輛的殺傷力很大,車輛輕微碰撞可能會造成身體某處骨折等嚴重傷害。車禍中,當事人肋骨斷了三次,根據具體傷殘鑒定標準,認為是輕傷。
受害人受到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因誤工發生的醫療費用和減少的收入,包括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1.醫藥費
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住院費用等收據,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應當在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按照實際數額確定。器官恢復訓練所必需的康復費用、適當的美容費用和其他后續治療費用,可以在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診斷書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一并賠償。
2.誤工費
根據受害者失去的時間和收入狀況。損失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繼續喪失工作的,喪失工作時間可以計算至固定傷殘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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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鑒定標準: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鑒定應當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致傷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并發癥或者后遺癥為依據,全面分析,綜合鑒定。
輕傷是指由于物理性、化學和生物性物質等各種外界因素對組織器官造成的損傷,屬于或部分屬于功能障礙,但不構成嚴重傷害,不屬于輕傷。造成身體或面部損傷、聽力、視覺或其他器官功能障礙,或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中度傷害的傷害,包括一級和二級輕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依據醫學、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結合法醫案件的實踐經驗,制定了輕傷鑒定標準,為輕傷的認定提供依據。
《人體輕傷鑒定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1990年7月1日頒布。損傷程度的認定應以原發性損傷和外部因素直接造成的后果為依據,包括損傷時的損傷情況、損傷后的并發癥和后遺癥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關于發布<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的公告》附件:《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規定輕傷是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人體 輕微傷 鑒定標準 輕微傷是指造成人體局部組織器官結構的輕微損傷或短暫的功能障礙,輕微傷的鑒定應在被鑒定者損傷消失前作出評定。鑒定人應當由公安機關及有關執法部門委托的法醫人員或經培訓過的兼職法醫人員擔任。本標準適用于各級公、檢、法、司及院校系統進行損傷評定。本標準為輕微傷的下限,上線與 輕傷鑒定標準 (試行稿)銜接,未達到本標準的為不構成輕微傷。 1. 四肢損傷 (1)手、足骨骨折。 (2)外傷致指(趾)甲脫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3)肢體關節、肌鍵損傷,伴有臨床體癥。 (4)肢體軟組織挫傷面積在15cm2以上;擦傷面積在20cm2以上; (5)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創口長度在1cm以上,刺創深達肌層。 2. 會陰部和軀干部損傷 (1) 會陰、陰囊、陰莖單純性創口。 (2) 陰囊、陰莖挫傷。 (3) 會陰部軟組織挫傷。 (4) 女性乳房淺表損傷。 (5) 外傷后血尿。 (6) 脊柱韌帶損傷。 (7)損傷致孕婦先兆流產的。 (8)軀干部軟組織挫傷面積在15cm2以上,擦傷面積在20cm2以上,軀干皮下血腫。 (9) 軀干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在1cm以上或者創口累計長度在1.5cm以上,刺創深達肌層。 (10) 肋骨一處單純性線性骨折;確證肋軟骨骨折。 3 頭頸部損傷 (1) 頸部軟組織創口長度在1cm以上。 (2) 頸部皮膚擦傷,長度在5cm以上,面積在4cm2以上,或挫傷面積在cm2以上。3.1 頭皮擦傷面積在5cm2以上;頭皮挫傷;頭皮下血腫。 (3) 外傷致使牙齒脫落或者牙齒缺損。 (4) 外傷致使牙齒松動2枚以上或三度松動1枚以上。 (5) 外傷致下頜關節活動受限。 (6) 頭皮創。 (7) 頭部外傷后,確有神經癥狀。 (8) 眼部挫傷。 (9) 眼部外傷后影響外觀。 (10) 眼外傷造成視力下降。 (11) 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26dB以上。外傷后引起聽覺器官的其他改變。 (12) 耳廓創在1cm以上;耳廓缺損。 (13) 面部軟組織非貫通性創。 (14) 面部損傷后留有瘢痕,外傷后面部存留色素異常。 (15) 面部表淺擦傷面積在2cm2以上;劃傷長度在4cm以上。 (16) 外傷后鼻出血;鼻骨線形骨折。 (17) 口腔粘膜破損,舌損傷。 (18) 涎腺其導管損傷。 4.其他損傷 (1)燙傷達真皮層。 (2)面部一度燒燙傷,面積在10cm2以上;淺二度燒燙傷。 (3)頸部一度燒燙傷面積在15cm2以上;淺二度燒燙傷面積在2cm2 。 (4)軀干、四肢一度燒燙傷,面積在20cm2以上,或淺二度燒燙傷面積在4cm2以上;深二度燒傷。 (5)損傷致異物存留體內。 (6)其他物理、化學、生物因素所致的輕微損傷。參照相應條款。 附錄A 附加說明 (1) 本標準未作規定的輕微損傷,可以比照本標準相應的條款作出鑒定。 (2) 兩種接近本標準以上的損傷,可綜合評定;同類損傷可以累計。 (3) 本標準所說的以上、以下都連本數在內。 (4) 未成年人損傷下限為本標準損傷的50%;妊娠期、哺乳期婦女損傷下限為本標準損傷的60%。
法律客觀:《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3.1 重傷 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3.2 輕傷 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3.3 輕微傷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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