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主要責任是多少
交通事故主要責任是70%。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處理期限是什么
1、因檢驗、鑒定的需要暫扣車、牌證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應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或特大事故20日內作出;
3、當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交通事故主次責任賠償比例
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對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
交通事故主次責任賠償比例
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對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機動車一方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
(3)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
(4)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
(5)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10%的賠償責任;
(6)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5%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與處于靜止狀態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交通事故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方在該車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對超過最低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第一款的規定賠償。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第九十一條 交通警察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告知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
(二)聽取各方當事人的請求及理由;
(三)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四)計算損害賠償的數額,確定各方當事人承擔的比例,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執行,財產損失的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五)確定賠償履行方式及期限。
交通事故主次責涉及人傷的規定是怎么樣的
一、涉及人身傷害的交通事故主次責任規定
作為受害方,你要做的是:
1.要求交警盡快出具事故證明,
2.讓麻煩制造者支付醫藥費,
3.盡可能保留事故車輛的財產;
4.再處理后協商賠償。作為責任方,人被你傷害,提前支付醫藥費是合理的。因此,建議在合理范圍內盡可能多地搶救傷者。但在現實中,并不排除部分受傷人員會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或者他們的要求已經超出了責任方的賠償能力。有鑒于此,作為責任方,我們可以先與受害者協商賠償,如果協商不成,讓受害者通過訴訟解決。
二、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標準及損失時間
1.通過法醫司法鑒定,受害者被確定為有殘疾。
鑒于這種情況,損失的時間費只能在評定傷殘的前一天計算,具體表現為司法鑒定機構在鑒定書上加蓋日期和時間的前一天。比如1月1日發生一起交通事故,4月1日對受害人進行法醫法醫鑒定。法醫司法鑒定機構于4月5日作出法醫司法鑒定結論,結論為“被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傷,喪失工作6個月,其傷情構成十級傷殘”,故喪失工作費用的計算時間不能按6個月計算,只能從1月1日至4月4日計算。該規定司法解釋的理由是考慮到被害人在殘疾認定后可以因殘疾獲得殘疾賠償。在傷殘賠償的情況下,傷殘的損害結果已經得到賠償,不會有時間損失。
但交通事故科的律師認為這一規定缺乏合理性。比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被認定為十級傷殘,失去工作6個月,相當于受害人喪失10%的勞動能力。同時,受害者在6個月的延遲期內喪失10%的勞動能力,導致受害者100%的勞動能力無效(比如腿骨折的受害者不能自由活動,完全不能工作)。在這六個月里,受害者無法工作或獲得報酬。如果固定傷殘時間早于6個月逾期期限,原告僅獲得固定傷殘后10%勞動能力損失的傷殘賠償金,并賠償原告在6個月逾期期限前另外90%的勞動能力損失,顯然是不合理的。
同時,這又引出了另一個問題。法醫鑒定的合適時間是什么時候?越接近受傷日期,受害者的恢復越差,殘疾評估的可能性越大。然而,損失時間的計算時間很可能小于實際損失時間。但是,離受傷日期越遠,雖然損失的時間可以得到充分的支持,但受害者的恢復可能越好,確定殘疾的可能性越低。
2.經法醫司法鑒定,被害人未致殘。
交通事故會涉及到錯誤的一方和受害的一方。對于事故的損失賠償,自然是由過錯方承擔,但受害方應采取一定的措施。首先,對于過錯和責任的認定,需要公安機關出具證明,相當于證據,能夠證明兩者之間的關系。那你可以向錯誤的一方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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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認定書責任劃分和賠償比例
交通認定書責任劃分和賠償比例如下:
1、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
3、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
4、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
5、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10%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賠償內容如下:
1、醫療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康復費、整容費、后續治療費: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宿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
6、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7、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8、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9、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10、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1、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2、精神損害撫慰金。
綜上所述,按相關法律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分為四種:全部責任、主次責任、對等責任、無責任。交通事故的處理依據就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交警部門會根據交通事故的實際情況作出責任認定書,雙方當事人便可以以此協商賠償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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