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子追尾了應該怎么處理?
1、開啟雙閃,并在車輛后方放置警示牌
無論是追尾前車,還是被后車追尾,車主都應該先開啟雙閃燈,觀察確認四周安全后再下車。如果側方車道有車駛過,車主絕對不能貿然開啟車門。下車之后,車主就需要在車后方50米左右放置三角警示牌,提醒后車注意避讓,避免二次事故的發生。
2、撤離到路邊,不要站在車道上
車輛追尾后,事故車車主們的心情都不會太好。有時候,會出現相互爭吵或者大打出手的情況。這樣的情形如果發生在車水馬龍的車道上,那便是十分危險的。因為有可能造成二次事故,并且讓交通變得擁堵不堪。
車主們應該講文明,不要在車道上久站或爭執,而是應該趁著時機合適快速撤離到路邊,在路邊靜候。
3、及時報警、報保險以及拍照
當責任劃分不明確或者是有人員受傷的時候,車主需要報警電話與120。在交警、救護人員到來前,車主可以對車輛進行拍照,拍攝下事故車輛近照。
首先是拍攝碰撞部分的特寫,其次是事故車的近照以及遠照,車主需要注意的是車牌也要完整拍攝下來。然后,就是拍攝事故車輛與馬路上標志線位置、撞車碎片等細節。
擴展資料
車輛追尾誰負主要責任
1、交通事故責任由交警劃分,如果你的車正常行駛,并措施得當,而前邊的車突然剎車,又不屬不可抗力,那么前面的車應負全責或主要責任。具體由交警劃分責任。
2、一般是追尾者全責,兩車的維修費用都由追尾者所承保的保險公司賠償,被追尾者只有一個交強險的無責賠嘗。這無責的賠償是由追尾者所承保的保險公司代賠。座位險只是賠車輛座位上的人員傷亡的。
3、可以通過交警的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調解書、三車的駕照、行駛證、交強險的復印件,向保險公司索賠。
4、雙方在交通隊進行登記備案,前車無責任,拿著修車的發票與后車車主一起在交通隊進行結案。而后車車主這些日子不能開車,因為駕駛證在交通隊扣留。等結完案后,才能拿到駕駛證。
被追尾了處理流程
被追尾了的處理流程如下:
1、確保安全:在車輛被追尾后,首先要確保自己和車內的其他人員的安全,及時開啟危險警示燈,盡可能將車輛移至路邊等安全區域,避免繼續停留在車流較大的路段上;
2、交換車輛信息:在確保安全后,應與對方車主交換車輛信息,包括車牌號、車型、駕駛證和行駛證等,以便后續理賠和維權;
3、判斷責任:根據現場情況,判斷事故責任,若對方全責,應及時拍照取證,并向對方要求索賠;
4、報警處理:如果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較大,應及時報警并等待交警到達現場處理;
5、保留相關證據:在處理完事故后,應妥善保留相關證據,包括車輛損壞照片、事故現場照片、交通事故認定書、索賠協議書等,以便后續理賠和維權;
6、聯系保險公司:對于車輛損壞嚴重的情況,應及時聯系自己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追尾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
1、后車撞行駛中的前車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車承擔全部責任;
2、夜間前車沒有尾燈,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后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3、前車在道路上停車后未按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設置警示標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后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4、前車在道路上停車后按規定開啟了危險報警閃光燈并設置了警示標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5、前車超長且未按規定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后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6、前車倒車或溜車撞后車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綜上所述,不同地區的交通規定和處理流程可能會有所不同,具體處理方法還需參考當地的交通法規和實際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
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汽車被追尾怎么處理
汽車被追尾了,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選擇是否自行協商或者報警處理,具體如下:
1、自行協商:
汽車被追尾了,事故輕微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自行協商處理,流程為:
(1)事故發生后要馬上停車,打開雙閃,確認安全后在車后合理位置樹立三角警告標志;
(2)查看事故中的損失,如對方車輛只是輕微刮擦或碰撞,車輛損失價值不高,也沒人受傷。那么基本判斷可以走輕微事故快速處理流程;
(3)和對方協商走交通事故快速處理流程,然后相互查看對方的手續,其中要仔細檢查駕駛證、行駛證和交強險保單或交強險標志;
(4)雙方當事人自行判定責任,現場拍照,方便之后的理賠;
(5)事故現場拍照,一般事故拍三張照片:車頭位置的、車尾位置的各一張,車輛碰撞接觸位置的一張。保險起見前后遠一點的位置再各拍一張事故的全景,記住照片要照出雙方車輛的牌照。拍完照以后可以挪車了,將車輛開到不影響交通的位置;
(6)填寫快速處理書,寫清事故情況、雙方信息、時間地點等;
(7)若對方有車險,可以直接打電話給對方保險公司要求定損,定損后修好車,保留好定損單、維修發票、維修清單等,要求保險公司在其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具體流程如下:
提交材料:向本方保險公司提交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身份證、車輛保險憑證及肇事司機相關信息;
定損修車:根據保險公司的定損裁定的維修項目到二類以上維修點修車;
等待復議:復議時間為15天;
保險賠償:車輛維修完后,自己先墊付維修費用,再到自己車輛購買保險的公司理賠點報銷理賠;
配合作證:配合保險公司和相關部門調查肇事者的情況。從法律途徑獲得肇事者的賠償后結案。
2、報警處理:汽車被追尾了,事故嚴重的,或雙方當事人無法協商一致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報警處理,流程為:
(1)事故發生后要馬上停車,打開雙閃,確認安全后在車后合理位置樹立三角警告標志;
(2)若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然后查看事故中的損失;
(3)和對方協商不成的,或者事故嚴重的,及時撥打報警電話,等待警察到場處理,車輛有保險的,及時撥打保險公司電話;
(4)保險公司到場進行現場勘驗后,并且交警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影響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5)撤離現場后,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陳述等,認定并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道路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備當場制作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6)有車險的,可以在保險公司定損后修好車,保留好定損單、維修發票、維修清單等,要求保險公司在其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交強險: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8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8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8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8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商業險:
交通事故商業險賠償比例并沒有明確規定,而且商業險的類別也很多,不同商業車險的賠償標準,賠償范圍和賠償對象都是不一樣的。發生交通事故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責任人按照雙方責任比例承擔。
(7)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送達當事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流程:
提出調解申請。
向交警部門申請調解,應當事雙方協商一致,共同提出書面調申請。提出調解申請的期限為十日,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交通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算;
審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事故當事各方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申請書”進行審核;
當事人對調解的時間以及地點進行確定。具備調解開始時間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進行調解。調解采取公開方式進行,調解時間應當提前公布,調解時允許旁聽,但是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應當終止調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8)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發生死亡事故、傷人事故的,或者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1、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2、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3、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
4、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5、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6、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
7、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第七十一條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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