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所承擔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
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一)完全由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該違章行為人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二)由于雙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雙方當事人都負有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相當或者基本相當的,雙方負同等責任;
(三)二方或者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負相應的交通事故責任;
(四)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五)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若干規定》,其中的第六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應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負全部責任者,承擔符合規定損失的100%;負主要責任者,承擔符合規定損失的60%至80%;負同等責任者,各承擔符合規定損失的50%;參照上述原則確定。
機動車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后,對事故的處理離不開責任的承擔,但由于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多種多用,因此在實際遇到事故的時候,很多人就搞不清楚這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怎么承擔。接下來,就讓我為你做詳細介紹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的責任承擔,在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主要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同時,機動車一方還要承擔一部分無過錯責任。需特別指出,駕駛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有權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1)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2)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3)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有權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侵權責任法規定特殊情形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承擔辦法: 1、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在下列情形下構成“過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2、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如被多次轉讓但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應由最后一次轉讓并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3、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如發生多次轉讓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應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4、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5、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6、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7、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應由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當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8、接受機動車駕駛培訓的人員,在培訓活動中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駕駛培訓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 9、機動車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試乘人損害,提供試乘服務者應承擔賠償責任。試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提供試乘服務者的賠償責任。 10、因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致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道路管理者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道路管理者能夠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的除外。因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妨礙通行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致人損害,行為人應承擔賠償責任。道路管理者不能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1、未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強制性規定設計、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2、機動車存在產品缺陷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五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實踐中,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不同,那么實際需要承擔事故責任的主體也就不一樣。上文中我整理了一些比較常見的,但是又比較特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類型,詳細為大家解答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怎么承擔的問題,但愿能為你提供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